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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过对《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评估,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决定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作修改后重新公布,并继续执行。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合基地包括国际示范基地、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实验室、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类型。国际示范基地是聚焦重点产业领域,依托企业、科研机构等建设的具有示范意义的国合基地。国际创新园是依托大型科技产业园区建立的综合性国合基地。国际联合实验室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的以基础研究合作为主要任务的国合基地。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依托科技服务机构建立的以国际技术转移和相关科技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国合基地。”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