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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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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4274069740002002021000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2021-04-29
  • 发布日期 2021-04-29
  • 发文字号 青住金字〔2021〕17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处、室:

    为支持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进一步规范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一)职工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每人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

    (二)职工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2500元。

    (三)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房租。

    二、加强租赁住房提取核查

    缴存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以真实的租赁行为和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租赁住房提取审核,严格核实职工租赁行为和证明材料。对于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租赁行为、隐瞒事实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职工限期退回骗提资金,纳入失信信息管理范围,取消5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和贷款业务的资格。对逾期仍不退回的,通报职工所在单位,纳入社会信用评价范围,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6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29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0532-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