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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等14部门关于持续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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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66924787914950827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5-12-24
  • 发布日期 2025-12-25
  • 发文字号 青民规〔2025〕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民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局、教育和体育局〔体育(发展)中心〕、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医保局、团委、妇联、残联: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精神,现就持续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对象及认定标准

    (一)保障对象

    具有青岛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相应福利待遇至硕士研究生毕业。

    (二)认定标准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

    2.重病:指导致父母失去对子女抚养能力的疾病。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

    4.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

    5.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6.被撤销监护资格: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7.被遣送(驱逐)出境: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以下父母双方的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不提供):

    1.属于重残的,提供残疾人证。

    2.属于重病的,提供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或出院证明。

    3.属于服刑在押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于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属于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6.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7.属于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8.属于失联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要求,由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根据接警查找情况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6);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区(市)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7)进行认定。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认。

    9.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0.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遣送(驱逐)出境决定书、被遣送(驱逐)出境人员的离境交通凭证。

    (二)查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出具受理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属区(市)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对申请因父母重病导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进行查验前,将重病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区(市)民政部门研究,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区(市)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评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抚养能力评估。

    (三)确认

    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

    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1.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的。

    2.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

    5.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

    6.父母恢复监护资格的。

    7.出现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

    三、保障重点

    (一)强化儿童生活保障

    实际照料人因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足以承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护责任的,可由市本级儿童福利机构(以下简称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集中养育标准参照我市机构养育孤儿标准执行。

    未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规定标准发放,其中: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补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再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年满18周岁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

    (二)提升教育医疗保障

    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实施,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全面摸排、准确掌握适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就学情况,精准施策、解决困难、劝返复学,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时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强化教育资助,将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确保国家助学金、慈善资助项目精准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就学需求。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医疗救助待遇。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完善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医疗保障合力。

    (三)完善就业住房保障

    将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且有需要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重点就业帮扶政策范围。积极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农村危房户,要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符合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要及时予以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动态管理

    各区(市)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的对接,通过大数据比对、入户走访、委托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定期开展核查。

    对保障外儿童要加强主动发现,各区(市)民政部门对经大数据比对发现的疑似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时移交基层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入户核查,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发生儿童漏保问题,确保应保尽保。

    对保障内儿童要加强跟踪服务,各区(市)民政部门对父母具有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等情形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年核查不少于2次,对父母具有重残、重病、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等情形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年核查不少于1次。儿童督导员要指导儿童主任,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及时掌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根据核查、摸底过程中发现的信息,各区(市)民政部门及时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动态管理。对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的,主动与儿童监护人和实际抚养人联系确认,按照规定终止保障资格,确保应退尽退。

    (二)加强协作联动

    民政、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医疗保障、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处境危急的,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及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支持起诉维护合法权益。公安部门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寻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复等途径,向民政部门或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保障,支持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相关工作。共青团应当充分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配合提供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妇联应当发挥村(居)妇联主席和妇联执委作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及权益维护等服务。公安、司法、刑罚执行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属于或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区(市)应加强沟通对接,妥善解决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地、监护人、实际抚养人等关键要素调整产生的发放单位、保障标准、发放时间等问题,避免出现脱保、断保等情况。

    (三)落实资金保障

    各级要加大资源资金统筹力度,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落实到位。

    未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儿童户籍所在区(市)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监护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优先发放至儿童本人账户,可由其监护人监管和支配使用,也可直接发放至监护人账户由其管理和使用;监护人没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优先发放至儿童本人账户,可由儿童实际抚养人或抚养机构监管和支配使用。

    拟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有关规定完成入院前登记审批等流程后,自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同时转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所需经费列入当年市级预算,并根据当年实际集中供养月数,在下年度市级对儿童户籍所在区(市)困难群众补助中,按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予以扣除。

    已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拟终止集中养育的,按照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有关规定完成离院前评估等流程后,自次月起终止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由儿童户籍所在区(市)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已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拟终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格的,按照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有关规定完成离院前评估等流程后,自次月起终止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市和区(市)应负担资金在下年度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转移支付中予以清算。

    儿童福利机构按照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标准,对集中养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生活、教育等方面照料,严格按照预算和财务管理要求,规范使用资金。

    (四)加强监管管理

    各级要严格依照保障条件和规范程序,及时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发放或停发手续,确保实现动态管理。各区(市)民政部门要按时完成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信息录入工作,做到基本信息实时更新;要落实定期走访核查,通过信息比对、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发放对象保障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进行核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升财政资金绩效,防止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要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等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docx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青岛市委员会

    青岛市妇女联合会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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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青岛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 : 85795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