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出租汽车车辆、专用设备及营运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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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42590566517573260
  •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2021-12-20
  • 发布日期 2021-12-21
  • 发文字号 青交规〔2021〕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1-0160002
  •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出租汽车车辆、专用设备及营运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行业监管需要,根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对原《青岛市出租汽车车辆、专用设备及营运标志使用管理办法》(青交规〔2017〕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出租汽车车辆、专用设备及营运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20日


    青岛市出租汽车车辆、专用设备及营运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营运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进程,提升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三条 出租汽车车辆除符合公安机关对车辆的规定外,车型及车辆技术性能,喷涂、张贴相关营运标志标识,安装相关专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相关的行业技术指引要求。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出租汽车车辆、专用设备及营运标志的使用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相关工作,其他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出租汽车车辆

    第六条 出租汽车车辆性能要求主要包括安全性、动力性、经济性、舒适性、绿色环保及专用装置等方面。用于出租汽车的车辆应当是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或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我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要求的5-7座乘用车。巡游车应具备专用设备使用的线束,满足计价器的计量性能要求,配置外接专用装置电源接口,满足停车关闭发动机状态下,为专用设备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电源供给能力。

    第七条 出租汽车车型分为标准型、礼宾型、无障碍型和网约型四种,车型应符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出租汽车车辆技术要求,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标准型、礼宾型、无障碍型仅适用巡游车,网约型仅适用网约车;

    (二)标准型使用新能源动力系统的,参照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新能源车辆具体要求执行;礼宾型、无障碍型使用新能源动力系统的,综合工况油耗不做要求,发动机功率、扭矩参照申报车型电动机功率、扭矩执行。

    第八条 标准车型目录适用于标准型巡游车使用,执行标准型运价;礼宾车型、无障碍车型目录适用于礼宾型巡游车使用,执行礼宾型运价。

    第三章 专用设备

    第九条 出租车须安装符合行业标准的专用设备,并按照我市技术标准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第十条 巡游车应配备的专用设备包括符合相关技术指引的车载智能终端、计价器、顶灯等。巡游车应安装经市场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计价器和符合要求的顶灯,并按照相关接口协议将车载智能终端、计价器、顶灯等连接成有机整体。

    网约车配备的专用设备是指车载智能终端,应当符合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将营运信息、车辆运行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实时、准确、完整传输至行业监管平台。

    第十一条 巡游车车载智能终端能够实现出租汽车行驶数据、驾驶员营运数据、预报警数据、车内音视频数据等信息的采集及与驾驶员的人机交互、计价器远程管理、信息服务等功能。

    第十二条 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应规范使用车载智能终端,要求如下:

    (一)规范使用车载终端设备及附属设施、设备,保证通讯线路、插头、显示屏、摄像头等正常运转,禁止加装线路开关、拆取设备配件等行为;

    (二)驾驶员驾驶出租车从事运营前,应使用本人电子服务监督卡签到,保证车载智能终端主机显示屏正确显示驾驶员本人姓名、车辆牌号、所属企业名称等信息,营运时应保证显示屏正面朝向乘客,便于乘客查看、监督。营运终止后,须使用本人电子服务监督卡签退;

    (三)车载智能终端各路摄像头应按照标准位置进行安装、调校,保证车辆行驶记录和对车内全覆盖摄像,不得擅自调整摄像头位置、角度,不得以任何物品遮挡摄像头;

    (四)营运中车载智能终端、计价器发生故障的,如发生电子服务监督卡无法签到、签退,显示屏不能够正常显示信息,发票无法正常打印等情况,应及时联系相应维护点进行维修,修复前不得营运;

    (五)车载智能终端设备具备故障自动监测功能,当监测到设备发生故障后,安装运维单位将通知企业和驾驶员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驾驶员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相应维护点进行修复,修复前不得营运;

    (六)发生人为故意损毁终端设备的,丢失和损毁部分照价进行赔付,不再享受免费安装的权利,交回该终端设备。设备发生丢失的,驾驶员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运维单位查找。

    第十三条 巡游车计价器应当具有计程计价、发票打印、营运数据远程实时传输、运价参数远程调整、计量检定管理等功能。

    第十四条 巡游车应使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顶灯,分为标准车顶灯、礼宾车顶灯、特制顶灯和智能顶灯四类。顶灯应符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开启时间、外观、尺寸结构、材质、使用寿命、功能组成、播放频率控制和亮度调节等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巡游车顶灯应按要求清晰标识相关字样,保持洁净、无污渍、无破损。顶灯背光灯能够正常开启照明,保证夜间醒目易见。

