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07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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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54669763931017113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2022-07-18
  • 发布日期 2022-07-18
  • 发文字号 青住金字〔2022〕47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刘心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追缴时限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查处时效和职工申请追缴时限问题

    因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于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未规定查处时效,也未对职工申请追缴住房公积金规定时限,故我中心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及职工投诉申请的处理没有时效限制。近年来,职工投诉案件较多,时间跨度较长,对部分企业经营造成一定压力。基于执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的相关调研中,我中心也曾提出设置追缴时限的建议。目前,住建部已就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等启动立法工作,其中涉及了住房公积金追缴时限问题,据了解该立法工作已进入送审程序。下一步,待相关立法出台后,我中心将积极跟进,依法修改执法程序规定,完善相关制度。

    二、关于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更多市场主体中普及问题

    长期以来,我中心始终把扩大制度覆盖面作为重要工作目标,多管齐下推进扩面工作,住房公积金覆盖人群持续扩大,缴存金额持续增长。一是完善强制缴存政策。出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对在职职工作出明确界定,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强制缴存范围。二是扩充灵活缴存人群。结合灵活就业不同群体的缴存需求,推出个性化缴存政策,鼓励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群体按照自愿原则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放宽缴存门槛限制,将乡村医生、退役军人、专业化村书记等群体纳入制度普惠范畴,支持其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持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群体。三是规范单位缴存行为。通过协调市人社部门将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全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引导广大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职工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四是建立常态化扩面机制。以非公企业和新市民为重点,依托社保共享数据,通过比对公积金开户缴存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催建催缴工作。同时,依托业务承办银行开展扩面征缴,借助银企联系密切的优势,引导更多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30年的发展历程,为推动住房制度改革、保障缴存职工安居乐业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已达7万余家,缴存职工逾187万人。今年以来,我市新增缴存单位7166个、缴存职工9.65万人,收缴住房公积金149.82亿元,同比增长15.32%,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的态势。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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