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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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9247186348409022
  • 主题分类 科技
  • 成文日期 2023-06-20
  • 发布日期 2023-06-20
  • 发文字号 青科字〔2023〕8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青岛高新区管委,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17号),为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高新区管委联合制定了《青岛市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20日

     

    青岛市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青岛市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园建设,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1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青岛市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园园区位于青岛高新区以下片区:茂源路以东、春阳路以南、华贯路以西、锦暄路以北;茂源路以东、锦荣路以南、华贯路以西、锦汇路以北;华贯路以东、锦业路以南、和源路以西、丰年路以北;三工区内,已上报的青岛市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方案中三工区246.09公顷陆地面积划入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范围内。具体范围以《青岛市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园建设规划》为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仅针对纳统企业)均在青岛市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园园区范围内,合法合规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从事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相关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园区管理机构是指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青岛高新区管委”)或青岛高新区管委指定的单位或机构。

    第五条  本细则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事项

    第六条  对新引进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或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中高端康复医疗器械设备项目且在园区实施产业化的,或园区生产企业按照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承担生产的(委托双方无投资关联关系),择优最高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可“一事一议”。(责任单位:青岛高新区管委)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下同)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有关规定;

    2.申报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与青岛高新区管委签订投资协议;

    3.申报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或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按照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签订委托生产合同,且在园区实施产业化;

    4.申报时项目已竣工验收(拿地类项目)并投产,以首次申请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入库核准的数据为准。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4.企业与青岛高新区管委签署的投资协议;

    5.《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或《药品注册批件》《新兽药注册证书》或委托生产合同等;

    6.协议中企业承诺完成事项及与补贴相挂钩的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7.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拿地类项目)、投产现场照片;

    8.固定资产投资额核准证明材料;

    9.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10.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次年度申报上一年度奖补。

    (四)其他事项

    1.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与政策有效期内取得注册批件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相关的投资,包括生产厂房、生产设备、生产辅助设备、研发和检测设备等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对生产厂房的投资补助不超过总补助金额的30%。

    2.原则上药品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资助,固定资产实际投资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医疗器械及康复设备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资助,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8%予以资助。

    3.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分年度拨付,第一至第五年度补贴比例分别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5%、20%、20%、20%、25%。

    (五)政策咨询

    青岛高新区投资促进部,联系电话:0532-68686957、66966688

    第七条  对园区范围内新建或改造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厂房并获批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实际新建或改造费用的20%比例、最高3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青岛高新区管委)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有关规定;

    2.申报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与青岛高新区管委签订投资协议;

    3.申报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获批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4.申报时项目已竣工验收(拿地类项目)并投产,以首次申请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入库核准的数据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数据为准。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4.企业与青岛高新区管委签署的投资协议;

    5.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6.第三方(具备相关资质)出具的GMP厂房鉴定报告;

    7.协议中企业承诺完成事项及与补贴相挂钩的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8.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拿地类项目)、投产现场照片;

    9.固定资产投资额核准证明材料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0.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11.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次年度申报上一年度奖补。

    (四)其他事项

    1.GMP厂房建设资助不含土地费用,洁净度十万级及以下最高按照20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核算,洁净度万级及以上最高按照30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核算。

    2.本细则第七条与第六条不重复享受。

    (五)政策咨询

    青岛高新区投资促进部,联系电话:0532-68686957、66966688

    第八条  支持园区企业购买转化境内外科技成果,对购买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康复医疗重大科技成果在园区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青岛高新区管委)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有关规定;

    2.申报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与青岛高新区管委签订投资协议;

    3.申报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购买境内外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康复医疗重大科技成果在园区进行产业化,且交易双方无持股、控股等关联或投资关系;

    4.申报时项目已竣工验收(拿地类项目)并投产。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4.企业与青岛高新区管委签署的投资协议;

    5.申报主体购买境内外科技成果合同,且经市技术合同登记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及相应发票等证明材料;

    6.协议中企业承诺完成事项及与补贴相挂钩的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7.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拿地类项目)、投产现场照片;

    8.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9.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次年度申报上一年度奖补。

