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市社会组织评估,推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青岛市民政局制定《青岛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青民字〔2022〕12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是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青岛市民政局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动社会组织自我管理与规范发展。评估等级结果为配套各种优惠政策,推进政府职能转移提供了参考依据。2022年,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范化水平,在总结以往评估工作经验基础上,遵循《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参照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青岛市民政局制定出台《青岛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从管理体制、评估对象、评估工作程序、评估专家管理、监督管理等五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评估主体责任。《办法》明确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承担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估日常工作,评估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任何评估费用。社会组织评估主要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服务行业发展等方面情况。
(二)严格评估对象条件。明确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符合的条件,对出现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不符合评估条件等情形的社会组织不予评估。
(三)细化评估工作程序。对不同类别的社会组织分类制定评估标准,精准评价社会组织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评估工作的程序主要包括:发布通知或公告、审核资格、组建专家组、实地评估、了解社会评价情况、意见反馈、委员会议、评估复核、公告发布、牌匾证书发放等。评估专家组对参评单位开展实地评估,实地评估包括座谈问询、查阅文件、个别访谈等方式。
(四)加强评估专家管理。聘请专家、学者组成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专家组,严格监督管理,提升评估工作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从事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社会组织工作相关从业经验及健康状况等四项条件,要求评估专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工作纪律,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参评社会组织其他信息严格保密。《办法》对评估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和取消专家资格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五)实行动态监管机制。《办法》规定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降级或取消等级的6种情形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的等级调整,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后续动态监管,进一步提升评估的公信力。
政策解读处室:青岛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8579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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