    第四章 营运标志

    第十六条 巡游车营运标志包括车身颜色图案、行业徽标、企业名称、运价标签、空重车显示牌以及驾驶员营运标志服等。

    巡游车车身喷涂的车身颜色图案、行业徽标和企业名称,应按要求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标准型巡游车车身颜色分为三部分,分别为车身顶部、中部和下部,中部为主体颜色,各部分车体颜色按相关要求规范喷涂。礼宾型巡游车车身颜色不分区,整体为黑色。

    巡游车经营者喷涂车身颜色应符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要求,保证无明显色差、未褪色严重。

    第十八条 巡游车应当张贴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行业徽标、企业名称、运价标签,安装空重车显示牌。行业徽标、企业名称、运价标签、空重车显示牌应符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尺寸、颜色、字体、材质、位置等方面要求;运价标签应当按照核准的车型使用,按规定位置张贴。

    巡游车张贴的行业徽标、企业名称、运价标签应保持洁净、无污渍、无破损、字迹清晰可辨认。

    第十九条 网约车张贴接入网约车平台公司标志的,按要求在前车门相应位置规范张贴。

    第二十条 营运标志服分为春秋冬装和夏装。驾驶员营运时应衣着整洁,规范着装。鼓励企业统一规范驾驶员着营运标志服上岗。出租汽车企业可根据标志服款式要求自行或委托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驾驶员营运标识服。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车辆应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身外观及车窗玻璃整洁、未污损,车内座套、脚垫和地毯无破损、无明显、大块污垢,仪表台、后座隔板、后备箱清洁整齐,保证标准行李箱放置。

    不得设置张贴影响安全驾驶、破坏车容车貌、覆盖服务设施的广告类宣传品以及其他设施。

    第五章 管理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巡游车车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制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适时公布巡游车车型、专用设备相关产品目录,供巡游车经营者自主选择购置(政府统一免费安装使用的巡游车车载智能终端、特制顶灯除外)。

    第二十三条 巡游车车型产品可由汽车生产企业或授权销售企业、巡游车企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评审规程,委托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根据评审规程评审通过后,列入车型目录;专用设备相关产品由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参照相应的规范标准进行评审,通过测试和评审的产品列入相关目录。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车型和专用设备、营运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进入各类产品目录的汽车、车载智能终端、计价器和顶灯等产品,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产品使用维护服务、投诉等情况进行调查,针对调查反映的问题,要求生产、销售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不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从相应产品目录中取消。

    第二十五条 礼宾型巡游车可转为标准型巡游车,执行标准型运价,经营者须向所辖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按照本办法规定变更车身颜色,更换顶灯及运价标签、按标准型运价调整计价器,经公安交警部门变更备案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六条 拒绝、放弃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免费安装运维的车载智能终端设备的巡游车经营者,须自行购买安装符合要求的智能终端设备并接入政府指定的监管平台,相关费用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荣誉称号失效或被撤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发放的特制顶灯,更换为普通顶灯,普通顶灯费用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自有和合作经营车辆总数达到1000辆的企业,可以保留或申请未选择的主体色(富贵绿除外)作为企业色。自有和合作经营车辆总数不足1000辆的企业,标准型车身颜色为富贵绿(非“富贵绿”颜色车辆可延至车辆更新时改色)。

    第二十九条 巡游车车号、所属企业发生变更的,驾驶员应在办理《道路运输证》前将车辆原属企业营运标志(车身颜色、顶灯、企业简称等)和相关专用设备(智能终端、计价器等)参数按要求进行变更,更改计价器内的车牌号、企业代码、企业公开电话以及其他需要变更的信息。更换的旧顶灯灯壳由安装单位统一收回销毁。车主自有和合作经营车辆,不得张贴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公司企业名称标贴。

    第三十条 出租企业应建立相关终端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规范操作培训,定期抽检,发现设备出现故障的,督促驾驶员及时维修设备,规范使用,设备检测维修情况应当登记备案,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中发现的破坏、擅自改装车载智能终端情况,定期进行通报,被通报车辆驾驶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维护地点按原样恢复设备。

    第三十二条 出租企业应规范车载智能终端音视频数据调取使用,严格遵守相关信息保护法律法规,落实专人管理,做好音视频查看、复制和调取记录登记,保护乘客和驾驶员的隐私。

    企业及相关当事人违规将音视频下载、复制、拍摄、转发、泄露等,损害乘客、驾驶员合法利益,以及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定,检定合格的,误工费用及检定费用由投诉人支付,检定不合格的,相关费用由被投诉人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原《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青岛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出租汽车车辆、专用设备及营运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交规〔2017〕1号)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8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