    (四)政策咨询

    青岛高新区科技创新部,联系电话:0532-68686979

    第九条  支持建设医疗器械检验与审评服务平台,为企业创新产品上市提供服务。按照建设时序和服务范围给予最高1亿元支持,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市财政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青岛高新区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高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且在高新区纳税、纳统;

    2.申报主体或其投资开办主体具有从事检验检测行业相关经验,并已具备部分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的实验室认可(CNAS)及资质认定(CMA)资质;

    3.申报项目自筹资金(不含青岛高新区管委奖补资金)投资数额不低于市级支持资金;

    4.申报主体应具备为市场监管提供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作用的人才队伍能力和技术能力;

    5.承担省级以上医疗器械重点项目或者获得省级以上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授权的优先。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青岛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主体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

    3.申报主体或其投资开办主体从事医疗器械实验室认可(CNAS)及资质认定(CMA)资质等检验检测从业证明;

    4.项目可行性报告或计划书;

    5.申报主体或其投资开办主体与青岛高新区管委签署的投资协议;

    6.申报主体或其投资开办主体与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署的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协议;

    7.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8.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9.其他有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1.市财政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每年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当年度申报下一年度支持资金;

    2.青岛高新区管委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万元,可依据建设时序分批拨付,当年度申报下一年度支持资金。

    (四)其他事项

    在政策有效期内与青岛高新区管委签订投资协议建设医疗器械检验与审评服务平台的,可根据协议约定申报。

    (五)政策咨询

    青岛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部,联系电话:0532-66966859;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联系电话:0532-66759282。

    第十条  对新引进的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以及医疗大数据临床研究应用中心、医学检验检测中心、转化医学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康复云服务平台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青岛高新区管委)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有关规定;

    2.申报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与青岛高新区管委签订投资协议;

    3.申报时项目已竣工验收(拿地类项目)并已开展相关平台服务业务,以首次申请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入库核准的数据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4.企业与青岛高新区管委签署的投资协议;

    5.协议中企业承诺完成事项及与补贴相挂钩的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6.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拿地类项目)、正式开展服务的现场照片;

    7.申报主体关于产业应用基础平台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证明材料,如平台认定的相关材料和业务开展情况;

    8.固定资产投资额核准证明材料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9.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10.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次年度申报上一年度奖补。

    (四)其他事项

    1.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与服务平台建设相关的投资,包括厂房、生产设备、生产辅助设备、研发和检测设备等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对厂房的投资补助不超过总补助金额的30%。

    2.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分年度拨付,第一至第五年度补贴比例分别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5%、20%、20%、20%、25%。

    (五)政策咨询

    青岛高新区投资促进部,联系电话:0532-68686957、66966688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化投资建设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康复医疗特色产业园区,支持专业园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共性基础平台、小试和中试车间等专业化配套设施,按照专业配套设施固定资产投资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青岛高新区管委)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有关规定;

    2.申报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与青岛高新区管委签定投资协议;

    3.申报主体为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康复医疗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企业并完成专业产业园区(筹)认定,园区按产业需求建设了污水处理设施、共性基础平台、小试和中试车间等专业化配套设施;

    4.在申报时已竣工验收(拿地类项目)并投产,以首次申请时专业园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共性基础平台、小试和中试车间等专业化配套设施投入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入库核准的数据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4.企业与青岛高新区管委签署的投资协议;

    5.协议中企业承诺完成事项及与补贴相挂钩的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6.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拿地类项目)、投产现场照片;

    7.污水处理设施、共性基础平台、小试和中试车间等专业化配套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额核准证明材料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8.专业产业园区(筹)认定证明材料;

    9.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10.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次年度申报上一年度奖补。

    (四)其他事项

    1.专业配套设施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专业园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共性基础平台、小试和中试车间等专业化配套设施相关的投资,包括厂房、污水处理设备、生产设备、生产辅助设备、研发和检测设备等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对厂房的投资补助不超过总补助金额的30%。

    2.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分年度拨付,第一至第五年度补贴比例分别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5%、20%、20%、20%、25%。

    (五)政策咨询

    青岛高新区投资促进部,联系电话:0532-68686957、66966688

    第十二条  对园区内产生生物医药危险废物相关企业,按照危险废物处理费用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青岛高新区管委、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有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主体及危废处理机构营业执照;

