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沿海各区(市)海洋、财政主管部门: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2〕39号),组织开展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工程申报。为做好我市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76号)规定,以及中央财政重点支持的方向和本次申报通知的有关要求,请沿海各区、市结合区域实际科学合理组织项目申报,项目需在体制机制上较为完善,不存在项目申报后推进协调不畅的问题。项目实施区域合规合理,不存在与规划、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用地、用海、用岛、自然岸线等国家管控要求不符的问题。不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情况。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支持的实施内容不再重复申报。
二、申报内容和程序
(一)沿海各区、市应坚持整体保护、系统修复,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统筹规划申报项目,避免小散项目。优先选择基础条件较好、已经组织开展前期相关工作,成熟度较高的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期限为2023-2024年。
(二)请沿海各区、市海洋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包含项目绩效目标申报总表、绩效目标按年度量化表)、项目SHP矢量等相关申报纸质、电子文档材料。
(三)沿海各区、市海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项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上报市级审查前应先行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确保项目合理合规,不包含负面清单实施内容,同时确保不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或审计、督察等发现问题整改未到位事项。按规定提供项目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各区、市资金筹措方案或资金配套承诺函,项目实施区域不涉及拆迁、海域使用审批及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自然岸线等管控要求的说明,出具符合用地、规划要求的相关说明等申报文件中明确提出的证明材料。
项目实施方案经区、市政府同意后,于2022年9月27日前将申报文件,附实施方案(含审查意见)等申报材料,按程序由海洋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报送市财政局、市海洋发展局,市级将对沿海各区、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筛选,择优参加全国评审。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3日
(市海洋发展局联系人:王维,电话:85883236;市财政局联系人:岳秀,电话:85855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