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安局“一窗通办”服务指南(镇街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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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3-11-06
  • 发布日期 2023-11-06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公安局
  •   青岛市公安局“一窗通办”服务指南

      (镇街级)

     

      

     

      青岛市公安局

      “一窗通办”服务指南

      (镇街级)

     

     

     

      青岛市公安局

      2023年08月

      目  录

      1.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服务指南..................... 1

      2.律师查询户籍登记信息服务指南..................... 3

      3.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服务指南....................... 5

      4.非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服务指南..................... 6

      5.国(境)外出生随父母出生登记服务指南............. 8

      6.父母死亡随其他亲属出生登记服务指南............... 9

      7.随双军人或女士官出生登记服务指南................ 11

      8.公民收养登记服务指南............................ 12

      9.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服务指南.................... 14

      10.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户口登记服务指南........... 15

      11.军队转业干部户口登记服务指南................... 17

      12.现役干部转改文职户口登记服务指南............... 18

      13.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移交地方安置户口登记服务指南 20

      14.跨军地改革集体转制部队退役军人户口登记服务指南. 21

      15.退兵或开除军籍户口登记服务指南................. 23

      16.回国(境)定居服务指南......................... 24

      17.加入中国籍服务指南............................. 26

      18.刑满释放恢复登记服务指南....................... 27

      19.持证未落恢复户口服务指南....................... 29

      20.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儿童(落社区集体户)服务指南.................................................. 30

      21.滞站3个月以上流浪乞讨人员落户服务指南.......... 31

      22.无户口人员补录落户服务指南..................... 33

      23.死亡注销服务指南............................... 35

      24.出国(境)定居服务指南......................... 36

      25.加入外国籍服务指南............................. 37

      26.农村地区分(立)户服务指南..................... 39

      27.所内移居服务指南............................... 40

      28.夫妻投靠服务指南............................... 41

      29.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限城镇地区)服务指南......... 43

      30.子女投靠父母(限城镇地区)服务指南............. 45

      31.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限城镇地区)服务指南   46

      32.收(寄)养服务指南............................. 48

      33.合法稳定住所迁入服务指南....................... 49

      34.稳定就业稳定居住落户服务指南................... 51

      35.经商(招工)迁入服务指南....................... 53

      36.人才落户服务指南............................... 54

      37.佛教、道教人员迁入服务指南..................... 57

      38.调动和录用迁入服务指南......................... 58

      39.军官(士官)家属随军服务指南................... 60

      40.城镇居民回迁农村服务指南....................... 61

      41.大中专学校招生服务指南......................... 64

      42.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服务指南................... 65

      43.大中专学生毕业服务指南......................... 66

      44.持准迁证事项服务指南........................... 68

      45.大中专招生事项服务指南......................... 69

      46.大中专毕业事项服务指南......................... 70

      47.大中专转退学、开除学籍事项服务指南............. 71

      48.变更姓氏(含同时变更名字)事项服务指南......... 73

      49.变更名字事项服务指南........................... 74

      50.干部出生日期更正事项服务指南................... 76

      51.其它人员出生日期更正事项服务指南............... 78

      52.变更更正民族事项服务指南....................... 79

      53.变更更正性别事项服务指南....................... 81

      54.增加曾用名事项服务指南......................... 82

      55.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服务处所、学历、婚姻状况、与户主关系等)服务指南................................................ 83

      56.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变更户主)服务指南......... 85

      57.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其他地址登记)服务指南..... 86

      58.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服务指南............... 87

      59.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限重、错号)服务指南..... 89

      60.注销户口证明服务指南........................... 90

      61.亲属关系证明服务指南........................... 91

      62.临时身份证明服务指南........................... 93

      63.补(换)领居民户口簿服务指南................... 94

      64.首次申领身份证服务指南......................... 95

      65.换领身份证服务指南............................. 97

      66.补领身份证服务指南............................. 98

      67.异地换领、补领身份证服务指南.................. 100

      68.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服务指南.................... 101

      69.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服务指南...................... 103

      70.居住证申领服务指南............................ 104

      71.虚假重复户口注销服务指南...................... 107

      72.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更正出生地服务指南.......... 108

      73.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更正籍贯服务指南............ 109

      74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服务指南..................... 111