    4.危废处理服务合同;

    5.当年度实际交易额的发票票据及银行凭证;

    6.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7.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次年度申报上一年度奖补。

    (四)政策咨询

    青岛高新区经济发展部,联系电话:0532-66966550

    第十三条  对新入驻园区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康复医疗企业,租赁研发、办公用房或生产厂房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给予最长五年的房租补贴,研发、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450元,生产厂房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150元,根据企业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兑现,考核内容可不设置经济指标。租赁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按比例给予最长五年的房租补贴,同一企业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房租补贴原则实行“先缴后补”,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房租补贴政策。(责任单位:青岛高新区管委)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有关规定;

    2.申报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与青岛高新区管委签定投资协议;

    3.租赁的研发、办公用房或生产厂房需在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青岛市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园范围内。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4.企业与青岛高新区管委签署的投资协议;

    5.由出租方委托第三方(具备相关资质)出具的载体面积证明材料;

    6.企业入驻载体租赁协议、房租发票;

    7.协议中企业承诺完成事项及与补贴相挂钩的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8.企业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

    9.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10.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次年度申报上一年度奖补。

    (四)其他事项

    研发、办公用房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450元;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270元。

    生产厂房租赁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150元;超过2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90元。

    租房补贴原则上实行“先缴后补”,可连续补贴五年,第一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依次为100%、80%、60%、40%、20%。租房补贴根据企业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兑现。

    (五)政策咨询

    青岛高新区投资促进部,联系电话:0532-68686957、66966688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药品及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按照中标金额的3%给予资助,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青岛高新区管委)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有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4.品种中标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材料及中标金额凭证;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6.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7.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次年度申报上一年度奖补。

    (四)政策咨询

    青岛高新区经济发展部,联系电话:0532-66966550

    第十五条  深化“人才特区”建设,鼓励园区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康复医疗高层次人才带项目、技术、科研成果参评,对于入选“人才特区”的项目,分别给予特一类5000万元、一类500万元、二类300万元、三类100万元资金支持;特别优秀的、能够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可给予最高1亿元资金支持。上述资金支持按照50%、30%、20%的比例在项目管理期内按照有关规定逐年发放。(责任单位:青岛高新区管委)

    (一)申报条件(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际上某一学科或者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曾担任过海内外著名跨国企业或者知名科研机构高级职务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经营管理专家、具有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高层次领军型人才(含外籍专家)来青岛高新区创新创业的。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并且其科研或者技术成果属国际(内)先进水平,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国家级杰出人才,来青岛高新区进行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生产的。

    3.带技术、项目、资金和引进的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省部级专家学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或者境外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领军型人才,来青岛高新区创办、合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项目)或者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

    4.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高端人才及急需紧缺人才。

    (二)申报材料

    1.人才材料

    (1)本人身份证(护照)等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获得的专利、科研成果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年来在国内外主要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5)主要工作经历及担任职务的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材料

    (1)项目计划书(含项目概要及背景、项目主创单位情况、项目技术基础、市场分析、项目实施进度、投资估算及筹措、产品的工艺路线、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项目风险分析);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公司章程、股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出资证明材料(含有资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的作价认定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以光盘形式报送申报表及证明材料的电子文本。

    (三)申报时间

    根据通知要求适时开展申报。

    (四)其他事项

    基本要求:符合“人才特区”的基本申报条件;创业出资(包括社会化风险投资资金)不低于政府的创业扶持资金,并且政府给予的创业扶持资金和风险投资资金需全部用于企业科研、经营等相关活动;由“特区人才”担任“特区项目”主要负责人,并且每年在高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五)政策咨询

    青岛高新区人才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532-82020778

    第十六条  对新入驻园区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康复医疗企业从青岛高新区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可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可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有关规定;

    2.申报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与青岛高新区管委签订投资协议;

    3.申报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从青岛高新区胶州湾北部主园区范围内注册并纳税的银行申请贷款,且用于申报主体自身发展,可在政策有效期内享受贷款贴息支持。

    (二)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金融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

    3.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4.企业与青岛高新区管委签署的投资协议;

    5.企业贷款合同及贷款资金到账证明等材料;

