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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青岛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科技副总”选聘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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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83489305163907072
  • 主题分类 科技
  • 成文日期 2026-04-22
  • 发布日期 2026-04-22
  • 发文字号 青科人才字〔2026〕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青岛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功能区)党委人才办、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工作部署,推动科技创新要素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之间双向流动,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制定了《关于开展“科技副总”选聘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青岛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4月22日


    关于开展“科技副总”选聘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工作部署,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加快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推动科技创新要素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之间双向流动,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聚焦我市“10+1”创新型产业、“4+4+2”现代海洋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需求导向”原则,遴选一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赴我市科技型企业兼职,由企业聘任为“科技副总”,帮助企业制定创新发展规划、开展技术研发、解决技术难题,推动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创新平台、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力争到2028年,在全市形成一支紧密联系高校院所与企业的“科技副总”专家队伍,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助力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

    二、选聘条件

    (一)科技副总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职业道德,具有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意愿。

    2.在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全职工作并签订2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科研人员。

    3.在相关学术领域有一定影响,对相关行业有深入研究,具有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

    4.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企业急需紧缺人选,可适当放宽学位、职称等要求。

    5.鼓励入选各类人才工程的科技人才积极申报。

    (二)派驻企业

    1.应为青岛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不得为“科技副总”申报人及所在高校、科研院所创办、入股、孵化的企业。

    2.企业一般应为科技型企业,重点支持我市“10+1”创新型产业、“4+4+2”现代海洋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提出的“科技副总”需求。

    三、职责要求

    (一)科技副总

    1.梳理企业产业创新需求,帮助制定创新规划,为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产业布局等提供咨询建议。

    2.针对企业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助力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

    3.积极链接教育、科技、人才等方面资源,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所在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参与技术成果验证,促进科研成果在企业转化。

    4.推动企业与派出单位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开展创新能力培训等。

    (二)派出单位

    1.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科技副总”,严格把关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学风作风,保证其投入时间精力参与派驻企业工作。

    2.支持“科技副总”参与派驻企业的技术开发、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支持其科研成果在派驻企业转化。

    3.做好“科技副总”兼职期间在原单位相关待遇的保障与落实。

    4.配合做好“科技副总”服务保障和考核评估。

    (三)派驻企业

    1.提出“科技副总”需求,在企业内部设立相应工作岗位。

    2.承担聘任“科技副总”的主体责任,与“科技副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职责任务等事项。

    3.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生活保障和安全保障,支持“科技副总”及其所在单位科研成果在企业转化,积极与派出单位开展各类科技合作。

    4.配合开展“科技副总”考核与评估。

    四、聘期管理

    “科技副总”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两年(到期后可续聘),原则上每年为企业服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选聘程序

    1.需求征集。各区(市)和功能区党(工)委人才办、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确定并提出“科技副总”岗位需求,由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至市科技局。

    2.岗位发布。市科技局汇总企业“科技副总”岗位需求清单,会同市委人才办,面向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发布。

    3.供需对接。高校、科研院所根据“科技副总”需求清单,组织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市、区两级人才办和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报名情况,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协助企业和高校院所进行人选对接,确定“科技副总”候选人,原则上企业每个岗位选聘一名人选。

    4.协议签订。各区(市)和功能区党(工)委人才办、科技主管部门推动派驻企业、“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聘任协议(也可由企业与“科技副总”人选直接签署聘任协议,“科技副总”人选需提供派出单位相关部门出具的兼职同意函),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科技副总”依据协议开展工作,签订的协议报市科技局备案。

    5.人选备案。根据协议签订情况,市科技局联合市委人才办共同印发“科技副总”备案名单。

    6.考核评价。“科技副总”聘任期满后,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开展履职情况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同期“科技副总”聘任总数的30%。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续聘、派出单位考核评价人选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原则上后续不再作为“科技副总”续聘和选派人选。

    六、支持措施

    1.“科技副总”在派出期间,派出单位保留其人事及工资关系,并同等享受职务晋升、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表彰奖励等方面权利。“科技副总”在派驻企业牵头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作为科研人员晋升职称、岗位聘用、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2.对“科技副总”牵头实施或对接的拟转化项目,可通过海洋科技大市场等平台及各级技术经理人帮助对接转化。

    3.对“科技副总”在履职中发现并凝练的关键技术难题,择优纳入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支持企业联合“科技副总”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4.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副总”申报青岛产业领军人才(团队)、青岛拔尖人才等市级人才计划和省级以上人才项目。

    5.鼓励各区(市)、功能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科技副总”给予服务保障和政策支持。

    七、组织管理

    1.加强组织保障。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是“科技副总”选聘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拟定“科技副总”选聘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在“科技副总”选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属地区(市)委人才办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副总”工作进行过程管理,并协助市级主管部门做好“科技副总”对接选派、服务保障、考核评价等工作。

    2.强化联系对接。属地区(市)委人才办和科技主管部门要建立与“科技副总”日常联系制度,定期了解“科技副总”工作情况,帮助解决企业和“科技副总”在合作中遇到的困难,保障选派工作取得实效。

    3.实行动态管理。“科技副总”由派出单位和派驻企业共同管理。派驻企业和“科技副总”出现无法继续合作等情形的,可按协议终止合作,并报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

    4.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科技副总”选聘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将对履职成效显著的“科技副总”及与企业产学研合作的典型案例予以宣传推广,引导企业和高校院所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氛围。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工作处(科技人才处) : 85911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