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局区(市)会商组织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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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13900020020210077
  • 主题分类 科技
  • 成文日期 2021-09-23
  • 发布日期 2021-09-23
  • 发文字号 青科规〔2021〕9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1-0050009
  •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市、区(市)两级工作联动,促进重大创新需求的精准挖掘和科技扶持政策的精准投放,进一步优化全市科技创新布局,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推进区域创新发展,建 立市科技计划局区(市)会商机制。为规范过程、加强管理,有序推进该类项目工作,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局区(市)会商组织实施细则》,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23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局区(市)会商组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市、区(市)两级工作联动,促进重大创新需求的精准挖掘和科技扶持政策的精准投放,进一步优化全市科技创新布局,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推进区域创新发展,建立市科技计划局区(市)会商机制。为规范过程、加强管理,有序推进该类项目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局区(市)会商组织形式旨在发挥市科技局对全市科技创新的统筹引导作用,由区(市)立足自身资源优势和重点产业领域研究提出科技创新需求,经与市科技局按规程会商论证后,采取项目组织方式,以重大科技项目为实施载体,通过两级政策叠加和资源集成,合力推进科技创新项目落地、发挥实效。

    第三条局区(市)会商组织形式支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科技产业园区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产业发展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等,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市科技计划专项可采用局区(市)会商的形式支持。

    第四条开展局区(市)会商应具备完善的工作基础,须充分考虑区(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综合评判区(市)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发展情况和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市科技局与区(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开展局区(市)会商工作。

    第五条局区(市)会商应严格按照过程管理要求,依法依规对项目在资金、政策等方面开展支持。市科技局与区(市)人民政府对拟支持的项目(包括实施单位)需按规程进行充分的前期论证、考察和公示。对在过程管理中出现问题不按要求整改的项目,将按规程予以警告和终止。出现违规违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六条局区(市)会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区(市)人民政府、项目承担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其中,市科技局是会商工作指导支持主体,区(市)人民政府是会商工作组织落实主体,项目承担单位是重大科技项目承担实施主体,第三方服务机构是过程管理的实施主体。

    第七条市科技局主要职责包括:

    1. 审核区(市)拟会商项目建设方案,对项目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初步研判。与区(市)人民政府签订会商议定书。

    2. 对会商议定书确定的重大科技项目开展组织立项工作,并与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3. 监督项目实施和过程管理,项目执行期满后,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负责对市财政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八条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职责包括:

    1. 提出区(市)会商建设方案,确定拟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明确区(市)人民政府资金配套支持方案并提出拟请市科技局支持建议,与市科技局签订会商协议。

    2. 具体组织实施局区(市)会商项目,对立项的项目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与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3. 开展项目过程管理,提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方案,建立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台账,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目标。项目执行到期后,配合市科技局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 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配套条件,按任务书完成项目任务和目标。

    2. 严格执行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3. 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4. 严格按照项目过程管理的要求,密切配合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科技局的监督,接受指导并配合做好评估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市科技服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等)主要职责包括:

    市科技局、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实施过程管理工作,第三方服务机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 受委托开展项目受理、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申报项目科技信用查询等工作。

    2. 受委托开展项目评审、现场考察、任务书审核、中期评估、绩效评价、项目验收、项目资料归档保存与共享、咨询评审专家管理、涉及过程管理的检查或抽查工作。

    3. 配合市科技局制订过程管理方案,规范过程管理工作程序,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过程管理工作,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过程评审,分析过程管理情况,整理和归档相关材料。

    4. 根据委托任务开展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局区(市)会商工作程序采取分步组织实施方式,分为会商议题拟定、会商协议签订和重大科技项目确定三个层面。

    第十二条会商议题拟定包括商请、商讨等两个环节。

    1. 商请。有重大需求意向的区(市)人民政府以公函的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会商商请,并附前期工作基础、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既定目标、区(市)配套措施等书面材料。

    2. 商讨。区(市)人民政府与市科技局在充分对接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完善会商内容,细化重点事项。必要时,市科技局可就会商重点事项赴区(市)开展实地调研。

    第十三条会商协议签订包括申请、审核、商定、签约等四个环节。

    1. 申请。区(市)人民政府编制《××区(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科技创新会商议定书(草案)》,提交市科技局。项目议定书应提出当年度本区(市)需全力推进的重大科技创新需求,明确区(市)人民政府支持举措并提出拟请市科技局支持建议,做到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内容充实、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原则上,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应与市科技局业务主管处室提前沟通对接会商内容。

    2. 审核。市科技局对项目议定书(草案)进行审核。

    3. 商定。修订完善后的项目议定书,应分别提交区(市)人民政府相应决策会议、市科技局相应决策会议审定。决策通过后,双方以各自会议纪要作为商定同意依据。

    对涉及科技创新园区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等重大事项以及需全市层面统筹推进事项,应提交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研究。

    4. 签约。双方商定同意后,区(市)人民政府、市科技局联合签署项目议定书。

    签订项目议定书后,若当年内有新增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原则上可视情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会商议定书签署后,局区(市)会商项目确定原则上包括通知、申报、论证、立项等四个环节。涉及的市科技计划专项有专项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按照该专项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1. 通知。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议定书确定事项,向区(市)人民政府定向发布局区(市)会商重大科技项目申报通知。

    2. 申报。区(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提报申报材料,并负责审核推荐。申报材料应明确项目各年度考核指标和项目总考核指标。

    3. 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和预算评审,重点论证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能力、生产条件、运营管理状况等,以及项目的技术先进性、方案可行性、绩效指标和预算的合理性、产业前景等。论证建议分为“同意支持”“暂缓支持”“不予支持”三类。

    4. 立项。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论证建议,经集体研究决策确定立项支持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正式立项计划。市科技局与区(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约定三方职责及项目实施周期、任务和目标等。

    第四章 资金支持及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局区(市)会商项目资金从市财政科技项目资金中安排,支持额度按照科技计划专项有关规定执行,支持额度不高于区(市)人民政府支持额度。区(市)支持资金(或资源)应在市科技计划下达前(或相关书面约定时限内)到位。

    第十六条局区(市)会商项目资金可采取无偿资助、后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股权投资等方式。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原则上应根据项目进度安排予以分期拨付。

    第十七条局区(市)会商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具体依据青岛市科学技术项目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视局区(市)会商重大科技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可委托中介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项目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保障经费使用规范、有效。

    第五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市科技局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市)两级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业务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条区(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任务书年度目标,强化项目过程管理,定期梳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制定工作报告、绩效报告向市科技局报送。市科技局依据区(市)人民政府、项目承担单位报送情况,不定期赴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实地督导和调研。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年度任务书执行期满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区(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实施项目中期评估(或项目验收),具体工作参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青科规〔2021〕1号)、《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2021〕4号)等有关办法开展,中期评估(或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结论为通过的,可直接签订项目下一年度任务书,直至项目总任务执行完毕。

    结论为结题的,暂缓下一年度任务书签订。由项目承担单位、区(市)人民政府向市科技局提交情况说明,总结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以及整改措施,区(市)人民政府明确项目推进意见(继续执行或终止)。市科技局视整改情况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的签订下一年度任务书。

    结论为不通过的,该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项目自任务书签订之日起至任务书约定验收之日止,对已由任务书核准约定的项目预算、考核指标、完成时限等各类事项进行调整的行为,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青科规〔2021〕1号)相关规定执行变更。项目需要终止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向市科技局提出终止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项目立项、实施、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2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