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青岛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00511813900000097000129
  • 主题分类 科技
  • 成文日期 2021-09-22
  • 发布日期 2021-09-22
  • 发文字号 青科规〔2021〕7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 《青岛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申报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单位应满足那些基本条件?答:申报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青岛市境内注册的三级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申报疾病领域具备药物临床试验资格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资格。

            2.在申报领域具有全市领先的临床诊疗技术水平。

            3.在申报领域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近五年在申报领域主持或参与过至少1项国家级或省级重点研发计划临床研究项目/课题。

            4.具备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的能力,建有生物样本资源库和协同创新网络。

            5.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能够对拟申报的临床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二)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申报评审流程是什么?答:为优化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布局,提高临床示范带动效应,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要采取项目申报?主管部门推荐?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现场考察?入库培育?择优确定?发文确认遴选程序,原则上每个依托单位最多牵头建设2个临床中心,获批国家临床中心、国家分中心、省临床中心、省分中心可不占名额。

           (三)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有哪些支持举措?答:对新批准建设的市临床中心和纳入市临床中心管理的国家分中心、省临床中心,最高给予200万元建设补助,对升级为国家临床中心(包括省部共建中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后续临床研究。对于同时获得国家、省、市临床中心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支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可以通过公文法规查阅该文件的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