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年)》(青政字〔2024〕20号)要求,为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科技惠民示范专项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30日
青岛市科技惠民示范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年)》(青政字〔2024〕20号),规范青岛市科技惠民示范专项(以下简称“科技惠民专项”)管理,根据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惠民专项是青岛市科技计划体系的组成部分,坚持面向基层、服务民生,旨在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与基层示范单位密切合作,在基层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广普及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大力提升科技进步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让科技成果更好更多地惠及民生。
第三条 科技惠民专项主要包括生命健康、城市品质提升、现代农业等相关科技领域。
(一)生命健康领域。重点支持西医临床科技创新、公共卫生领域科技创新、中医药关键技术创新、科技促进康复与医养结合体系建设等方面。
(二)城市品质提升领域。重点支持碳中和碳达峰、绿色技术、生态环境、城市治理、公共安全等方面。
(三)现代农业领域。重点支持现代种业、畜禽健康养殖与疫病防控、农业资源利用与农业生态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品质提升、植物病虫害防治与农业绿色生产、智慧农业与机械装备等方面。
(四)科技特派员领域。重点支持科技特派员在市经济薄弱镇村开展成果转化或技术服务,加速农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在农村基层落地转化。打造农业优势产业,辐射带动当地及周边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提升特色产业规模效益。
(五)科技协作领域。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东西部协作工作的决策部署,重点支持青岛对口科技协作地科技创新工作。
(六)其他社会发展领域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四条 科技惠民专项重点任务:支持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支持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提升先进适用技术在公共服务领域的转化应用成效。
第二章 申报与实施
第五条 项目遴选组织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择优、专项组织(定向委托)、“组阁揭榜”等方式组织实施。
(一)竞争择优项目。对需面向社会组织申报的竞争类项目,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市科技局依据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或产业技术创新路线图,结合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年度重点任务,会同行业部门深入调研,梳理出制约行业发展的创新需求,并结合项目需求征集,提出科技惠民专项支持的重点领域、内容及目标,经专家论证后编制形成年度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竞争择优支持。在评审得分相近,且研发水平相当、技术路线不同、实施方案可行的情况下,可视情采用“赛马制”,对同一指南方向的多个申报单位,先平行立项等额资助、后择优资助。
(二)专项组织项目。对政府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的重点项目,以专项组织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路线可行性、研究内容科学性、经费预算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评审论证。对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择优通过现场考察后予以支持。
(三)揭榜制项目。对需重点攻克的我市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需加快推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可通过公开征集需求,组织社会力量揭榜的方式实施。
(四)组阁制项目。对需多个法人单位联合进行攻关的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此类项目在发布项目指南中予以明确,适用于社会申报和专项组织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审论证结果和现场考察意见,研究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正式立项计划。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下达后按程序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二)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三)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第九条 项目自任务书签订之日起至任务书约定验收之日止,对已由任务书核准约定的项目预算、考核指标、完成时限等各类事项进行调整的行为,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于资助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事前资助类项目,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评估。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交中期评估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中期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保障条件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对于资助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推行经费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科技惠民专项项目资金主要采取政府无偿资助或后补助方式支持,执行周期2-3年,无偿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科技惠民专项资金在投入到具体项目时,可根据项目评估情况予以分期拨付。
第四章 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实施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类。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科技惠民专项进行绩效评价,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专项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报专项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科技惠民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具体依据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可以根据科技惠民专项的具体实施情况,委托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保障经费使用规范、有效。
第十八条 对于在项目立项、实施、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