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发展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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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0731181037766321
  • 主题分类 海洋
  • 成文日期 2020-07-31
  • 发布日期 2020-07-31
  • 发文字号 青海字〔2020〕4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关处室、单位:

    根据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照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本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编制了《青岛市海洋发展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相关事项调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青岛市海洋发展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办事指南 备注
    1 身份证明 信息公开-372053001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公安部门 申请人自持。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370153169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委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市内跨县(市、区)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 370120015005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委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370120012000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3.【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3.【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3.【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三十条: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370720239000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3.【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370120013000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第五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96号》附件2“申请渔业船员证书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370120008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部委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生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生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水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370120009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部委规章】《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9号)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37012001000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通过,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370120327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370120017000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部委规章】《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十条   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域使用权审核-370000011500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主席令第61号)第十六条:“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2.【规范性文件】《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十七条:“申请使用海域的,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3700000115002000 1.【法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第24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规范性文件】《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三十九条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转让协议;(三)海域使用权证书;(四)用海设施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材料;(五)受让方资信证明材料。

    2 营业执照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370120007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22日通过,2018年1月23日修正)第十七条:进口、出口水产苗种、亲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部委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提交以下材料:(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申请材料: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地址的使用证明。
        4.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受理地点: 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二楼 
        窗口名称: 市场准入类
        窗口序号: 208、209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370153169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委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一)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二)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三)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市内跨县(市、区)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 370120015005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委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370120012000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3.【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3.【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370120017000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部委规章】《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十条   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3.【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三十条: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370720239000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3.【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二十七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海域使用权审核-370000011500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主席令第61号)第十六条:“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2.【规范性文件】《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十七条:“申请使用海域的,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3700000115002000 1.【法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第24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规范性文件】《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三十九条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转让协议;(三)海域使用权证书;(四)用海设施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材料;(五)受让方资信证明材料。

    3 资质证明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370120008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部委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生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生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水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不动产登记机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职称认定机关、进口苗种所在国主管部门、申请人 1、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联系,获得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人工鱼礁建设本底调查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2、与境外水产苗种供应单位联系,签订进口意向书或赠送协议书。
        3、与境外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供应单位联系,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出具产地证明。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370120007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22日通过,2018年1月23日修正)第十七条:进口、出口水产苗种、亲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部委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提交以下材料:(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370120010000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通过,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2.【政府规章】《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2008年9月8日省政府令第206号,2018年1月24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建设人工鱼礁应当按照渔业增殖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本底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4 用海证明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370120010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第三条: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管理(不动产登记)部门 当事人提供,无法提供的由当地自然资源管理(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证明。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370120009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部委规章】《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9号)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 健康状况
        证明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370120013000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第五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96号》附件2“申请渔业船员证书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乡镇(街道)卫生院或县级以上医院 渔业船员到相关医院体检;将医院签章的《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提交渔业船员考试发证机构。
    6 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370120013000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第五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96号》附件2“申请渔业船员证书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7 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370153169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委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一)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 申请人到所属渔业组织开具。
    市内跨县(市、区)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 370120015005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委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8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370153169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委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交通部门
        渔业主管部门
    申请人到发证机关、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开具
    市内跨县(市、区)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 370120015005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委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   1.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2.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4.渔船交易合同; 5.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 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2.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370120012000 1.【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2.【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 1.【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2.【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1.【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2.【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三十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9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370153169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委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2.【部委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十一条:(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籍港登记机关 申请人到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五)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六)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七)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八)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国籍登记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免予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材料。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同时核发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载明船舶主要技术参数。

    市内跨县(市、区)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 370120015005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委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   1.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2.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4.渔船交易合同; 5.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 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2.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远洋渔业项目初审-37012001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一条: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2.【部委规章】《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四)拟派渔船所有权证书、登记(国籍)证书、远洋渔船检验证书。

    10 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370153169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委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船籍港登记机关 申请人到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
        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3.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依法需要取得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五)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六)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七)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八)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市内跨县(市、区)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 370120015005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委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   1.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2.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4.渔船交易合同; 5.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 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2.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370120012000 1.【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2.【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370720239000 1.【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2.【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二十七条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1.【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2.【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三十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远洋渔业项目初审-37012001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一条: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2.【部委规章】《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四)拟派渔船所有权证书、登记(国籍)证书、远洋渔船检验证书。

    11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370153169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委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二)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渔业主管部门 1.申请人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或通过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船网工具指标申请。
        2.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放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370120012000 【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远洋渔业项目初审-37012001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一条: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2.【部委规章】《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四)拟派渔船所有权证书、登记(国籍)证书、远洋渔船检验证书。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同时提供农业农村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12 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370153169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委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三)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业主管部门 1.申请人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或通过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
        2.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

    远洋渔业项目初审-37012001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一条: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2.【部委规章】《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四)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具有国内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从事远洋渔业的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

