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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确保空防安全,服务航空运输生产,现将《青岛市公安局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公安局
2021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确保空防安全,服务航空运输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申办、使用、制发、管理。
管理、使用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以下简称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青岛胶东国际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控制区通行证)是指机场公安机关核发给在青岛胶东国际机场内从事航空运输保障或者经批准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或者车辆的证件,控制区通行证是人员、车辆在机场控制区内通行的专用有效证件。
本办法所称背景调查是指为确定有关人员是否可以单独进入机场控制区,而对其身份、经历、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的调查。
本办法所称申办单位是指因航空运输和生产保障确需进入机场控制区工作,并经过备案登记取得申请办理控制区通行证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机场公安机关是控制区通行证的主管部门,负责控制区通行证的审核、制发和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是控制区通行证的查验部门,负责对持有控制区通行证的人员和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进行现场查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机场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制度;
(二)负责控制区通行证的审核;
(三)负责控制区通行证的制作、发放、回收和销毁;
(四)负责对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审核背景调查材料;
(六)负责组织申办控制区通行证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
(七)负责空防法治宣传教育,对控制区通行证申办单位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八)负责控制区通行证档案管理;
(九)负责对遗失控制区通行证进行查控;
(十)负责对控制区通行证记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履行控制区通行证机场公安机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控制区通行证查验制度,报送机场公安机关备案;
(二)负责组织实施控制区通行证的查验,并对查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控制区通行证的记分管理,记分情况定期报送机场公安机关备案;
(四)负责组织机场控制区从业人员空防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五)负责机场控制区通行设施和门禁、人脸识别等信息系统的建设,并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维护;
(六)负责履行控制区通行证机场管理机构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申办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的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制度,报送机场公安机关备案;
(二)负责确定本单位控制区通行证申办管理部门、审核负责人和办证联络员;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控制区通行证申办、持证人员空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负责本单位申办人员的背景调查;
(五)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持证人员和持证车辆的电子台账及档案;
(六)负责收回控制区通行证,并及时缴回机场公安机关;
(七)负责履行控制区通行证申办单位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持证人员和持证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应当遵守机场控制区和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规定,主动接受机场管理机构的查验和检查,规范使用控制区通行证。
第三章 控制区通行证的种类和标注
第九条 控制区通行证分为人员通行证和机动车通行证。
人员通行证按照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分为长期通行证、临时通行证、公务通行证。
机动车通行证按照机动车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分为控制区机动车牌照和机动车临时通行证。机动车临时通行证包括车辆临时通行证和施工车辆通行证。
第十条 人员通行证的发放与使用。
(一)长期通行证的发放范围为以下人员:
1.长期在机场控制区内从事民航运输、服务保障等工作,并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协议的人员;
2.驻机场联检单位工作人员;
3.驻机场武警中队官兵。
长期通行证的最长有效期为3年。
(二)临时通行证的发放范围为以下人员:
1.临时进入机场控制区内从事生产运输、勤务保障、安全保卫、口岸检查、施工维修、业务洽谈、媒体拍摄、参观访问的人员;
2.临时进入机场控制区接送重要乘客的人员。
临时通行证应当在限定的时间、限定的区域在持有长期通行证人员的引领下使用。临时通行证最长有效期为7日,使用完毕应当立即交回机场公安机关。
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的工作人员需要申办临时通行证的,应当经过培训考试,临时通行证的有效期从考试合格开始,有效期为2个月。需要办理长期通行证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并在临时通行证有效期内提交申请办理长期通行证的材料。
(三)公务通行证的发放范围为以下人员:
因执行特殊公务需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
公务通行证应当配合有效身份证件共同使用,并且应当在限定的区域、时间内在持有长期通行证人员的引领下使用。公务通行证最长有效期限为7日,使用完毕应当立即交回机场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机动车通行证的发放与使用。
机动车通行证应当在限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在申办单位工作人员引领下,在限定的区域活动。
(一)控制区机动车牌照的发放与使用,按照《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车辆临时通行证发放与使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车辆临时通行证的发放范围:临时进入机场控制区从事生产运输、安全保卫、勤务保障、口岸检查、业务洽谈、媒体拍摄、参观访问以及接送要客等社会车辆。
车辆临时通行证应当在限定的时间、限定的区域在持有长期通行证并具有机场控制区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员引领下使用。车辆临时通行证最长有效期为7日,使用完毕应当立即交回机场公安机关。
2.施工车辆通行证的发放范围:临时进入机场控制区从事施工和维修作业的社会车辆。
