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一、修订背景
2026年7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拓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场景,并强化风险防控。为贯彻落实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决策部署与条例修订精神,需结合我市实际,修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6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
(六)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金规〔2024〕6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整合现行提取支持政策,强化住房消费全方位保障
近年来,我市坚决贯彻落实“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坚持以缴存人住房需求为导向,密集出台多项住房公积金提取支持政策。本次修订,将我市现行的提取支持政策统一纳入《提取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在扩大内需、促进住房消费方面的支撑作用。在丰富提取应用场景方面。新增自住住房物业费、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情形,覆盖住房消费支出全链条;拓宽购房首付款提取适用范围,全面覆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再交易住房;新增本市城镇老旧住房原拆原建、既有住宅更新电梯提取,助力城市更新提质升级。在放宽提取限制方面。放宽首付款提取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人范围至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优化多子女家庭、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政策,放宽多子女家庭认定标准,全力保障刚需群体住房需求;支持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在优化提取规则方面。简化死亡继承提取手续,同时一并调整《提取管理办法》中上述提取情形对应的提取申请材料、提取频次及额度规定。
(二)延伸提取使用场景,覆盖职工全周期住房消费需求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要求,紧扣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决策部署,我市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情形,新增本市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满足群众住房消费需求。同时一并增加《提取管理办法》中该提取情形对应的提取申请材料、提取频次及额度规定。
(三)强化减证便民与风险防控,守牢资金安全底线
本次修订坚持“便民利民、风险可控”的原则。一方面,持续深化减证便民,精简办事材料,除拍卖住房外,取消一般购房提取中契税完税凭证的材料要求,大幅降低群众办事成本;明确死亡继承提取委托代办业务规则,厘清业务办理边界。另一方面,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细化购房提取、首付款提取政策衔接,防范超额提取风险;细化再交易住房首付款提取材料审核标准,完善业务核验依据;规范违规提取认定标准,细化欺诈、伪造材料等违规情形处置规则,精准调整违规提取惩戒期限,进一步规范业务办理秩序,守护缴存人资金安全。
(四)明晰办法结构与行文表述,强化制度文本严谨性
本次修订落实精文减会工作要求,对原有办法章节、条款进行全面梳理整合,重新梳理归类提取适用情形;进一步统一政策表述,统一全文标准;适配延迟退休改革政策,优化离退休提取判定规则;明确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业务办理依据,规范各类缴存群体业务办理标准,为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化、精细化、数字化管理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四、施行时间
新修订的《提取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19日。
五、办理渠道
缴存人可通过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青岛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智慧网厅、“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含“爱山东”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线上办理提取手续,也可到各区(市)住房公积金营业大厅现场申请办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