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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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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54669763868102287
  •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 成文日期 2022-05-31
  • 发布日期 2022-06-27
  • 发文字号 青交规〔2022〕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 关于《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政策解读

     

    为推动本市轨道交通行业规范运营,持续提升运营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和《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规定,我局制定了《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以下简称《乘客守则》)。具体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和依据

    (一)必要性

    目前,青岛市共有轨道交通线路7条,运营里程293.1公里。其中,青岛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地铁3号线、2号线、11号线、13号线、1号线和8号线(北段),共6条线路,地铁线网全长284.3公里;青岛城运控股集团轨道巴士公司负责运营有轨电车线路1条,全长8.77公里。青岛市轨道交通日均客运量约90万人次,轨道交通逐渐成为民众首选的公共交通出行方式。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章上述条款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乘客应遵守乘车规范,听从车站工作人员的合理指示和要求,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良好公共秩序。拒不遵守乘车规范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文明乘车,自觉维护正常的客运秩序。因此,对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行为制定具体规定,对于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确保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

    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5号);

    5.《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二、制定过程

    在学习借鉴了国内北京、上海、广州、重庆等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基础上,调研了国内轨道线网运营长度排名前十的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编制印发情况,其中明确是以规范性文件印发的城市有6个(上海、广州、武汉、成都、杭州、南京),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城市有1个(成都),此外,《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为交通和公安部门联合发文。结合《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青交运管〔2018〕39号)、《青岛市有轨电车乘客守则》(青交运管〔2018〕40号)施行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乘客守则》(草拟稿),经征求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青岛地铁集团和青岛城运控股集团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月7日至2月8日,通过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订。邀请交通、法律、媒体、地铁等行业专家,于2022年3月2日召开了专家评估论证会,从合法合规性、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出台时机四方面对《乘客守则》进行了综合评估。邀请市委政法委业务负责人员及相关专家,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评审视频会议,并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委政法委备案。2022年5月28日,《乘客守则》经青岛市交通运输局第10次局党组会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说明

    《乘客守则》共十四条,主要规定票务规则、禁止携带物品、安检要求、乘车禁止行为、乘车秩序、限制乘车人群、设施损坏赔偿和投诉受理等与轨道交通日常运营密切相关内容,也是市民在乘坐地铁、有轨电车等出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基本问题。

    (一)明确适用范围

    凡进入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轨道交通区域(含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等)的,应当遵守本守则。

    (二)明确乘客应当遵守的票务管理规定

    乘客应遵守票务管理规定,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不得采取尾随、强行冲撞自动检票机等方式逃票。轨道交通因故中断运营时,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票价退还票款。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

    (三)明确乘客禁止携带的物品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管制器具(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禁止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以及其他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的物品也是禁止携带进站乘车的。此外,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电动代步工具(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禁止携带进站乘车,但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四)明确乘客禁止行为

    乘客除应当严格遵守《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关于禁止扰乱客运秩序(第二十七条)行为的规定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站、列车内吸烟(含电子烟),点燃明火;

    2.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3.在车站、列车内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聚众演讲、相互推挤、打闹奔跑、滋事斗殴;

    4.车站、列车内骑行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等;

    5.在列车驾驶室外随意敲击,使用闪光灯拍照等干扰驾乘人员的行为;

    6.损坏车辆、轨道、线网、电缆、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7.非紧急状况下启动紧急装置,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

    8.损坏、移动、遮盖各种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以及安全防护设备等;

    9.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线路、车辆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10.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秩序、损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或影响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滋扰乘客及有损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其中,有两处需要补充说明。一是关于在车站、列车内吸电子烟的,电子烟产生的烟雾与普通烟丝类似,同样含有刺激性味道,容易影响其他乘客。2021年11月,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明确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同时,国内多个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控烟法规,明确在公共区域内禁止使用电子烟。同时,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进一步细化了禁烟管理的要求。二是关于在车站、列车内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的,由于在车站、列车内会播放到站服务指引、应急广播等语音信息,如果乘客大声喧哗、弹奏乐器或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将会干扰和影响其他乘客清晰的听取相关指引广播信息,以及在应急情况下的快速反应,存在公共安全隐患。

    (五)新增配合疫情防控的条款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及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相关规定,增加“第九条:甲类传染病(含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患者不得进站乘车”。

    (六)明确乘客在乘车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

    1.乘客应自觉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管理,维护安全检查秩序。

    2.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并遵守乘车秩序。

    3.轨道交通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当服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挥或者按照广播提示冷静有序疏散。

    4.乘客应爱护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等问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明确投诉受理渠道

    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或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乘客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投诉,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四、施行时间

    《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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