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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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9247186414472510
  • 主题分类 科技
  • 成文日期 2023-07-28
  • 发布日期 2023-07-28
  • 发文字号 青科字〔2023〕1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青岛市科技局对2021年8月9日印发的《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2021〕4号)进行修订,形成新的《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7月28日


    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以下简称项目验收)流程,提升项目验收工作质效,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获得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在按期完成《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后,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任务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项目验收不能代替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要求的其他验收内容。 

    第四条  按照“放管服”和“政事分离”的原则,市科技局通过政府采购,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实施工作。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发布验收通知,公布验收结果。

    第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协助市科技局开展实地考察、项目抽查和资金追缴。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验收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督促项目实施,指导资金规范化使用,配合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八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接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开展项目验收具体工作。制定验收实施方案,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遴选专家开展验收评审。验收结束后,按要求提交验收总结报告、绩效报告及相关档案资料。

    第九条  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技术专家依据任务合同书和验收材料,对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创新创优成果及应用情况等进行评价;财务专家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评价。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总体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后,作出验收结论。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十条  市科技局下达组织验收通知,提前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主动提出申请。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实施期不得低于合同规定期限的三分之二;申请延期验收的,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三个月之前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采取“一站式”服务模式,依托“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办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验收工作统一部署,按时通过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验收材料,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完成系统上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验收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结题审计报告;

    (三)合同约定提交的科技报告;

    (四)项目调整协议(项目如有调整需提供);

    (五)项目研究成果、技术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六)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要求,委托具有本市科研计划经费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经费决算审计,作为项目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开展取消验收财务审计试点。选择部分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经费决算试点,由其出具项目资金决算报表作为验收的依据,不再开展验收财务审计。

     

    第四章  验收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采取网络会议评审和现场会议评审两种方式,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网络会议评审的方式验收,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现场会议评审的方式验收。

    第十五条 网络会议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至少由2名技术专家、1名财务专家等组成,按研究领域分批次集中进行,主要包括网上资料审核、专家评议、专家组出具验收结论等程序。网络会议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如认为有必要,可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对项目负责人开展质询。

    现场会议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重大项目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2人。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经现场考察、听取项目执行情况、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六条 验收专家应主动执行回避制度,不隐瞒与验收单位存在的产学研、技术入股、技术顾问或者其他关联关系。验收专家均应按规定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类。

    (一)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约定的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完成度达80%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项目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或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专利数量、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

    通过验收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拨付剩余资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1.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约定的约束性指标;

    2.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问题;

    3.未按规定提交变更申请、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调整项目研发目标任务等重要事项;

    4.存在挤占、挪用、套取、转移专项资金,拒不提供会计资料,提供虚假项目结题审计报告及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项目验收或存在严重科研失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⒍验收专家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补充材料方可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未在承诺期限内按专家意见补充材料。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

     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及渎职,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继续承担项目的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结论为结题:

    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约定的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完成度低于80%,但经专家组认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勤勉尽职,已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要求开展相关研发工作,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

    结题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为未通过或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自收到验收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依据审计(决算)结果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逾期未退缴资金计划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市科技局委托法律中介机构向退缴资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发送律师函进行资金催缴;

    (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接到律师函后,应在15天内将应退缴资金足额缴纳至市科技局指定账户,并将缴款银行凭证复印件报市科技局计划项目管理处室,缴纳时间以银行凭证为准;

    (三)对经律师函催缴仍未按期退缴资金的计划项目,市科技局通过司法渠道进行追缴。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在验收结论公示期内,可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诉,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具体负责项目验收工作开展。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关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验收合同约定,规范内部管理运行,加强机构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严格遵守保密、廉洁、回避等制度,确保高效、规范、安全、廉洁地开展验收工作;

    (二)提供项目验收“一站式”服务,集中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对项目验收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三)严格执行验收程序,组织会议验收、材料审核等验收活动,规范验收环节专家管理,实行全过程录音录像;

    (四)做好项目验收资料归档,确保准确无误、记录完整;

    (五)通过制定项目验收工作指南、召开政策培训会等方式,提供多元化验收政策咨询服务;

    (六)及时向市科技局反映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专家独立对被验收项目的合同执行、资金使用等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有权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供充分、详实的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有权就项目相关成果、结论等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有权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有权要求在验收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有权要求排除影响验收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终止验收会议的请求。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验收保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验收材料中不得包含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和资料。参加项目验收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守验收过程中需要保密的评审意见、专家名单等信息,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处理违规行为。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验收专家如违反国家和我市计划项目、项目验收、科研诚信等相关规定,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管理失职、徇私舞弊、接受请托、泄露保密信息、违反回避制度等行为,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程序等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责任主体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9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