      75.居民身份证解除挂失服务指南.................... 112

      76.居民身份证捡拾登记服务指南.................... 113

      77.居民身份证发还服务指南........................ 115

      78.往来香港团队旅游签注服务指南.................. 116

      79.往来香港商务签注服务指南...................... 119

      80.往来香港探亲签注服务指南...................... 121

      81.往来香港其他签注服务指南...................... 125

      82.往来香港逗留签注服务指南...................... 127

      83.往来澳门团队旅游签注服务指南.................. 130

      84.往来澳门商务签注服务指南...................... 133

      85.往来澳门探亲签注服务指南...................... 135

      86.往来澳门其他签注服务指南...................... 139

      87.往来澳门逗留签注服务指南...................... 142

      88.往来台湾团队旅游签注服务指南.................. 145

      89.往来台湾个人旅游签注服务指南.................. 148

      90.往来台湾商务签注服务指南...................... 151

      91.往来台湾探亲签注服务指南...................... 154

      92.往来台湾其他签注服务指南...................... 157

      93.往来台湾学习签注服务指南...................... 160

      94.往来台湾定居签注服务指南...................... 163

      95.往来台湾应邀签注服务指南...................... 167

      96.往来台湾乘务签注服务指南...................... 170

      97.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 173

      98.普通护照首次申领服务指南...................... 176

      99.普通护照失效重领服务指南...................... 180

      100.普通护照换发服务指南......................... 184

      101.普通护照补发服务指南......................... 189

      102.普通护照加注服务指南......................... 193

      103.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 197

      104.申请补领机动车行驶证服务指南................. 201

      105.申请补领机动车号牌服务指南................... 202

      106.变更机动车联系方式服务指南................... 203

      107.六年免检车辆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服务指南..... 205

      108.申请补领检验合格标志服务指南................. 206

      109.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服务指南................... 207

      110.变更驾驶证联系方式服务指南................... 210

      111.驾驶证损毁换证服务指南....................... 211

      112.驾驶证遗失补证服务指南....................... 213

      113.驾驶证延期换证、审验服务指南................. 214

      114.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服务指南................. 215

      115.非现场违法处理服务指南....................... 217

      116.交通违法查询服务指南......................... 218

      117.无犯罪记录证明办理服务指南................... 219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三、办理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

    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保“五险”单据、单位调动文书、录聘用证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等材料之一的;

    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备案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之一的;

    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提交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学籍登记证明、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等材料之一的。

    五、办理流程

    (一)线下办理

    1、受理:申请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通过;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线上办理

    1、受理:申请人在山东微警务、爱山东app等互联网办理平台上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居住地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通过;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审核通过,并填写不通过原因。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律师查询户籍登记信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律师查询户籍登记信息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鲁公通〔2019〕65号)

    三、办理条件

    律师因代理诉讼案件需要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

    四、申请材料

    (一)凭律师执业证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二)所属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具的《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

    五、办理流程

    (一)线下办理

    1、律师持所需材料可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或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地公安机关根据申请登录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并当场出具《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加盖户口专用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查询内容与代理诉讼案件无关的,不予受理。

    3、律师提供的被查询人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不准确而无法查询的,应当场口头告知,不予出具《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二)线上办理

    1、律师认证:申请人登陆青岛微警务微信公众号进行律师认证。(限青岛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受理:申请人在青岛微警务、山东微警务、爱山东APP等互联网办理平台上提交申请材料。(被查询人仅限青岛市有效户籍人口)

    3、审核:由系统后台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通过;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审核通过,并填写不通过原因。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婚内生育子女办理出生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

    (四)结婚证;

    (五)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新生儿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完成出生登记。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非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非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非婚或婚外生育子女办理出生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

    (四)非婚生育说明;

    (五)亲子鉴定报告(限随父落户)。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新生儿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完成出生登记。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国(境)外出生随父母出生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境)外出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出生在外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申报出生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结婚证;

    (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翻译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五)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中国国籍认定材料;

    (六)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新生儿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完成出生登记。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父母死亡随其他亲属出生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父母死亡随其他亲属出生登记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父母已死亡随抚养权人或其他监护人办理出生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

    (四)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五)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新生儿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完成出生登记。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随双军人或女士官出生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随双军人或女士官出生登记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或者部队驻地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女士官新生婴儿可以在女士官部队驻地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军官证或士官证;

    (二)居民身份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

    (四)结婚证;

    (五)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亲属关系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新生儿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完成出生登记。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公民收养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公民收养登记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公民依法收养未成年人,办理户口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被收养人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完成户口登记。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可以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

    四、申请材料

    (一)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二)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三)公安机关打拐解救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说明;

    (四)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五)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被收养人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完成户口登记。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户口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户口登记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恢复户口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应当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亲属关系材料)。

    (二)易地安置地落户,除提交上述第1项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不同情形一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

