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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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教育
  • 成文日期 2022-09-02
  • 发布日期 2022-09-02
  • 发文字号 青教办字〔2022〕4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教育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教体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市属各高校,局属各单位,各行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要求,现将市直各类学校2022-2023学年学生资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区市参照执行。

    一、高校学生资助业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1.申请方式

        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1)。

        2.评审办法

        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根据《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文〔2007〕44号)和《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教〔2015〕51号)精神,制定本校具体评审办法、组织评审工作。

    各校奖助学金名额分配另行通知。

        3.材料报送

        (1)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2022-2023学年评审意见。

        (2)《青岛市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学生申请情况统计表》(附件1-2)。

        (3)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审学生名单,通过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

        (4)《单位申请批量开卡明细清单》(附件1-3),同时提供电子版;需办卡学生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清楚,不得上报传真件或图片);学生本人签字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附件1-4)。

        请各高校于10月13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并于11月30日前将受助学生信息上传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二)免学费

        1.资助对象

         第一类:在市属高校就读的山东户籍国标、省标和青岛户籍市标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

         第二类:在部属、省外高校就读的青岛户籍国标、省标和在市属以外高校就读的青岛户籍市标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19〕30号)要求,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的学生,免除学费。因重修和补考形成的学费不免除。

       2.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第一类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公章齐全的《青岛市普通高校免学费申请表》(附件1-5),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二类学生,向生源所在区市教体局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公章齐全的《青岛市普通高校免学费申请表》、学费缴纳收据、相关证明材料。

         (2)评审公示。学校(区市)在收到学生申请后,认真审核学生上报的材料,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组织评审。经学校(区市)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注意保护学生隐私。

         (3)资金退还。各高校要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资金拨付至受助学生个人账户。各区市要切实落实本级应承担资金,及时、足额将免学费资金支付给学生。

       3.材料报送

         (1)第一类学生申请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当场退还学校,由学校留存备案;第二类学生申请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区市教体局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留存备案。

         (2)《青岛市高校免学费学生汇总表》(附件1-6),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

         请各高校于9月23日前,将上述材料按要求报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并于11月30日前将受助学生信息上传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三)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1.资助对象

         按照《青岛市高等学校毕业生自愿到区(市)特殊教育学校任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青财科教〔2020〕16号)文件规定,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市各区(市)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2.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在10月15日前向就业所在区市教体局提交《青岛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附件1-7)一式两份及其他申请材料。其他材料包括: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1份、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复印件及证明由各区市教体局存档)。在3年服务期内,经提拔或调动后,工作单位仍符合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应同时出具与毕业后就职的所有工作单位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和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以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政策条件,且服务期连续,没有间隔期。

     (2)区市教体局审核。各区市教体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于10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青岛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经费申请汇总表》(附件1-8)上报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

     (3)资金拨付。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高等学校毕业生自愿到区(市)特殊教育学校任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青财科教〔2020〕16号)要求, 符合条件的高校学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由毕业生就业所在区(市)财政承担。各区市教体局,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将学费补偿经费一次性汇入学生个人账户。

    二、中职学生资助业务

    (一)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具有青岛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和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人数原则上按照学校一、二年级在籍在校学生的10%确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涉农专业学生、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是重点资助对象。

       2.评审程序

    (1)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2)精神,成立校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困难认定小组等机构,组织本校学生(或监护人)自愿申请,填报《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3-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本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学生填报《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2)。 

    (3)中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评审工作,学校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材料进行班级初审、学校审核后汇总,填写《青岛市中职国家助学金学生申请情况统计表》(附件3-3),加盖公章后报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学校情况下达资助名额。学校根据下达的名额,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组织评审。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注意保护学生隐私。

    (4)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受助学生信息,经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从系统中直接打印名单汇总表,经学生签字确认,留存备案。

       3.材料报送

    (1)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困难认定小组和中职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2022-2023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2)国家助学金初审学生名单,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

    (3)《单位申请批量开卡明细清单》(附件3-4),同时报送电子版。

    (4)需办卡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未满16周岁无身份证的提交户口本复印件(学生页)和学校证明(附件3-5);已满16周岁学生,只有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才能办理助学金卡,未办理的请尽快办理。

