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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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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历史沿革时间 2017-06-14
  • 各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属各处室、单位:

    《青岛市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经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6月14日


    青岛市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养护文昌鱼资源及其所在的自然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生产经营、旅游观光、航行锚泊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并有保护本区域海洋环境、生物资源和自然风貌的义务。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保护区由海域及其底土组成,总面积61.81 km2,包括以下四点连线所封闭的区域:

    1.N 35°57'00",E 120°20'15";

    2.N 36°01'00",E 120°20'15";

    3.N 36°01'00",E 120°25'49";

    4.N 35°57'00",E 120°25'49"。

    第四条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为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为保护区的管理机构。

    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和水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保护区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制定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保护区自然资源及环境的调查监测和科学研究;

    (五)组织开展保护区生态修复工作;

    (六)开展文昌鱼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六条  在保护区内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应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在保护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根据自然环境、文昌鱼资源状况和保护管理工作需要,本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总面积13.41 km2,包括以下四点连线所封闭的区域:

    1.N 35°58'54",E 120°21'06";

    2.N 36°00'12",E 120°21'06";

    3.N 36°00'12",E 120°24'49";

    4.N 35°58'54",E 120°24'49"。

    缓冲区总面积23.99km2,包括以下四点连线所封闭的区域(不包括核心区面积):

    1.N 35°57'45",E 120°20'25";

    2.N 36°00'30",E 120°20'25";

    3.N 36°00'30",E 120°25'19";

    4.N 35°57'45",E 120°25'19"。

    实验区总面积24.41 km2,包括以下四点连线所封闭的区域(不包括核心区、缓冲区面积):

    1.N 35°57'00",E 120°20'15";

    2.N 36°01'00",E 120°20'15";

    3.N 36°01'00",E 120°25'49";

    4.N 35°57'00",E 120°25'49"。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八条  本保护区的核心区实行封闭式保护, 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进入和一切可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应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禁止在缓冲区内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可进行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实验区为保护区最外域部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拍摄影片、垂钓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景观的生产设施。

    第九条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三)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不得妨碍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不得干扰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废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二)投掷爆炸物品;

    (三)未经许可捕捞、采集文昌鱼;

    (四)擅自移动、搬迁和损坏保护区设施和标志物;

    (五)擅自设置建筑物及其他永久性设施;

    (六)挖取海砂;

    (七)电鱼及底拖网捕捞。

    (八)其他直接或间接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海洋生物资源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保护区内从事科研和教学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将取得的成果(包括图表、照片、录像、资料、论文等)副本或影印件交保护区管理机构存档,标本的采集应按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保护区造成损失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以外,由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保护区重大破坏或污染事故,引起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