    6.协议中企业承诺完成事项及与补贴相挂钩的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7.企业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8.企业贷款利息支出证明;

    9.企业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

    10.申报单位信用证明(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

    11.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次年度申报上一年度奖补。

    (四)政策咨询

    青岛高新区财政金融部,联系电话:0532-66966527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除第九条外,其余涉及的政策资金,由青岛高新区管委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涉及的第九条政策资金,由青岛高新区管委与市财政共同承担,项目申报由青岛高新区管委与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必要时相关单位可组织项目评审。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涉及的市、区两级部门及申报主体各自承担主要职责如下:

    (一)政策解释执行部门:政策解释执行部门负责按照职责分工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推荐等,配合做好年度资金预算编报、资金分配、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二)专项资金主责部门:专项资金主责部门负责编报年度资金预算、项目审核、绩效评价等。

    (三)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计划及时拨付资金,负责区级相关政策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和拨付等。

    (四)申报主体:未列入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青岛市环境信用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对象目录;不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市、区两级政策执行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青岛高新区管委和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在本细则中未列明的政策条款,按照现有政策执行。在有效期内的同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若企业存在需退回财政资金情形的,不得申请本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中央、省、市、区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17号)的配套文件,自2023年4月11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青岛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申请表

               3.青岛高新区金融专项资金申请表

               4.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协议兑现版本)

               5.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普惠性政策版本)


    附件1

                                                 

                                                       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册年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

    (内资/外资)


    法定代表人


    产业方向

    □新一代信息技术  □医疗医药  □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

    □现代服务业  □相关配套服务业  □其他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内容


    计划投资总额


    管委会议研究

    时间及批次


    适用政策或协议条文


    申请资金内容及金额


    企业自查是否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是□否

    初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绿色门槛”制度审核通过

     

    年   月   日

    经发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青岛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申请表


    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册年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

    (内资/外资)


    法定代表人


    产业方向

    □新一代信息技术  □医疗医药  □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

    □现代服务业  □相关配套服务业  □其他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内容


    计划投资总额


    管委会议研究

    时间及批次


    适用政策或协议条文


    申请资金内容及金额


    企业自查是否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是□否

    初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绿色门槛”制度审核通过

     

    年   月   日

    科创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青岛高新区金融专项资金申请表


    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册年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

    (内资/外资)


    法定代表人


    产业方向

    □新一代信息技术  □医疗医药  □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

    □现代服务业  □相关配套服务业  □其他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内容


    计划投资总额


    管委会议研究

    时间及批次


    适用政策或协议条文


    申请资金内容及金额


    企业自查是否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是□否

    初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绿色门槛”制度审核通过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协议兑现版本)


    我单位申请兑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郑重保证我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包括文字、文件、数据、合同和凭证等)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单位承诺在本区诚信守法经营,认真落实“绿色门槛”制度,在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符合《山东省财政厅等16部门印发 <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资环〔2022〕29号)文件要求,不存在文件中列示的财政资金不予支持范围的情况;同时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较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较大及以上刑事案件、治安责任事故;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未到人社等主管部门立户投保或者拖欠劳动保险超过3个月;偷逃或不规范缴纳税款;恶意逃废债务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承诺严格将该项资金用于本区项目发展,自愿接受对该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如违反承诺,我单位自愿退还享受的各项扶持奖励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

    特此声明。

    申报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申报单位责任承诺书(普惠性政策版本)


    我单位申请兑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郑重保证我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包括文字、文件、数据、合同和凭证等)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单位承诺在本区诚信守法经营,认真落实“绿色门槛”制度,在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符合《山东省财政厅等16部门印发 <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资环〔2022〕29号)文件要求,不存在文件中列示的财政资金不予支持范围的情况;同时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较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较大及以上刑事案件、治安责任事故;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未到人社等主管部门立户投保或者拖欠劳动保险超过3个月;偷逃或不规范缴纳税款;恶意逃废债务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承诺严格将该项资金用于本区项目发展,自愿接受对该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自出具本承诺书之日起10年(医药企业15年)内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纳统义务。

    如违反承诺,我单位自愿退还享受的各项扶持奖励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

    特此声明。

    申报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