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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非法作业、违规航行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扰乱海上生产秩序,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坚决打击涉渔“三无”船舶违法违规行为,近期,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局、青岛市体育局、青岛海事局、青岛海警局联合市南区人民政府、市北区人民政府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对小港湾海域开展“三无”船舶清理取缔专项行动,共查获“三无”船舶(浮筏)31艘并集中扣押。根据船舶拆解处置相关规定,需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发布目的
本次通告的发布,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决策部署,巩固联合执法成果,明确清理取缔的对象、时限及处置要求。通过集中公示和限期处理,增强执法透明度,强化警示效应,引导船舶所有人依法履行义务,共同维护辖区海上安全、治安秩序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三、制定依据
本通告的制定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主要包括:
1.《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
2.《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署缉发〔2021〕88号);
3.其他涉及海上交通安全、渔业管理、治安处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上述文件为清理取缔“三无”船舶提供了明确的认定标准、执法程序和处置依据,确保本次行动合法、规范、有效。
四、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清理对象。明确“三无”船舶的具体范围,即无船名船号、无有效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各类船舶及浮动设施,包括用于渔业、运输、旅游及其他活动的“三无”船舶。
2.清理时限。设定集中清理取缔的时候节点,要求相关船舶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执法部门完成船舶认定、登记和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或未主动申报的,将依法予以处置。
3.处置措施。对查扣的“三无”船舶,根据情节依法采取集中拆解、没收等处置方式。对拒不配合、妨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4.船舶所有人的义务。明确船舶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接受调查、配合认定,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鼓励主动上交或配合拆解,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
5.其他事项。包括执法监督、举报途径、公众咨询方式等内容,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相关线索,共同参与海上治理,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五、政策意义
本通告的发布与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船舶管理,提升海上综合治理能力,是实现海上安全、生态保护和法治建设协同推进的重要举措。青岛市将持续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坚决筑牢海上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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