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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继续执行《青岛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评估,青岛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决定《青岛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青交规〔2020〕4号)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通知中依据文件《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调整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原通知中单位市道路运输事业服务中心,调整为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附件:《青岛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青交规〔2020〕4号)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20日
附件:《青岛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