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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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46093894095472888
  • 主题分类 社团管理
  • 成文日期 2022-03-02
  • 发布日期 2022-03-02
  • 发文字号 青民〔2022〕1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民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青岛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民政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民政局

    2022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青岛市社会组织评估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青岛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青岛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估、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区(市)民政部门原则上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领导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市级民政部门对区(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市民政部门设立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承担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承担市级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估实施方案制定、评估专家管理、组织实施实地评估、评估等级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应当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参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基层治理,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的情况。

    社会组织评估指标总分1000分,为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党建工作5项指标相加的总分,其中党建工作指标100分,占总分的10%。

    第七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

    5A级(AAAAA):950分(不含)-1000分;

    4A级(AAAA):900分(不含)-950分;

    3A级(AAA):800分(不含)-900分;

    2A级(AA):700分(不含)-800分;

    1A级(A):550分-700分。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第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获得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第二章 评估对象

    第九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三)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第十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二)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之前,民政部门应当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评估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向评估办公室提交评估申请。

    第十二条 评估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社会组织参评资格,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组建评估专家组,对获得评估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评估。评估专家组应由以下专业人员组成:

    (一)党建评估专家,市委党校、各高校从事党的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或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党建工作的人员。

    (二)行业评估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担任社会组织专职副秘书长及以上职务3年以上;从事社会组织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或者律师;专职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3年以上,熟悉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人员。

    (三)财务评估专家,具有助理会计师及以上职称,精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四)数据分析人员,精通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具备线上线下收集参评社会组织信息,并进行综合数据分析的专业能力。

    第十四条 实地评估方式主要包括:

    (一)座谈问询。了解参评社会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二)查阅文件。对参评社会组织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财务凭证、业务活动资料等进行查阅核实。

    (三)个别访谈。通过与参评社会组织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党组织负责人、普通党员和群众,社会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等谈话,了解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参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评估专家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向相关方了解参评社会组织情况。

    第十六条 实地评估完成后,评估专家组应当向评估办公室提交实地评估意见。评估办公室审核汇总后,向参评社会组织反馈实地评估情况及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实地评估和社会评价等工作完成后,应形成评估报告、提出评估等级建议,提交评估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评估等级,并向社会公示。会议出席委员人数应当占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估等级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参评社会组织对评估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复核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委员会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实。复核委员会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条 评估办公室应当设立评估工作投诉举报热线,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示结束后,通报评估结果,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评估专家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从事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备社会组织工作相关从业经验;

    (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工作纪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第二十四条 评估专家应当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参评社会组织其他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第二十六条 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接受参评社会组织或者有关人员宴请、馈赠的;

    (二)私下与参评社会组织或者有关人员有不当接触的;

    (三)评估结果未公布前,泄露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的;

    (四)存在应当回避情形未主动提出的;

    (五)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行为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委员会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未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的;

    (四)受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列入异常活动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评估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出示评估等级证书。评估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因提前参加评估或者调整评估等级的,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评估办公室,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公告作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细则以及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青岛市民政局制定。各区(市)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内的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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