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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水产原、良种生产质量,规范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青岛市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2026年4月21日
青岛市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与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与管理,提升我市水产原、良种质量与供给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市水产原、良种场,是指水产原、良种生产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经青岛市海洋发展局(以下简称市海洋发展局)认定的水产原、良种繁育场。
第三条 青岛市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坚持自愿申请、科学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青岛市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工作,组织设立青岛市水产原、良种场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审委会)。市审委会负责指导全市水产原、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和青岛市水产原、良种场认定与复查等工作,下设秘书处在市渔业技术推广站,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青岛市水产原、良种场的培植、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水产原种场主要任务:收集、整理和保存我市具有经济价值的珍稀、濒危、特有水产种质资源,并按照原种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培育原种亲本和子一代苗种,供应水产良种场、苗种场繁育用亲本和增殖放流用苗种。
第六条 水产良种场主要任务:按照良种生产技术规程,开展水产良种选育、培育和育种关键技术研发,积极申请国家新品种,加强“育繁推”一体化建设,供应苗种场用良种亲本和养殖场用良种苗种。
第七条 鼓励青岛市水产原、良种场依据相关规定创建申请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主体资质
青岛市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具有法人资格。
(二)取得相应品种(种类)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三)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当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要求,拥有不动产权证书或可证明其固定场所使用权的规范合同(期限自验收之日起不少于6年),且土地使用符合国家用地相关要求。
(四)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期限自验收之日起不少于6年)。
(五)具有3年以上申请品种(种类)的原、良种繁育工作基础。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
第九条 环境条件
(一)原种场应建在该品种(种类)的原产地,良种场应建在该品种(种类)的主产区;抗洪、防涝、抗旱能力符合水利部门50年一遇标准,交通、电力、通讯条件便利。
(二)水源充足,水源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周边无污染,生态环境适宜该品种(种类)的生长、繁殖和种质资源的保存。
(三)场区功能划分明确,布局合理,生产、管理和生活区域隔离,标志标识清晰,场容整洁。
第十条 生产设施
(一)海水原、良种场场区面积20亩以上,其中育苗池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淡水原、良种场场区面积20亩以上。其亲本保存数量、苗种年生产能力达标(见附件1)。
(二)原(良)种保种、繁殖孵化、种苗培育等基础设施布局合理、标识清晰,设备配套齐全,建有严密的防逃逸、防止其他养殖生物混入的隔离设施和疫病隔离区。
(三)养殖尾水须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四)实验室、档案室、标本室、资料室、药物及饲料仓库等管理设施配套齐全,设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技术条件
(一)管理人员。配备场长、生产管理等人员。场长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水产养殖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二)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遗传育种等相关专业知识和5年以上苗种繁育生产工作经验。中级以上、初级和技术操作工人占全场职工的比例分别不低于8%、15%和30%。
(三)技术培训。定期对本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四)技术依托。应与市级及以上科研院所或技术推广部门等技术单位签有长期技术合作协议,并聘用1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水产技术专家为技术顾问。
第十二条 生产管理
(一)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养殖品种(种类)的生长、发育和繁殖特点编制覆盖其全生命周期的总体方案和年度生产计划。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所保存原、良种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按规程组织生产。
(二)建立完善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安全、档案等规章制度,并有效运行。
(三)严格执行隔离保种制度。原种池与生产用种池严格隔离,专池养殖、单独操作,进排水分离和严格过滤,防止混杂。
(四)生产记录完整,包括亲本引进记录、亲本培育记录、苗种生产记录、养殖生产管理记录、销售记录,定期汇总归档,保存期限5年以上。
(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质量管理
(一)场长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二)亲本来源清楚且记录资料完整准确。对所保存的原、良种开展遗传性状测定,并据此更换亲本。
(三)原、良种质量须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亲本种质须符合现行有效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鼓励执行行业标准,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鼓励执行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
(四)销售时应出具质量检测报告、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售出的原、良种的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调查,了解质量状况。
第四章 申报方式
第十四条 申请青岛市水产原、良种场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岛市水产原、良种场验收(复查)申请表(见附件2)。
(二)相关工作情况。包括设施设备、原(良)种生产情况和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等,并提供近3年财务年度决算。
(三)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情况。包括技术路线、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质量标准、病害防治和疫病防控措施等。
(四)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证书(或合同)、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4.全场职工花名册(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从事的岗位和有关证书)及人员培训证明。
5.近3年(须含申请当年)水产品质量检测情况、养殖用水水质检测情况、尾水水质检测情况、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情况。
6.亲本(原、良种)来源证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种质检测报告。
7.亲本保存数量、年生产(含销售)亲本和苗种情况佐证材料。
8.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以及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9.其他相关材料(如用户反馈信息、成果证明等)。
第十五条 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单位自愿提出申请,依据本办法有关条款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报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
(二)审查上报。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筛选与现场核实,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初审后,向市海洋发展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三)组织验收。市审委会对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组织5名专家组成评审组,采取材料审查和实地查看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见附件3),平均得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四)整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根据评审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者,3年内不再进行青岛市水产原、良种场验收。
(五)认定。经市审委会评审合格的单位,报市海洋发展局确认后予以公告,命名为青岛市水产原、良种场,命名方式为“青岛市+品种(种类)中文学名+原(良)种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经市海洋发展局认定的青岛市水产原、良种场,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复查申请,市海洋发展局按认定程序组织3名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保留。因迁址、改扩建等情况不能按期接受复查的单位,可提出暂缓复查申请,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暂缓期内不能以青岛市水产原、良种场名义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青岛市水产原、良种场的基础设施、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及原、良种质量做好监督管理,市海洋发展局适时开展检查,对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青岛市水产原、良种场应积极配合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水生动物病害测报、重大疫病监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及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等工作。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青岛市水产原、良种场认定:
(一)遇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
(二)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后,到期复核仍不合格。
(三)未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复查申请;复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后,到期复核仍不合格。
(四)使用禁(停)用药物。
(五)发生重大水产品(苗种)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水产养殖环境污染事故。
(六)相应品种(种类)核心亲本群体未保存。
(七)有其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被市海洋发展局取消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青岛市水产原、良种场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