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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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86500097020210012
  • 成文日期 2021-04-18
  • 发布日期 2021-04-18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   《青岛市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我市于2012年出台了《青岛市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力地促进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为适应国家投融资政策变化、我市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日益增长的交通建设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2021年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原《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办法》修改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适应国家融资政策变化。《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件下发后,国家投融资政策发生变化,我局已没有融资职能,不能再直接进行融资,因此原《办法》中涉及的融资功能需予以修订。

      二是适应我市行政区划调整。随着我市行政区划的不断调整,原《办法》中涉及的相关区市名称需进行相应调整。同时,由于有关区市财税政策发生了相应变化,导致交建基金提取管理程序也发生了变化,因此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三是适应行政机构改革。2018年,我市开展了全面的行政机构改革工作,部分行政机构名称和职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造成交建基金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业务流程发生了变化,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同时,随着国家监察体系统和审计制度的不断深化调整,监察局和审计局的职能发生了重大调整,突出强调工作的独立性,不再参与有关工作和项目的过程管理,因此需对办法中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二、可行性

      近年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给我市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满足了人民群众便捷出行需求,改善了区市投资环境,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带动沿线出现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了沿线土地升值,服务业快速发展,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等。但交通基础设施作为公益性政府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作为扶持和保障。

      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青岛市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全市范围内出让土地按土地出让合同金额的6%提取交通建设基金,近些年在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交通建设资金提取工作顺利实施,对推动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乃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也存在提取比例较低,政策性减免较多等情况,如近5年投入我市公路建设项目的交通建设基金平均每年约3.6亿元,远远不能满足资金需求。因此,充分利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土地开发中的先导和反哺作用,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结合起来,从土地收益的源头适当提高比例提取交通建设基金,继续投入到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进一步推动区市经济社会发展,从而构建交通建设带动土地增值,土地增值收益支持交通建设的良性循环机制,实现交通建设和区域经济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可行且必要的。

      同时,《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49号)也为我们提供了修订借鉴。为支持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办法中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外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0%计提地铁建设基金,不得减免。”

      三、修订依据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政策性文件依据主要有,《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1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纪要》、《青岛市机构改革方案》等。

      四、修订内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基金指从我市

      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统筹用于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资金。”

      (二)将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各县级市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基金提取、专户管理和上缴工作。”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崂山区、城阳区、即墨区和各县级市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含行政划拨)并收取出让金的,从该出让金中提取交通建设基金”。将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中的 “七区五市”修改为 “各相关区 (市)”。

      (四)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崂山区、城阳区、即墨区和各县级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后,交通建设基金按下列程序管理”。将第九条中的 “三区五市”修改为 “崂山区、城阳区、即墨区和各县级市”。

      (五)将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 “市交通运输委”修改为 “市交通运输局”,将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中的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修改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中的 “国土”修改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

      (六)删去第八条第一款中的 “四方区”。删去第四条中的“市监察局”,删去第七条、第十五条中的 “监察”,删去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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