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处、室:
现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2月1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的采集报送工作,确保客户征信信息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个人信用基础数据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贷款信息数据。
第三条 市管理中心在个人信用基础数据的采集和报送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按照处室职能分工。
第五条 风险管理与内审处是市管理中心个人征信工作牵头部门,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
运营管理处、资金计划处是市管理中心个人征信工作的支持部门,负责协助个人信用基础数据上报及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相关工作。
科技信息处是市管理中心征信管理技术支持部门,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
管理处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及投诉核查、回复等工作。
第三章 数据报送管理
第六条 市管理中心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前,应采取格式合同条款,取得职工书面授权同意。
第七条 中心按照“T+1”统一报送原则,生成个人信用基础数据,由风险管理与内审处通过数据校验程序对上报数据进行初步校验,科技信息处对上报数据进行复核校验,校验通过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报送。
第八条 市管理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不良信息前,应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职工本人。
第九条 科技信息处定期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报报文,并查看反馈信息,以报文全部入库反馈成功为上报成功标志,完成当期报文上报工作。
第十条 个人信用基础数据上报由市管理中心指定专人作为数据上报员负责办理,人员名单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上报完成后,科技信息处应将上报报文备份保存,按照业务数据保存方式,多设备异地灾备保存,以便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因上报报文数据错误,引发征信质量事故,造成负面舆情等不良影响的,或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后果严重的,应对负责征信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因非数据错误原因,引发征信异议的,风险管理与内审处应调查原因,及时纠正处置,消除影响。
第四章 征信异议处理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对其本人信用报告中由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提出不同意见,应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规程》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更正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个人提出的征信异议,由风险管理与内审处牵头,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规程》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青住金字〔202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