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权限的通知
各区(市)、有关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内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山东省相关要求,现就调整备案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不再执行《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1〕17号,已失效)、《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按照项目计划投资额划分备案管理权限的规定。
今后,省级权限以外的新建、扩建、新增产能的改建、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由市级备案,事项名称调整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新增产能危险化学品项目)”。其他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市)、功能区备案,事项名称调整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不含新增产能危险化学品项目)”。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21号),“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新增产能危险化学品项目)”继续委托西海岸新区、平度市、高新区实施。
市、区(市)和功能区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做好权限内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备案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