    (5)需办卡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其开卡资料一并报送。

    (二)因公伤残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优待政策

    1.优待对象

    青岛市公安局提供的《2022-2023学年就读公办高中段学校因公牺牲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名单》(另行下发)中所有在籍学生。

    2.优待项目

    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免除学费(普通高中学生按照普通班学费标准免除),为寄宿学生免除住宿费。

    3.材料报送

    《因公牺牲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就读高中段学校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附件3-6)纸质件(加盖学校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

    秋季学期,中职学生资助相关评审和材料报送具体工作日程请见附件3-7。2023年春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请有关区市和学校将春季学期因公伤残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优待政策落实情况报送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

    三、普高学生资助业务

    (一)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具有青岛市全日制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是重点资助对象。

    2.评审程序

    (1)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精神,成立校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困难认定小组等机构,组织本校学生(或监护人)自愿申请,填报《青岛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4-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本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和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填报《青岛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4-2)

    (3)普通高中学校负责本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评审工作,学校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材料进行班级初审、学校审核后汇总,填写《青岛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学生申请情况统计表》(附件4-3),加盖公章后报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学校情况下达资助名额。学校根据下达的名额,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组织评审,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一、二档资助。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注意保护学生隐私。

    (4)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受助学生信息,经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从系统中直接打印名单汇总表,经学生签字确认,留存备案。

    3.材料报送

    (1)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困难认定小组和普高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2022-2023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2)国家助学金初审学生名单,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

    (3)受助学生校园一卡通账户信息。曾获得助学金的,无需报送账户信息;首次申请助学金且持有校园一卡通的,学校填报《校园一卡通银行账户账号信息》(附件4-4),无校园一卡通的,提供相关办卡材料。

    (4)办卡材料:《单位申请批量开卡明细清单》(附件4-5),同时报送电子版;学生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未满16周岁无身份证的,提交户口本复印件(学生页)和学校证明(附件4-6);已满16周岁的,只有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才能办理助学金卡,未办理的请尽快办理。

    (二)免学费

    1.受助对象

    全市规范办学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范围: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

    2.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根据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青岛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附件4-7)及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评审。普通高中学校负责本校申请免学费学生的评审工作,学校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学校在收到学生申请后,认真审核学生提报的材料,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组织评审。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注意保护学生隐私。

    (3)资金拨付及学费免除流程。市属学校每年度的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于第一季度按照上一年度免学费资金执行数直接拨付到学校账户。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学校将学生免学费申请表、证明材料、汇总表及明细表等报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复核;学校不得向符合免学费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收取学费。免除学费的学生,需在《青岛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明细表》(附件4-8)中签字,学校留存备案。

    3.材料报送

    (1)《青岛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汇总表》(附件4-9)纸质版及电子版。

    (2)《青岛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明细表》纸质版及电子版。

    (3)《青岛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纸质版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当场退还学校,由学校留存备案。

    (4)11月30日前将免学费学生信息上传全国学生资助管理息系统。

    (三)因公伤残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优待政策

    详见中职学生资助业务中第二项内容。

    秋季学期,普高学生资助评审和材料报送具体工作日程请见附件4-10。

    四、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工作

    (一)免费配发教科书、作业本

    各区市要按照《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发行和资金支付工作的通知》(青财教〔2013〕18号)要求,与当地财政局和新华书店积极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免费教科书、作业本的发放和资金支付工作,确保所有义务教育段在籍在校生的免费教科书和作业本发放到位;确保小学一年级新生和其他年级刚转入我市的新生《新华字典》发放到位;确保免费教科书、作业本和《新华字典》的资金支付规范、及时、足额。

    (二)生活补助金

    1.资助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是重点资助对象。

    2.评审程序

    (1)学校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2)精神,成立校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困难认定小组等机构,组织本校学生(或监护人)自愿申请,填报《青岛市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5-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本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学校根据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和生活补助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学生填报《青岛市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5-2)。

    (3)学校负责本校生活补助金评审工作,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填写《青岛市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申请情况统计表》(附件5-3),于9月16日前报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于9月20日前根据各学校申请情况下达资助名额,学校根据下达的名额,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审。

