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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主体变更与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变更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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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6005898015591605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2023-12-29
  • 发布日期 2023-12-29
  • 发文字号 青住金字〔2023〕89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处、室:

    为防范和化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主体变更与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变更的业务标准,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受理标准

    (一)借款主体变更

    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时,原则上应要求抵押物承受人及时结清贷款。若抵押物承受人按要求无力一次性结清贷款,则应按以下标准受理抵押物承受人提出的借款主体变更申请:

    1.借款人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需明确约定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抵押物承受人应为承接还款义务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且具备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

    2.法院判决或裁定离婚的,抵押物承受人应为承接还款义务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且具备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

    3.借款人死亡的,抵押物承受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相关当事人能够配合申请人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的,可予受理变更申请。

    4.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承受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但不具备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的,应要求申请人追加一连带责任担保人,担保人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具有担保资质的法人机构;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原则上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否则,应要求原借款人或申请人一次性结清贷款。

    (二)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变更

    贷款期间,因离婚、死亡或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的产权共有人,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无法一次性结清贷款的,可由借款人、原产权共有人、拟变更的新产权共有人共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对于因死亡或法院强制执行的,原产权共有人无法提出申请的,由借款人、拟变更的新产权共有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针对不同情形,需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

    (一)借款主体变更

    1.协议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印章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未对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内容进行变更的,应补充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公证书。

    2.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3.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且该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书。

    (二)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变更

    1.协议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印章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未对房屋产权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内容进行变更的,应补充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公证书。

    2.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3.抵押物产权共有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归属,且该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书。

    4.共有产权住房回购产权的,应提供回购协议、收款收据和不动产权证。

    三、注意事项

    (一)对于需要变更借款主体或抵押物产权共有人的,各管理处应与申请人进行充分沟通,原则上应理由充分、合理,优先要求结清贷款,确实无法一次性结清贷款的,再予以办理变更业务。

    (二)变更涉及组合贷款的,须先征得组合贷款银行同意再行办理。

    (三)经法院判决或裁定的离异、继承案件,相关当事人不配合申请人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或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变更手续的,申请人应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四)申请人提供的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须明确约定房屋产权归属,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须明确债务归属,且房屋信息应与抵押借款合同信息一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借款人离异或者死亡抵押物承受人申请变更借款主体有关受理标准的指导意见》(青住金规〔20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不可撤销担保书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不可撤销担保书

     

    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委托            向       (原借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该借款合同编号为                 (下称借款合同)。该贷款期限为     期(月),年利率为    %,用于购买位于                                     住房,且将该住房用于本项贷款抵押担保。在还款期间,由于原借款人因     (离异、死亡)原因,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抵押物承受人(借款人)          自愿承接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剩余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剩余贷款期限      期(月)及相应利息的偿付责任。本保证人已充分了解上述借款合同借款主体变更缘由,并同意借款合同及借款主体变更协议的所有条款。应借款人的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借款人        承接的贷款提供全额连带担保,特此开立以你中心为受益人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你中心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付各期到期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等,不论由何原因造成,本保证人承诺按照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偿还义务或其他约定责任,你中心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先行向借款人以及/或者其他担保人追索或者处分抵押物,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你中心通知后七日内无条件按照借款合同和本担保书承担保证责任。

    本保证人承诺保证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全面履行义务,如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本保证人监督、督促、催收借款人及时履行义务,你中心向本保证人催收的,本保证人不做任何抗辩和异议,同样视为向借款人催收。催收函邮寄地址为                                 ,你中心向前述地址以任何形式送达催收函,视为向本保证人及借款人催收。

    三、本保证人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你中心对借款人享有的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四、如果本保证人未能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担保责任,由此给你中心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由本保证人承担。

    五、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受下述事项影响:

    (一)借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二)借款人死亡、部分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三)你中心延缓行使借款合同权利或本担保项下权利,或对还款期限给以任何宽限,或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其他任何形式的和解或变通执行方式,无论是否通知本保证人;

    (四)本借款合同有物的或其他形式担保的,你中心延缓或放弃或不行使对其他担保物、担保人担保权利的。

    六、本保证人同意和确认,如你中心与借款人修改、补充、变更借款合同条款的,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本保证人仍然按照本担保书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与履行期限变更后,本担保书的担保期限即自动顺延、担保金额自动上浮或下调。

    七、在执行本担保书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你中心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担保书一式三份,你中心、本保证人、借款人各执一份。

    九、本担保书经本保证人签字后生效。

     

    保证人(签字):             

                 年    月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0532-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