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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市公安局政务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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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89110862514012161
  • 主题分类 公安
  • 成文日期 2026-06-17
  • 发布日期 2026-06-22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公安局
  • 一、《实施意见》制定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青岛市公安局积极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求,稳步推进落地“一网、一门、一次”和“高效办成一件事”等系统性改革举措,公安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易办、快办”全面升级。同时,因缺乏系统性规范性指导文件,全市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不统一、线上线下服务不协同、区域和城乡政务服务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为加快推进公安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数字化,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特起草印发《青岛市公安局政务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试行)》。

    二、《实施意见》的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窗口单位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全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实施意见》与上级文件的异同

    一是与上级文件一脉相承。《青岛市公安局政务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试行)》与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窗口单位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总体精神一脉相承,核心导向高度统一。两份文件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为根本制定依据,坚持相同的工作原则、总体发展目标,聚焦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和“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任务,落实统一的制度框架和工作要求,确保本级工作方向不偏、标准不降、力度不减。

    二是与上级文件适用范围差异。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窗口单位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上级文件面向全国统筹,覆盖面广、通用性强,《青岛市公安局政务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立足青岛公安实际,细化适配我市实际情况,针对性更强。

    三是与上级文件责任分工差异。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窗口单位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上级文件侧重省级、市级统筹,青岛市公安局政务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试行)》清晰划分警种部门、属地公安具体职责,建立闭环落实机制。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是基本原则。以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数字化为核心,以企业群众满意为导向,统一窗口建设标准、服务流程、人员行为和监督机制,逐步建成“服务标准化、办事便利化、管理精细化、监督智能化”的政务服务窗口体系。

    二是事项进驻。共8条内容,逐条明确公安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窗口的事项清单、基本原则、事项授权、事项服务指南、拓展服务范围。主要明确市级、区(市)级、镇(街)级公安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入驻的工作要求,便于群众“一站式办结”,避免群众“多头跑”“来回跑”。

    三是窗口设置。共10条内容,逐条明确窗口功能分区标准、各功能区和工作室建设标准。合理划分功能区、科学布局办事窗口,是为了给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专业、兜底的政务服务,同时为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提供全流程帮办代办等暖心服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四是工作标准。共7条内容,逐条明确咨询窗口、接待窗口、审批窗口、工作时间、审批流程、印章管理、人员管理的具体工作标准。工作标准主要用于规范全市公安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窗口的服务标准和流程进行细化,避免出现“同事不同办”“同城不同标”等情况发生。

    五是工作制度。共9条内容,要求严格落实首席代表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告知承诺、否定报备、服务评价、容缺受理8项工作制度,并主动创新服务方式,持续推进“四减一增”(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减环节、增强便利度)工作,不断推出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便民服务举措。

    六是工作纪律。共1条内容,即“五要五不准”工作纪律。这是全市公安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保证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的重要保证。

    七是监督机制。共3条内容,即要建立日常巡察、视频监控、后台督办、定期通报机制,严格落实投诉举报整改规范,涉嫌违纪的,依规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强化内外部监督机制,确保政务服务各项改革措施能落实到位。

    八是保障措施。共2条内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宣传推广,切实保障《实施意见》落地实施。

    九是附则。共2条内容,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视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实施意见》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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