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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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51044378466059220
  • 成文日期 2022-04-25
  • 发布日期 2022-04-25
  • 发文字号 青海规〔2022〕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2-0190003
  • 沿海各区、市渔业主管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十四五”期间我市海洋捕捞渔船补贴发放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鲁农计财字〔2021〕43号)精神,结合我市渔业生产和渔船管理实际,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5日

     

    青岛市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和发放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鲁农计财字〔2021〕43号)文件要求,根据“生态优先、民生为本、总体稳定、分类实施、便于执行”的原则,结合我市渔业生产和渔船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综合考虑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渔船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对降低捕捞强度、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成效,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按照船长和作业类型进行分类分档补助。同时,确定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以下简称“补贴标准上限”,见附表1),并适当照顾小型渔船。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上一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为做好政策衔接,2021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资金按照《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实施。2022及以后年度,按照本方案设定的标准和要求发放补贴。

    二、补贴依据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依据海洋伏季休渔和负责任捕捞两项指标发放。其中,海洋伏季休渔指标是指渔船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规定(含自主休渔)的情况,体现降低捕捞强度的成效;负责任捕捞指标是指渔船执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管理制度措施的情况,体现养护渔业资源的成效。

    三、补贴对象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合法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登记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

    (二)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统称“渔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

    四、补贴标准

    (一)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负责任捕捞补贴。

    (二)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所占比重各占50%。

    2021年负责任捕捞补贴中,进出港报告所占比重30%,船位监测所占比重30%,渔捞日志所占比重10%,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所占比重30%。

    2022年起负责任捕捞补贴中进出港报告所占比重30%,船位监测所占比重30%,渔捞日志所占比重10%,定港上岸所占比重10%,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所占比重20%。

    (三)根据船长和作业类型,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设定不同补贴标准上限。渔船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在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

    五、补贴发放与扣减事项

    (一)扣减事项

    1.伏季休渔补贴

    (1)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未执行船籍港定点休渔的,给予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一年内违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其他伏季休渔违规情节参照当年度我省伏季休渔管理方案扣减规定执行。

    2.负责任捕捞补贴

    (3)进出港报告。一年内未按规定履行进出港报告义务被立案处罚1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50%;一年内被立案处罚2次及以上或者在进出港报告管理系统中没有报告记录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4)渔捞日志。一年内因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被立案处罚1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10%;一年内被立案处罚2次及以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5)定港上岸。一年内违反定港上岸制度被立案处罚1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50%;一年内被立案处罚2次及以上或者在进出港报告管理系统中没有进出定点上岸渔港报告记录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6)船位监测。一年内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被立案处罚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7)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被立案处罚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3.涉安全等方面补贴

    (8)一年内渔业船舶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被立案处罚1次,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10%;被立案处罚2次,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50%;3次及以上者,不给予当年度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9)渔业船舶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一般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扣减当年度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50%。

    (10)因本方案规定之外其他违规情形被立案处罚的渔船,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10%。

    (11)对同一渔船不同的违规案件,应按照前述确定的违规情形扣减比例予以累加扣减(按规定扣除全年补贴的除外)。

    4.上述条款中第(3)—(5)条仅适用于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

    (二)不予补贴渔船

    1.对下列渔船不予补贴

    (1)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

    (2)双船有翼单囊拖网(俗名:“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俗名:“帆张网”)、单囊有翼围网(俗名:“三角虎网”)渔船。

    2.对当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当年度补贴

    (1)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或敏感水域被抓扣或被通报的渔船。

    (2)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技术违规的渔船。

    (3)使用的作业类型为国家、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的渔船。

    (4)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船标识的渔船。

    (5)作业类型由拖网改为刺网、围网、钓具但仍从事拖网作业渔船。其他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或作业方式,从事拖网作业的渔船(含单船拖网渔船从事双船拖网作业以及由双船拖网经审批变更为单船拖网,但实际仍从事双船拖网作业的渔船)。

    (6)造成较大以上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逃逸,或造成重大渔事纠纷负主要责任的渔船。

    (7)从事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被查处的渔船。

    (三)其它事项

    1.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按渔业船舶证书有效期占全年时间比例据实发放。渔业船舶证书的有效期出现月份断档的,应将相应断档月份予以扣除。

    2.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3.已核准参加减船转产的渔船,按照相关渔业主管部门批复日期开始,不再享受当年度剩余时间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4.对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的,按照《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记载的开始拆解日期确定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月份,灭失渔船以《渔船灭失证明》记载的灭失日期确定补贴月份。

    5.更新改造渔船。按更新改造前、后渔船的船长、功率、作业类型分段核算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金额。

    6.专项捕捞。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渔船自2022年开始,根据伏季休渔期间实施专项(特许)捕捞许可时间占伏季休渔整体时间比例,等比例减少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

    7.钓具渔船自2022年发放2021年度补贴开始,不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但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自2022年起,主动向渔政部门报备按照省、市休渔规定严格实行休渔的钓具渔船,也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8.本方案所称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和所有人均为捕捞许可证证载内容;渔船技术性违规指的是涉韩入渔渔船,在韩管辖水域作业时因作业工具、证件、作业方式、登记捕捞日记、船员等因素与中韩渔委会要求不一致时的违规;禁用渔具指《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2号)规定的十三种禁用渔具和我省规定的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为拖网、核准的作业方式同时包含双船拖网和单船拖网的渔船。

     (四)申报和发放程序

    1.申报审核

    省管理系统启动申报程序后,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符合申请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贴申请表(附表2)。渔业生产者在填写申请表时,需一并提交渔船证书原件(已拆解、灭失、减船、过户等情况的渔船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2.公示报备

    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贴申请表审核、汇总录入到管理系统,形成《补贴审核汇总表》《补贴审核船名册》《补贴发放公示表》等信息,并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附表3)。公示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盖章)及公示表,报至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资金发放

    结合市级下达的补贴资金及各自公示情况,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启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一船一档”。原则上年度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做好相关监督工作,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开展工作督导,抽查渔船补贴发放情况,严防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及违规发放补贴资金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事关广大渔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渔业高质量发展。各区、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及时部署,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好政策解读工作,确保补贴发放工作平稳有序。

    (二)完善程序管理。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审核,按程序组织发放。建立补贴发放报告制度,在发放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补贴发放总结(包括发放工作组织情况、补贴资金发放进度、未发放补贴资金的主要原因、存在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和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附表4),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金宏网报送至市海洋发展局渔政渔港监督处。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及渔业船舶证件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补贴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坚决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附表:1.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

              2.海洋捕捞渔船补贴申请表

              3.海洋捕捞渔船补贴发放公示表

              4.海洋捕捞渔船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渔政渔港监督处 :0532-85885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