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民政局:
为推进全市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现就做好青岛市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等级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申请建设等级评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中心运营方依法办理登记并在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2.运营方自备案之日起,持续运营满一年。
3.中心未参加过建设等级评定。
4.运营方未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
二、评定内容
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等级评定项目包括选址布局、公共设施、安全设备、功能分区、运营机构、人员队伍等内容。
三、评定组织与职责
市民政局组织成立等级评定委员会,统筹实施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等级评定工作。评定委员会由市民政局领导、养老服务处负责同志以及各区(市)民政局分管领导组成。评定委员会负责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评审、评定结果审核认定、评定争议协调处理。
各区(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等级评定申报工作。具体评定工作由市民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定组织承担。
四、评定人员
第三方评定组织应为本项目配备专职的项目管理人员,应投入一支不少于5人的团队开展本项目。评定人员应由从事一线养老照护工作5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从事养老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的管理人员、从事医疗护理工作3年及以上的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财会人员组成。其中从事一线养老照护工作5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至少2名,从事养老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的管理人员至少1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财会人员至少1名。每次评定由3名评定人员同时进行,至少包括1名从事一线养老照护工作5年及以上的评定人员和1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财会人员。
五、评定流程
(一)发布。市民政局根据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情况,发布开展建设等级评定的通知。
(二)申请。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向所在镇(街道)提报《青岛市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等级评定申报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镇(街道)同意后向区(市)民政局申报。
(三)审核。镇(街道)和区(市)民政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报市民政局复核。
(四)评定。受委托的第三方评定组织对申报单位开展实地评定,根据《青岛市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等级评定标准》(附件2),对参评机构进行评定,并向评定委员会提交评定结果。
(五)审议。评定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第三方评定组织的评定结果进行审议,形成评定意见。
(六)公告。市民政局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后发布评定结果公告。
六、评定结果
评定分数按《青岛市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等级评定标准》(附件2)评定得出,满分100分。其中,评定分数在90~100分的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被评定为5A级,80~89分的评定为4A级,70~79分的评定为3A级。
七、监督管理
1.强化过程监督。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对评定机构、评定人员、评定程序、评定等级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畅通监督投诉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强化动态管理。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成后,运营年限不低于3年。建设等级评定后,按照运营年限拨付建设补贴。运营规定年限内,中心运营组织停止运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欺老虐老等重大舆情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市民政局撤销其建设评定等级,区(市)停发未兑现的补贴,追回事件发生年度已发放的建设补贴。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生效,《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青民字〔2020〕31号)同步废止。
附件1.青岛市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等级评定申报表.doc
2.青岛市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等级评定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