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2439628140228642766
  • 主题分类 科技
  • 成文日期 2021-11-30
  • 发布日期 2021-11-30
  • 发文字号 青科规〔2021〕1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1-0050016
  •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改革提效,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30日

     

    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组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或外地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管有力、需求牵引、绩效导向的原则,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五条 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制度规范。

    2.根据国家、省和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各级工作部署,提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编制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和项目申报指南,建立项目库。

    3.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开展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绩效管理。

    4.负责项目立项、重大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5.确定承接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科技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7.负责建立项目管理公开机制。

    8.实施科技报告制度,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七条 项目实施归口管理,由项目主管单位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管理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包括:各区(市、功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市直归口业务主管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市直大企业集团和中央、省驻青单位等,主要职责是:

    1.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审核项目任务书。

    2.督促项目自筹资金按时到位,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3.负责开展项目监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任务,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提交科技报告,审核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4.可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并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有关情况。

    5.做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技术保密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技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2.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按任务书完成项目任务和目标。

    3.严格执行本市科技计划项目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4.按要求及时编报科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等。

    5.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项目变更和终止申请。

    6.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或监理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受市科技局委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或开展项目管理具体工作的单位或组织,主要职责是:

    1.开展项目受理、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申报项目查重、科技查新、科技信用查询等具体工作。

    2.开展项目评审、现场考察、任务书审核、中期检查、项目验收、项目资料归档保存与共享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管理工作。

    3.市科技局委托的其它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4.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具体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市科技局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数字化转型,建设全流程信息化的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与便捷度,为创新主体松绑减负。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的遴选组织主要有公开竞争和专项组织等方式。有条件的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实施常年征集项目。

    公开竞争。对面向社会组织申报的竞争类项目,应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积极开展“揭榜挂帅”、“以赛代评”等组织方式的探索实践。

    专项组织。对政府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卡脖子”技术,应强化主动布局,加强联动协同,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局区会商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原则上包括编制与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现场考察、项目公示、下达计划、签订项目任务书等。

    第十三条 指南编制。对于需要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的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创新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结合科技专项资金安排,编制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应结合工作实际邀请相关部门、产业界、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广泛吸纳各方意见,提高指南的科学性。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方式等内容。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市科技局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一般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提报申报材料。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受理项目和形式审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项目查重和信用查询。市科技局对项目研究方向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

    项目申报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项目的能力,确保足够时间投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以及科研诚信管理要求。对项目负责人实行限项管理,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本市科技计划在研项目一般不超过2项。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负责建设科技评审专家库,并建立科技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项目评审同步开展预算评审,对竞争性较强的项目原则上采取异地评审。评审成绩及专家名单应及时公开。

    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科技局探索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应急等项目的非常规评审立项机制。

    第十六条 现场考察。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类别,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现场考察,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考察或核查。

    第十七条 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支持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下达计划。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正式立项计划。

    第十九条 签订项目任务书。拟立项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及时填报项目任务书,并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及相关主体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对项目的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实施内容等进行约定,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的,不予立项。政策兑现类奖补项目无需签订任务书。

    第二十条 市科技计划专项如需单独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应以本办法为基础,结合各自特点明确立项程序。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任务书约定提交进展情况报告。对项目取得的重大进展,以及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项目主管单位和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和市科技局应当为项目实施提供协调与服务,必要时可引入外部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就项目可能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项目任务书中进行书面约定。按照下列原则分配: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按规定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拥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知识产权按规定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规定市科技局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转让、科技奖励等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对涉密项目,严格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督检查。对于已签订项目任务书的,市科技局按照任务书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或中期评估,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强化协同沟通,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变更、撤销和终止:

    项目变更。项目自任务书签订之日起至任务书约定验收之日止,对已由任务书核准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项目承担人员、考核指标和完成期限等各类事项进行调整的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的相关规定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3个月之前提出变更申请。

    项目撤销。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申请撤销项目,经审核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时退回全部财政资金及其孳息。项目撤销后,原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不再执行。

    项目终止。项目终止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也可由市科技局依职权终止。经市科技局审议同意终止后,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对终止的项目,按照程序停止后续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项目执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类。通过验收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经专家认定同意的可给予结题。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将相关责任主体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自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到期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市科技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逐步开展以综合绩效评价替代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科研诚信管理。建立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加强对相应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评审专家及实施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及个人的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对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各类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将根据国家科技部和省、市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处理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2019〕2号)同时废止。现行本级各项规定如有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