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党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各区(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部门:
现将《青岛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10月10日
青岛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青办发〔2018〕15号),结合青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负责人是指在社会团体中拟担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选任制秘书长职务,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拟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职务,在基金会中拟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由市、区(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核,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审核。
第五条 社会组织新申请成立、换届或届中调整的,在履行民主选举30日前将负责人人选信息报审核单位。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负责人人选,不得进入民主选举程序。
第六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支持所在社会组织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认真学习并带头执行社会组织管理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
(四)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工作勤勉,尽职尽责,能自觉引导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符合相关规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其他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
(一)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
(三)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未满5年;
(四)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程序:
(一)社会组织研究提出负责人人选建议名单,报市、区(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报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1.青岛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汇总表;
2.青岛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表;
3.个人承诺书;
4.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进行报批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还应提交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意见。
(二)市、区(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有关材料的完整性和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核。审核的主要方式为信息比对,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走访、谈话、函询等方式进行调查审核。
(三)对经初核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市、区(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告知相关社会组织依有关规定进行民主选举。
公示期内收到群众反映问题的,由市、区(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调查核实。经调查符合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条件的,告知有关社会组织依有关规定进行民主选举;不符合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条件的,告知有关社会组织取消其人选资格。
(五)市、区(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对审核公示后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材料,一份留存,一份由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承办人送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六)社会组织按规定程序召开民主选举大会,选举结果按规定程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