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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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42740697400020020210010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2021-06-30
  • 发布日期 2021-06-30
  • 发文字号 青住金字〔2021〕28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处、室: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我市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由职业者,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自愿原则,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在我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二、申请材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通过设置自由职业者缴存托管专用账户,对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管理。

    缴存范围之内的自由职业者申请缴存公积金的,由本人提供以下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申请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一)《青岛市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原件。

    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是指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至少连续按月缴至申请日的当月或上月。社会保险应为自由职业者个人缴纳。

    已在本市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自由职业者,应将原工作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自由职业者缴存托管专用账户。

    三、缴存金额

    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进行调整。

    (一)缴存基数:按照自由职业者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由自由职业者个人申报。上限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

    (二)缴存比例: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

    四、缴存方式

    自由职业者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微信公众号或手机APP等渠道自助办理缴存业务。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自由职业者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只能从申请缴存登记当月开始缴存,不得补缴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二)自由职业者到单位重新就业的,应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

    (三)自由职业者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自由职业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工资收入的核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青岛市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30日


    附件


    青岛市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