    (4)评审结果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注意保护学生隐私。

    3.材料报送

    (1)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困难认定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2022-2023学年生活补助金评审意见。

    (2)《单位申请批量开卡明细清单》(附件5-4),同时报送电子版;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的,提交户口本复印件(学生页)。

    (3)学校证明(附件5-5)。

    上述材料加盖公章,于9月28日前报送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电子版通过金宏报送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用户,并于11月30日前将受助学生信息上传全国学生资助管理息系统。

    五、学前教育资助业务

    (一)政府助学金

    1.资助对象经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幼儿、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幼儿、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儿童等特殊困难儿童是重点资助对象。

    2.评审程序

    (1)幼儿园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2)精神,成立幼儿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困难认定小组等机构,组织本园幼儿家长自愿申请,填报《青岛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申请表》(附件6-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本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

    (2)幼儿园根据困难幼儿认定结果和政府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幼儿家长填报《青岛市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申请表》(附件6-2)。

    (3)幼儿园负责本园政府助学金评审工作,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幼儿园对幼儿家长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填写《青岛市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申请情况统计表》(附件6-3),于9月16日前报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于9月20日前根据各学校申请情况下达资助名额,学校根据下达的名额,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审。

    (4)幼儿园对提出申请的幼儿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幼儿园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注意保护幼儿隐私。

    3.材料上报

    (1)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细则、幼儿园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困难认定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2022-2023学年政府助学金评审意见。

    (2)《单位申请批量开卡明细清单》(附件6-4),同时报送电子版和幼儿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二)免保教费

    1.受助对象

    经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具有正式注册园籍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残疾幼儿、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享受政策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儿童、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

    2.评审程序

    (1)幼儿家长根据学前免保教费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并递交《青岛市学前教育免保教费申请表》(附件6-5)及相关证明材料。

    (2)幼儿园负责本园免保教费评审工作,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幼儿园在收到申请后,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对提出申请的幼儿组织评审。经幼儿园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注意保护幼儿隐私。

    (3)资金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幼儿园账户。已于学期初免除保教费的幼儿园,资金用于补助经费缺口;学期初未免除保教费的幼儿园,要于补助资金到位5个工作日内退还儿童家长。幼儿家长收到补助金后,在《青岛市学前教育免保教费儿童明细表》(附件6-6)签字,幼儿园留存备案。

    3.材料上报

    (1)《青岛市学前教育免保教费儿童汇总表》(附件6-7)。

    (2)儿童申请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当场退还幼儿园,由幼儿园留存备案。

    请市直各幼儿园于9月28日前将上述材料加盖公章报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并于11月30日前将受助幼儿信息上传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其他要求

    (一)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各单位要重点关注受新冠肺炎疫情和自然灾害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班会、家长会、微信、电话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国家、学校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查看关注本校特殊困难学生群体。在国家资助基础上,采取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保障其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学习需求。同时,通过心理帮扶,引导学生理性面对困难,安心学习。

    (二)各区市要于11月底前完成2022年秋季学期各类资助资金发放,并督促所辖学校在12月底前将秋季学期各学段资助数据完整、准确上传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三)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由市教育局负责统一办理银行储蓄卡,通过代发银行,根据财政拨款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划入卡内。各学校要及时准确的将银行储蓄卡发放到受助学生(儿童)家长或本人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学生银行储蓄卡,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到位。各学校要告知家长和学生银行卡使用相关知识,提醒家长和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注销银行卡,妥善保管好银行卡,避免因卡丢失而造成个人损失。   

    (四)各学校要建立资助工作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学校填写的各类汇总表、受理结果、受奖助学生签名表、受奖助学生银行储蓄卡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年级建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五)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奖助学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未尽事宜,请与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联系。

    联系人:陈敬娟、纪慧英,联系电话:82734236。

        

           附件1:高校国家资助业务用表.xlsx

           附件3:中职国家资助业务用表.xlsx

           

    附件4:普高国家资助业务用表.xlsx

           附件5:义教国家资助业务用表.xlsx 

           

    附件6:学前政府资助业务用表.xlsx

           附件2: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pdf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