施工车辆通行证应当在限定的时间、限定的区域在持有长期通行证并具有机场控制区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员引领下使用。施工车辆通行证最长有效期为3个月,使用完毕应当立即交回机场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机场控制区实行区域划分、封闭式管理。
控制区通行证标注和区域分别为:
代码A区: 航空器活动区,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机场所有的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和停机坪;
代码B区: 执行国内航线的航空器;
代码C区: 执行国际航线和港澳台航线的航空器;
代码D区: 国内出发候机隔离区,指在候机楼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以及登机通道、摆渡车等旅客离港区域;
代码E区: 国内到达区,指候机楼内供国内到达旅客经过的通道和提取行李的区域;
代码F区:国际出发候机隔离区,指在候机楼内划定的供出境旅客通过的海关、边检、口岸签证等单位联合检查的区域以及登机通道、摆渡车等旅客离港区域;
代码G区:国际到达区,指候机楼内供国际入境旅客经过的通道和提取行李的区域以及供海关、边检、口岸签证等单位联合检查的区域;
代码H区:货库区,指机场内用于处理航空货物的区域,包括货运楼、货库及与此有关的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区域;
代码I区:行李分拣区,指候机楼内用于将进、出港托运行李进行分拣的区域;
代码J区:航空器维修区,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维修的区域,包括机库、建筑物、车间以及与此有关的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
第四章 申办单位备案和培训
第十三条 申办控制区通行证的单位,应当向机场公安机关备案。
申办单位最多可以提名2名通行证申请签署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申请办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通行证签署人的签名字模和单位公章印鉴应当向机场公安机关备案。
申办单位应当指定2至3名办证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控制区通行证的申办、管理等工作,办证联络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向机场公安机关备案。办证联络员应当熟知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和申办流程,不符合条件的,机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申办单位予以更换。
与申办单位签订施工、承包或者经营等合同的单位,因工作需要进入控制区的,由申办单位到机场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后申请办理控制区通行证。
第十四条 申办单位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通行证申办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包括:单位情况、本单位控制区通行证管理部门及办证联络员、单位印模、负责人签名字模等);
(二)地面服务协议或者施工合同、承包合同、承租协议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等;
(三)本单位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申办单位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机场公安机关提供书面变更材料。
第十六条 申办单位联络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由机场公安机关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十七条 申办单位应当组织申请办证人员接受不少于1学时的空防安全和通行证管理使用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培训情况应当及时报机场公安机关备案。
申办单位应当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培训通知、授课内容、培训照片、影像资料等内容。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长期通行证的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参加机场公安机关组织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的(90分以上),机场公安机关给予办理长期通行证。经两次考试,成绩仍然不合格的,机场公安机关不予办理长期通行证。
第十九条 申办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对长期通行证持有人员培训教育,确保持证人员空防安全和通行证管理使用等相关知识符合要求。
机场公安机关治安空防安全管理部门对持有长期通行证的人员空防安全和通行证管理使用等相关知识采取不定期抽查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机场公安机关暂扣长期通行证。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长期通行证件。
第二十条 持有临时通行证和公务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由持有长期通行证的引领人负责在进入机场控制区前对被引领人进行空防安全教育。
第五章 背景调查
第二十一条 申办单位应当对申请办理控制区通行证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对被调查人提供的背景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对被调查人作出相应的安保评价。
经调查,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要求的,可以由申办单位申请办理控制区通行证。
经调查,不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要求的,申办单位不得向机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控制区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 申办单位应当明确负责背景调查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并报机场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申办单位应当制定背景调查工作制度,完善背景调查工作程序,建立完整的背景调查资料档案,保证背景调查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申办单位向机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长期人员通行证的,应当提交背景调查材料。
背景调查材料应当包含对申办控制区通行证人员背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的说明、总体评价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等。
机场公安机关应当对申办单位提交的背景调查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申办人员通行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
(二)无未了结的刑事诉讼;
(三)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四)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五)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
