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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电子证照在婚姻登记工作中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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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54669763882780416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2-06-21
  • 发布日期 2022-06-22
  • 发文字号 青民〔2022〕6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公安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民政局、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简化群众办事流程,提升服务水平,规范使用电子证照办理婚姻登记工作。群众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等有关规定,在确保业务流程和办理环节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使用电子证照。

    一、身份证、居住证

    可登录“爱山东”APP由本人申请出示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居住证电子证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扫码识别。

    二、临时身份证明

    1、可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现场出具纸质证明材料,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核使用。

    2、可登录“爱山东”APP由本人申请并打印纸质材料,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审核使用。

    三、有效期说明

    提供的电子证照的材料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材料标注的按照标注执行,未标注的按照打印当天起算15日为有效期),过期后应重新申请、打印提交。

    特此通知。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公安局

                                    2022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 85795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