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重病的认定标准
重病是指导致父母失去对子女抚养能力的疾病。抚养能力由各区(市)民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指标、评估实施、评估结果参照《 老年人能力 评估》(CMZ/ T 039 — 2013) 标准确定。评估结果 达到重度失能的,认定为失去对子女的抚养能力。
依据《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失能失智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医 保规 ( 2020] 1 号) 实施的青岛市失能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在有效期间以内的可以共享使用, 不必重复评估, 其评估等级达到四级以上的,认定为失去对子女的抚养能力。
二、规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流程
(一) 申请
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以下父母双方的相关材料:
1. 属于重残的,提供残疾人证;
2. 属于重病的,提供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 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3. 属于服刑在押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
4. 属于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
5. 属于死亡的, 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 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6. 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提供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7. 属于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二)确认
区(市)民政部门对确认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同时将信息录入“青岛市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系统”。
三、规范失联证明材料办理流程
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警寻人。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报警寻人;
2. 公安派出所登记受理、依法查寻;
3. 公安派出所登记受理满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 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公安派出所书面函询查寻情况;
4. 公安派出所向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 书面函复查寻情况;
5. 公安机关函复被查寻人信息虚假、无法查寻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进行调查,逐人作好谈话记录,并形成调查报告,对被查寻人失联与否作出结论。认定为失联的,应制作失联认定书;
6. 公安机关函复“ 超过6 个月仍未查询到下落”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查询函和公安派出所的复函作为 失联认定材料; 公安机关函复“ 超过 6 个月, 但因提供的身份信息虚假 , 无法查寻” 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查询函、 公安派出所的复函 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的失联认定书作为失联认定材料。 ,
四、加强动态管理
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格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