(六)无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人员、专机保障工作人员、贵宾室工作人员等的背景情况除符合以上六项要求外,还应当增加以下两项要求:
(七)近三年的现实表现良好,品行端正;
(八)配偶、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无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其他犯罪受过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事处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申办单位应当定期对持证人员的背景调查资料进行更新,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标准。
经持续性背景调查发现其有不符合安全要求标准的,应当收回控制区通行证。
已经经过背景调查符合安全要求的人员,其控制区通行证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申请办理的,申办单位应当对其再次进行背景调查。
第六章 控制区通行证的申请和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机场公安机关应当建设控制区通行证信息管理系统,推行网上证件办理业务,为申办单位办理证件提供便捷。
第二十八条 申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向机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控制区通行证。禁止为非本单位的人员或者车辆申请办理控制区通行证。
第二十九条 申办单位可以通过网络登录控制区通行证信息管理系统向机场公安机关提出办理证件申请,并提报经过审核的办证材料。
申办单位对所提报的办理控制区通行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申办单位应当明确申请办理控制区通行证的种类、通行区域和证件时限。
第三十一条 申办人员通行证应当向机场公安机关提供申请办证材料。
(一)办理长期通行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办单位提报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事由、申办人员汇总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岗位证明文件或者劳动合同等;
2.控制区通行证申请表(见附件3);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4.背景调查资料;
5.培训考核情况;
6.机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境外人员申请办理控制区通行证需要提交除前款所列项目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签证复印件、在华务工就业许可证明或者外事部门的证明。
(二)办理临时通行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控制区通行证申请表(见附件4);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申办机动车通行证应当向机场公安机关提供申请办证材料。
(一)办理控制区机动车牌照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控制区机动车牌照申请表(见附件9);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保险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合法来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左前方45度角照片(底色为白色,能够清晰看到机动车号牌和整个箱体);
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单位证明。
(二)办理车辆临时通行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控制区车辆通行证申请表(见附件10);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含具有年度审验有效记录的行驶证副证)、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4.机动车左前方45度角照片;半挂车左后方45度角照片(底色为白色,能够清晰看到机动车号牌和整个箱体);
5.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人员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单位证明。
(三)办理施工车辆通行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控制区施工车辆通行证申请表(见附件11);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含具有年度审验有效记录的行驶证副证)、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4.机动车左前方45度角照片;半挂车左后方45度角照片(底色为白色,能够清晰看到机动车号牌和整个箱体);
5.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人员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甲、乙双方有效的施工合同或者协议;
9.甲、乙双方单位证明。
第三十三条 机场公安机关应当对申办单位在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内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机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人员临时通行证和公务通行证办理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控制区通行证;对符合人员长期通行证办理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试,考试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控制区通行证。
对符合机动车通行证办理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发放控制区通行证。
第三十五条 机场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严格根据审核、审批意见制作、发放控制区通行证,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六条 机场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根据控制区通行证申请人被批准的通行区域,开通相应的控制区通行证验证系统识别和门禁系统识别权限。
第七章 控制区通行证的变更、注销和补办
第三十七条 持证人员在机场控制区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需要变更控制区通行证通行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单位通过控制区通行证信息管理系统向机场公安机关提报申请变更事项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持证人员遗失控制区通行证需要补办的,由所在单位通过控制区通行证信息管理系统向机场公安机关提报申请补办控制区通行证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 申办单位申请变更通行区域或者补办控制区通行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需要变更通行区域的填写《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变更申请》(见附件5)(附通行证复印件);
(二)补办控制区通行证的遗失情况(附申办单位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填写《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补办申请》(见附件6);
