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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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13900020020200039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成文日期 2020-08-28
  • 发布日期 2020-08-28
  • 发文字号 青科高字[2020]7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科技局
  •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按照《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82号)和《关于修订印发<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青科高字〔2020〕6号)要求, 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评审环节均试行“无纸化”方式,并将依据《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20〕14号)相关政策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申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认定时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一年(指满365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2017-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2019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2019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2019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2019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在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指满365日历天数)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详细解释可参见《工作指引》第三部分“认定条件”,2017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和《工作指引》第三部分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尽快准备申请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二)注册登记

      新注册企业用户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家网”),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录(新用户需要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核激活,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之前已注册企业直接凭用户名密码登录。

      (三)网络填报

      1.“国家网”填报:(1)企业按照“国家网”提示要求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包括“申请书封面”、“主要情况表”、“知识产权汇总表”、“人力资源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企业创新能力”、“企业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情况汇总表”及“附件清单”。附件清单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附件1)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编写。确认无误后,选择“青岛市认定机构办公室”点击“保存”。(2)按提示要求,逐项上传附件材料。受“国家网”容量限制,如果不能上传所有附件材料,请选取每部分重要内容上传,确保清晰可辨,以便国家抽查时判断企业情况。(3)下载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4)国家网保存并提交。

      2.“地方网”填报:企业可通过青岛科技大数据平台(http://www.sipc.cc,以下简称“地方网”)或通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网站,点击“青岛市科技计划管理平台”上传材料(操作说明见附件2)。将“国家网”下载打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与附件材料一并扫描形成电子文本(PDF格式、原件彩色扫描),按《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附件1)顺序将每部分分别建立文件夹:“1.申请书”“2.企业资质”......“9.其他”,每个文件夹下可根据实际建立二级子文件夹,为方便专家评审查阅,请以每个二级文件夹或文件的关键内容进行命名。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附件1)进行自查,最终将所有文件夹打包压缩成1个文件上传。

      “地方网”开放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9点至2020年10月10日17点。本年度试行无纸化评审,区市审查推荐和专家评审均依据企业在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进行,请严格按要求填报信息上传材料,并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完整。

      (四)区市审查推荐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登录“青岛市科技计划管理平台”,对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附件1)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将审查通过的企业推送到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三部门组成,以下简称“市认定机构”)办公室。各区市将审查后填写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附件1)、推荐函及《区市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中介机构汇总表》(附件3,可分批推荐)纸质版加盖公章,在每批次截止日期前报送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同时将可编辑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金宏账号。

      (五)专家评审

      市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过程录音录像并全程监督。经专家评审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相关条件且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的企业进入下一环节。

      (六)市认定机构综合审查、认定报备

      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市认定机构对已通过专家评审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安排区市有关部门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税务部门将按照风险管理机制对部分70分以上企业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给市认定机构。经综合审查,市认定机构根据实地核查意见和税务部门评估意见研究确定认定名单,上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公示、国家抽查、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国家网”、市科技局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进行抽查,被抽查企业应配合市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无异议及经异议核实处理无问题的,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备案,核发证书编号,并在“国家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市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时间以国家正式通知为准。

      (八)纸质材料提交

      通过认定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向注册地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纸质版申报材料一份,企业自身留存一份备查。纸质申报材料须与上传电子文本一致,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须为原件。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对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的真实性、一致性,准备专门的申报材料档案存放场所,妥善保管企业书面材料。

      三、时间安排

      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分二批进行评审。9月10日(星期四)前通过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推荐的企业参加第一批评审,10月10日(星期六,工作日)前通过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推荐的企业参加第二批评审。第一批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可完善申报材料,经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再参加第二批评审,第二批评审为终评。

      建议企业掌握好申报的时间节点,争取早申报早评审。企业向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网络填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区市通知为准。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企业应树立自主申报意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出具诚信承诺书并作为附件材料提交(附件4)。企业销售收入、总收入等有关数据与纳税申报系统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从事高企认定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高企认定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恪守从业准则,提升执业水平。依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需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并作为附件材料提交(附件6),区市需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中介机构汇总表》(附件3)中完整、准确地填报所有参与中介机构。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会计人员等,将按照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2部门<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青信用办〔2018〕12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区市提高服务和责任意识。各区市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服务和指导企业申报,按照《关于执行“七个必须”工作纪律严格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8)要求,把好审核关,确保申报和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企业撰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企业报送材料。

      (四)信息通报。市认定机构办公室将在市科技局网站(http://qdstc.qingdao.gov.cn)发布认定工作进展情况。各项通知和信息以市科技局网站发布为准,请企业及时关注。

      市认定机构不委托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代理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的收费培训、有偿咨询等业务,请知悉。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五、联系方式

      1.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市南区科技局 88729024

      市北区科技局 83087107

      李沧区科技局 87637835

      崂山区科创委 88998318

      西海岸新区工信局 85161795

      城阳区科技局 87866475

      即墨区科技局 88519934

      胶州市工信局 82288230

      平度市工信局 88382077

      莱西市科协 88405639

      高新区科技创新部 82020767

      保税港区发改局 86760369

      2.市高企服务咨询电话:

      行政服务大厅高企服务窗口 85916246

      青岛生产力中心高企服务中心 88728989-632

      3.市高企认定机构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高新处 85911985

      市财政局税政处 85855902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83931229

      4.地方网技术支持电话:18353238045

      5.QQ咨询(往年咨询群仍可使用,无需重复加群):455078931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

      2.青岛市科技计划管理平台高企申报系统操作说明

      3.区市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中介机构汇总表

      4.企业诚信承诺书

      5.知识产权共有权属人声明

      6.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

      7.致企业家朋友的一封信

      8.关于执行“七个必须”工作纪律严格做好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7日

      青科高字〔2020〕7号附件1-8.zip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