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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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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37546735162100692
  • 主题分类 科技
  • 成文日期 2021-11-08
  • 发布日期 2021-11-26
  • 发文字号 青科规〔2021〕1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 有效性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1-0050014
  •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强化绩效导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科技部办公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国科办资〔2018〕107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财务管理的通知》(国科办资【2021】137号)、及《科技部落实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监督主体责任实施方案》(国科办政【2016】49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开展好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制定本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8日

     

    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一、总体要求

    1.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是指项目执行期满后,从项目任务完成、经费管理使用等方面,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项目任务完成方面,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绩效分类评价的要求,重点对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组织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经费管理使用方面,重点对资金到位与拨付、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情况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确定专项资金结余,并由财务专家填写个人、专家组项目资金评议打分表。

    2.实行科研计划项目绩效分类评价。建立健全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根据不同类型科技计划项目,从决策、过程、产出、效益四个方面,对科技计划项目开展分类综合评价。其中决策、过程指标体系是共性指标,产出、效益指标体系是个性指标,共性指标和不同类别项目的个性指标共同构成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

    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评价为主,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应用示范类项目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类项目重点评价功能定位、布局和整合、能力提升,为重大科技任务提供支持保障的作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作用,科技资源的开放交流共享和服务质量等。

    3.综合绩效评价侧重对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不再将“人才项目”“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

    二、工作流程和方法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流程主要包括经费决算及审计、形式审查和评价实施等主要阶段。

    (一)经费决算及审计

    1.对于资助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事前资助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对项目总经费进行决算并加盖公章。资助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1个月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结题财务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对项目资金(包括市级财政资助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项目资金列支。

    2.选择部分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大学、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开展经费决算试点,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替代结题财务审计。

    (二)形式审查

    1.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市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通知1个月内,应向第三方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2)合同约定提交的科技报告;

    (3)审计报告(市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项目)

    (4)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说明材料。

    2.第三方机构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后,直接进入综合绩效评价环节。

    (三)评价实施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在通过评前审查后的3个月内完成。第三方机构可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现场核查等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1.组织实施

    对于市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用现场会议评价方式,邀请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参加,总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财务专家担任副组长。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和实地考察等基础上,按照任务书约定内容,对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时,既要总结成绩,又要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意见和项目经费评议得分,确定项目专项经费结余。

    2.评价结论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 

    (1)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和任务,并合规合理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为通过。

    (2)项目在综合绩效评价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未通过;

    ①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②拒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的;

    ③未对项目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④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⑤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⑥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3)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结题。

    对于资金使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由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含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合议,区分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取消项目评优资格、收回项目资金、不得通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处理意见。

    三、结论下达及应用

    1.第三方机构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实施完成1个月内,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档案,并向市科技局提交评价结论书建议。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书。

    2.加强对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且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规范、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3.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还。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书后1个月内返还结余资金。

    四、责任与监督

    1.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保密项目除外)。按照不高于当年完成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数5%的比例,通过专家评价、现场考察等方式对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2.第三方机构负责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配合市科技局制订绩效评价方案和工作流程,并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如在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相关责任主体存在重大问题、失信行为,应客观及时报送市科技局。配合开展涉及绩效评价的检查或抽查工作。

    3.会计师事务所应客观、完整反映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审计报告,或出具的决算审计报告未能按要求如实反映被审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或出现协助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重大稽核失误以及其他虚假陈述,或未勤勉尽责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4.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完成综合绩效评价,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 

    五、其他事项

    本文件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4日。

     

    附件:1.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自评价报告    

              2.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意见表

              3.项目经费审核评议打分表(专家) 

              4.项目经费审核评议打分表(专家组)

              5.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书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 8591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