    13 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市内跨县(市、区)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   370120015005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委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2.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2.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渔业主管部门 申请人所属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后,由渔业主管部门开具。
    14 海洋捕捞渔船监督拆解证明 市内跨县(市、区)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   370120015005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委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2.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2.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渔业主管部门 申请人所属的渔业船舶由渔业主管部门或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拆解、销毁或处理后,由监督单位开具。
    15 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 市内跨县(市、区)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   370120015005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委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2.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2.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船籍港登记机关 申请人到船籍港登记机关开具。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370120012000 1.【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2.【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五)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 1.【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2.【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八)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16 国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 市内跨县(市、区)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   370120015005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委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3.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4.   渔船交易合同;5. 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六)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交通部门或渔业主管部门 申请人到发证机关、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开具。
    17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市内跨县(市、区)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   370120015005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委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3.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4.   渔船交易合同;5. 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六)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渔业主管部门 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开具后,由渔业主管部门开具;拆解渔船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开具后,由渔业主管部门开具;渔船灭失的,渔业船舶灭失证明开具后,由渔业主管部门开具;因许可证过期、更新改造渔船等其他原因申请注销捕捞许可证的,由渔业主管部门开具。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1.【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2.【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三十条: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四)租赁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租赁远洋渔业船舶或者跨省租赁渔业船舶的,还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农业部批准……

    18 渔业船舶灭失证明 市内跨县(市、区)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   370120015005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委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3.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4.   渔船交易合同;5. 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六)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船籍港登记机关 申请人所属渔业船舶灭失的,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其它相关材料到船籍港登记机关开具
    19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市内跨县(市、区)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   370120015005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委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3.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4.   渔船交易合同;5. 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六)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渔业主管部门 申请人购置/购置并制造渔业船舶时,持申领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关材料,到渔业主管部门开具。
    20 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370120012000 1.【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2.【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五)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渔业主管部门 申请人到渔业主管部门开具。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 1.【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2.【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七)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21 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 1.【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2.【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船籍港登记机关 申请人到船籍港登记机关开具。
    22 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370120012000 1.【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2.【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六)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农业农村部、海关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农业农村部、海关开具。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 1.【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2.【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八)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23 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1.【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2.【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三十条: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船籍港登记机关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船籍港登记机关开具。
    24 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1.【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2.【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三十条: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四)租赁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租赁远洋渔业船舶或者跨省租赁渔业船舶的,还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农业部批准。
    渔业主管部门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具。
    25 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该船国籍的文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的文件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1.【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2.【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三十二条: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四)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该船国籍的文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的文件;……
    境外登记机关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境外登记机关申请开具。
    26 农业农村部批准租进证明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1.【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2.【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三十二条: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五)农业部批准租进的文件……
    农业农村部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开具。
    27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远洋渔业项目初审-37012001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到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2.【部委规章】《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远洋渔业相关工作”。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自行出具或有资格出具远洋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研究机构 申请人自行出具或持有关材料到有资格出具远洋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研究机构出具。
    28 同意入渔证明 远洋渔业项目初审-37012001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到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2.【部委规章】《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远洋渔业相关工作”。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三)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境外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供我国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入渔国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证明。到公海作业的,填报《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见附表二)。
    与外方的合作方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及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 申请人自行出具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持有关材料向他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出具;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申请出具。 仅过洋性渔业出具
    29 远洋渔船检验证明 远洋渔业项目初审-37012001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到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2.【部委规章】《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远洋渔业相关工作”。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四)拟派渔船所有权证书、登记(国籍)证书、远洋渔船检验证书。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同时提供农业农村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具有国内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从事远洋渔业的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
    中国船级社及有资格检验分社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中国船级社及有资格检验分社申请开具。
    30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远洋渔业项目初审-37012001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到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2.【部委规章】《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远洋渔业相关工作”。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四)拟派渔船所有权证书、登记(国籍)证书、远洋渔船检验证书。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同时提供农业农村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具有国内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从事远洋渔业的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
    商务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商务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申请出具。 进口渔船需出具
    31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远洋渔业项目初审-37012001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到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2.【部委规章】《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远洋渔业相关工作”。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三)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境外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供我国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入渔国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证明。到公海作业的,填报《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见附表二)。
    商务部门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商务部门申请出具。 境外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从事过洋性渔业出具
    32 企业注册证明 远洋渔业项目初审-37012001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到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2.【部委规章】《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远洋渔业相关工作”。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条件、项目组织和经营管理计划、已开展远洋渔业项目(如有)的情况等内容,同时填写《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境外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供我国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入渔国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证明。到公海作业的,填报《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见附表二)。
          (四)拟派渔船所有权证书、登记(国籍)证书、远洋渔船检验证书。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同时提供农业农村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具有国内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从事远洋渔业的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
        (五)农业农村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入渔国有关政府部门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入渔国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出具 境外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从事过洋性渔业出具
    33 海域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审核-370000011500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主席令第61号)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三十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六十日前,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依法申请续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交还海域使用权证书,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3.【规范性文件】《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海域使用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部门 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不动产证书办理流程办理。
    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3700000115002000 1.【法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第24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规范性文件】《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三十九条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转让协议;(三)海域使用权证书;(四)用海设施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材料;(五)受让方资信证明材料。

    34 用海设施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材料 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3700000115002000 1.【法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第24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规范性文件】《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三十九条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转让协议;(三)海域使用权证书;(四)用海设施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材料;(五)受让方资信证明材料。
    具有相关批准权的部门 具有相关批准权的部门对用海设施出具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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