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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供销社,市社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提高青岛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水平,健全完善联合社为区、市供销社服务的长效机制,青岛市供销社修订了《青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6年7月30日
青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青岛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的运行和管理,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加强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推动形成联合社为区、市供销合作社服务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参照《全国总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是指由青岛市供销社设立,以提取本级社有资产收益为基础,统筹用于支持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建设及为农服务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青岛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以为农服务为根本宗旨,坚持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联合合作,上下联动支持区、市供销合作社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种方式规范使用。
第四条 青岛市供销社成立由市供销社分管合作发展基金的领导担任组长,合作指导处、财务处、资本运营处、现代流通处、监事会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等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合作发展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供销社领导小组)。
市供销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合作发展基金的筹集,研究建议合作发展基金的支持方向、使用形式,协调推进、督导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工作。
市供销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作指导处,具体牵头负责制定项目申请流程、筛选评审、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五条 青岛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每年按不低于20%比例从本级社有资产收益提取的部分;
(二)青岛市供销社成员社合作发展基金自愿上缴的部分;
(三)财政支持;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
第六条 青岛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七条 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建设、提升为农服务能力的项目。
第八条 青岛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的使用方式包括免息借款、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补助等。
第九条 对发展基础较好、具备还款能力的区、市供销合作社,且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可以采取免息借款方式。免息借款项目单笔借款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不收取利息。
第十条 对聚焦主责主业,强化为农服务的项目,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直接进行奖励,每个项目奖补比例不超过实际投资的50%。
第十一条 对能够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为农服务项目,可以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年贴息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展期不再贴息。
第十二条 青岛市供销社定点帮扶及对口支援等地的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项目,除免息借款、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外,也可以采取补助方式。单个项目补助一般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三条 青岛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由区、市供销合作社(或社有企业)以项目为载体进行申请。
第十四条 区、市供销合作社(或社有企业)提出项目申请,上报市供销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供销社相关业务处室负责项目初步筛选,并根据资金使用安排,确定资金使用方式,再经市供销社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报青岛市社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对于自愿向青岛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上缴资金的区、市供销合作社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申请,青岛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应当优先支持,且支持总金额原则上大于区、市供销合作社上缴的资金额。
对于项目资金使用规范、预期目标完成较好的区、市供销合作社,青岛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可以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经青岛市供销社党组会议审定后,市供销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使用方式和金额,履行相关手续,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申报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供销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在项目资金使用期间,应当采取实地调研、抽查、督导等方式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市供销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应当做好免息借款催缴回收工作,加强风险管控,遇到逾期不还等情况的,应向青岛市供销社党组报告,并依法进行催收。
第二十条 市供销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对合作发展基金运行情况、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跟踪评价,评价结果向青岛市供销社党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供销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青岛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违反资金使用方向、未达到预期目标、不能按期还款的,在整改完成和借款归还之前,取消区、市供销合作社资金申请资格。
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支持资金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