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按照《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养老机构一次性运营补助的通知》(鲁民函〔2023〕4号)要求,拟对在2022年10月以来疫情防控期间的公办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备案的民办和疫情期间入住长期托养老人的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增发一次性运营补助,重点用于封闭期内疫情防控、机构运转等方面支出。
补贴标准为:根据封闭管理期间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分别按照能力完好老年人100元/人、轻度中度失能老年人200元/人、重度失能老年人400元/人的标准,发放养老机构一次性运营补助。
以2023年1月12日为基准点,全市养老机构入住老人15776人(能力完好、轻度中度失能、重度失能老年人分别为1686人、6794人、7296人),按照上述补贴标准测算:能力完好1686人×100元=168600元,轻度中度失能6794人×200元=1358800元,重度失能7296人×400=2918400元,三项合计4445800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市)两级按照1:1的比例分担,市级财政需负担2222900元。现申请贵局将此项补贴资金拨付各区(市)。
此函,请予协助为盼。
附件:1.一次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分配表.doc
3.2022年度青岛市一次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测算表.docx
青岛市民政局
2023年1月13日
(联系人:李世明 联系电话:85795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