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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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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95547283603898368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6-09-02
  • 发布日期 2026-09-02
  • 发文字号 青工信字〔2026〕5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26〕12号),为落实青岛市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青岛市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政策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10+1”创新型产业体系产业链核心竞争力,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6〕12号),制定本配套细则。

    第二条  政策资金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所需资金从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并购重组指并购方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或者认购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方式,取得目标公司所有权或控制权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  申报事项

    第四条  鼓励企业围绕创新型产业体系依法开展并购重组,对于通过并购重组新增的产业项目,按照并购标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2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青岛市内生产经营的企业。

    2.并购方依法完成对非关联企业的并购重组,已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被并购企业符合青岛市创新型产业体系重点产业方向和细分赛道。关联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3.并购完成后,新增实施产业项目,产业项目符合青岛市创新型产业体系重点产业方向和细分赛道,与被并购企业在技术、产品、专利等方面具有高度关联性。

    4.新增产业项目已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取得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或规划许可证,节能审查意见,环评批复,已开工、有投入、有实质性进展。

    5.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缴注册资本。

    6.未列入安全生产、环境信用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未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不存在财政资金不予支持情形。

    (二)申报材料

    1.青岛市企业并购重组补助资金申请表;

    2.完成并购重组证明材料:

    (1)并购双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本次并购的决议;

    (2)并购协议、并购款项支付凭证等;

    (3)并购完成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专业服务机构签署的书面服务协议、财务、评估报告等;

    3.非关联关系证明材料:并购双方无关联关系承诺书,以及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管理团队等佐证材料;

    4.被并购企业产业属性证明材料:被并购企业营业执照、主营业务说明、产品/技术/专利证明、行业资质等;

    5.新增产业项目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实缴注册资本证明、办公场所证明、员工社保缴纳记录,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和发票,设备购置合同、支付凭证和发票等;

    6.项目行业属性及与被并购企业在技术、产品、专利等方面具有高度关联性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

    7.申报承诺书;

    8.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事项

    并购标的额以并购协议中约定的交易价款与截至申报日已实际支付的交易价款两者中孰低确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项目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主体自愿向所在地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

    第六条  区(市)初审。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年度申报通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失信惩戒、是否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情况等进行初审,并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对企业申报材料、失信惩戒、是否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情况等进行复审,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

    第八条  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拟给与补助的企业名单和补助金额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资金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审核、公示情况和财政资金规模,提出奖补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研究通过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布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审核,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审核拨付资金。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政策申报材料的受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完成推荐上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应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配合开展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主体,一律取消奖补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6〕12号)的配套文件,有效期至2029年3月25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如遇中央、省、市政策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0532-85912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