(三)申办单位提出变更通行区域或者补办控制区通行证的申请。
第四十条 机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变更或者补办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新的控制区通行证。
机场公安机关发放新的变更通行区域控制区通行证的同时,应当将原发放的控制区通行证收回。
第四十一条 控制区通行证到期或者使用完毕,申办单位应当在3日内通过控制区通行证信息管理系统申请注销,同时将控制区通行证交回机场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 持证人员因工作变动、退休、辞退、辞职、开除等原因应当停止使用控制区通行证的,申办单位应当立即通过控制区通行证信息管理系统向机场公安机关申请注销证件,并将收回的控制区通行证交回机场公安机关。
持证车辆因重新调配、报废等原因应当停止使用控制区通行证的,申办单位应当立即书面申请注销证件,并将收回的控制区通行证交回机场公安机关。
申办单位未按照规定收回被注销的控制区通行证,机场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予以注销,并对申办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三条 机场公安机关收回申请注销的控制区通行证,应当立即取消证件识别系统权限。
第四十四条 机场公安机关应当统一销毁收回的控制区通行证,销毁时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并做好记录。
第八章 控制区通行证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使用控制区通行证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人员通行证的,应当将控制区通行证悬挂或者佩戴在胸前;
(二)持有车辆通行证的,应当将控制区通行证放置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明显位置;
(三)持证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控制区通行证;
(四)持证人员应当从工作人员专用通道出入控制区,按照规定读卡,显示通行信号后方可进入;
(五)进入控制区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六)遇有警卫任务时,人员和车辆应当提前避让;
(七)持临时通行证和公务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应当由持有长期人员通行证引领人全程陪同引领。
第四十六条 使用控制区通行证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涂改控制区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的控制区通行证;
(二)转借、冒用控制区通行证;
(三)使用过期失效的控制区通行证;
(四)超过授权区域范围通行;
(五)未经同意进入跑道、滑行道、联络道等航空器活动区域;
(六)进入与本单位生产保障无关的航空器;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十七条 申办单位应当加强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防止发生遗失、被盗或者违规使用。
因保管不善发生控制区通行证遗失或者被盗,产生严重安全后果的,由申办单位和持证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机场控制区内遗失控制区通行证的,持证人员或者机动车驾驶员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报告,由其所在单位派人将其带离机场控制区。
在机场控制区外遗失、被盗控制区通行证的,应当立即向申办单位报告。
申办单位接到本单位发生人员或者车辆通行证遗失、被盗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机场公安机关发证部门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向机场公安机关提交控制区通行证遗失、被盗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机场公安机关接到申办单位控制区通行证遗失、被盗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核查措施,并在控制区通行证信息管理系统注销丢失、被盗的控制区通行证,同时制作《查控通知》通报机场管理机构。
机场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启动查控措施。机场工作人员发现机场公安机关通报查控的控制区通行证,应当立即予以扣留,并报告机场公安机关。
第五十条 机场公安机关、机场管理机构、申办单位应当建立控制区通行证遗失、被盗报告记录和查控台账。
第五十一条 因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无法收回控制区通行证的,申办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控制区通行证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向机场公安机关报告,机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注销控制区通行证及其相应权限。
第五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控制区通行证记分标准,确定负责记分管理的部门负责控制区通行证日常积分管理工作。
控制区通行证记分标准应当报机场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由机场公安机关执行。申办单位应当对在控制区通行证申办、使用、管理中的违规情况及时进行内部行政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机场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 持证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扣分、暂扣控制区通行证或者收回控制区通行证。
(一)未履行引领人全程监管职责的;
(二)跨区域通行的;
(三)擅自进入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航空器的;
(四)涂改、损毁控制区通行证的;
(五)将控制区通行证出借给他人使用的;
(六)与警卫车队和航空器争道抢行的;
(七)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符合背景调查规定要求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持证人员一年内发生两次违规使用控制区通行证的,暂扣其控制区通行证,经重新培训和考试合格后,重新发放证件。
第五十六条 申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或者暂停办理控制区通行证。
(一)以申办单位名义为非本单位人员或者车辆申请办理控制区通行证的;
(二)未认真履行教育培训职责的;
(三)未严格履行背景调查职责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收回控制区通行证的;
(五)未按规定坚持一季度至少核对一次控制区通行证退证情况的;
(六)未及时办理符合变更、注销条件的;
(七)未落实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制度造成证件管理混乱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违法违规使用控制区通行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场公安机关是指青岛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本办法所称机场管理机构是指青岛胶东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2 日。2017年1月1日公布的《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