    2、父母、配偶系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供亲属关系材料;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户口登记。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军队转业干部户口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军队转业干部户口登记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二)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三)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亲属关系材料)。

    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子女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材料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准迁手续。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户口登记。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户口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户口登记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军队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地级以上市(区)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和指标卡、退役证件;

    (二)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三)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亲属关系材料)。

    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子女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材料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准迁手续。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户口登记。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

    移交地方安置户口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移交地方安置户口登记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恢复户口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离(退)休证件;

    (二)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三)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亲属关系材料)。

    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子女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材料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准迁手续。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户口登记。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跨军地改革集体转制部队退役军人

    户口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跨军地改革集体转制部队退役军人户口登记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军队跨军地改革集体转制部队退役军人恢复户口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同意落户通知、转改人员退役证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二)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亲属关系材料)。

    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子女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材料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准迁手续。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户口登记。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退兵或开除军籍户口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退兵或开除军籍户口登记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回原籍恢复户口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二)部队批准机关文件。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户口登记。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回国(境)定居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回国(境)定居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返回内地;台湾居民获准定居大陆;华侨获准回国定居。

    四、申请材料

    (一)原港澳台居民批准定居通知书,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

    (二)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亲属关系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户口登记。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加入中国籍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加入中国籍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获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办理户口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公安部批准入籍或恢复国籍文件;

    (二)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亲属关系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户口登记。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刑满释放恢复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刑满释放恢复登记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获准刑满释放恢复登记人员办理户口恢复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刑满释放、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法律文书;

    (二)原户口注销材料或调查情况;

    (三)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亲属关系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按照法定程序核实后,报分(市)局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分(市)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户口登记。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持证未落恢复户口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持证未落恢复户口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持证未落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二)户口迁移证件。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按照法定程序核实后,报分(市)局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户口登记。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儿童

    (落社区集体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儿童(落社区集体户)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对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儿童办理户口登记(落社区集体户)。

    四、申请材料

    (一)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二)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三)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按照法定程序核实后,报分(市)局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实地调查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户口登记。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滞站3个月以上流浪乞讨人员落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滞站3个月以上流浪乞讨人员落户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滞留社会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二)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三无”对象收留材料;

    (三)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按照法定程序核实后,报分(市)局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实地调查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户口登记。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无户口人员补录落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无户口人员补录落户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无户口人员申请办理户口补录。

    四、申请材料

    (一)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二)无户口情况公示材料;

    (三)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四)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亲属关系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按照法定程序核实后,报分(市)局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实地调查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户口登记。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死亡注销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死亡注销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公民死亡,办理注销户口。

    四、申请材料

    (一)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死亡证明材料(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火化证明、国外死亡证明及翻译件等);

    (三)派出所书面调查材料(限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死亡注销)。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户口注销。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出国(境)定居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出国(境)定居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出国(境)定居,办理注销户口。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定居住在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相应翻译件;

    (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限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出国境定居的)。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户口注销。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加入外国籍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加入外国籍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加入外国籍注销户口。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有效外国护照及相应翻译件,中国签证。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户口注销。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农村地区分(立)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农村地区分(立)户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农村地区需要办理分(立)户的。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离婚)证件或其他法律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等不动产权证,或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分家析产书面协议等能够证实独立居住的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按照法定程序核实后,报公安分(市)局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公安分(市)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户口分(立)户。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所内移居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所内移居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在市内派出所办理移居的户口迁入手续。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亲属关系材料(限投靠亲属);

    (三)个人有关情况说明(限迁至社区集体户)。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所内移居。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夫妻投靠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夫妻投靠

    二、设定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21〕4号)。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被投靠人户籍登记为我市城镇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人才集体户,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迁入落户。

    四、申请材料

    (一)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

    (四)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在集体户落户的,需要确认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但尚未办理权属证明。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落户。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限城镇地区)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限城镇地区)

    二、设定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21〕4号)。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被投靠人户籍登记为我市城镇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迁入落户。

    四、申请材料

    (一)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固定住所材料;

    (三)亲属关系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落户。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子女投靠父母(限城镇地区)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子女投靠父母(限城镇地区)

    二、设定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21〕4号)。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被投靠人户籍登记为本市城镇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人才集体户,可以申请办理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其中被投靠人户籍登记为本市城镇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迁入落户。

    四、申请材料

    (一)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固定住所材料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

    (三)亲属关系材料;

    (四)离婚证或协议书、判决书(限离婚投靠);

    (五)一方属现役军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岳父母)。

    在集体户落户的,需要确认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但尚未办理权属证明。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落户。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

    (限城镇地区)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限城镇地区)

    二、设定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21〕4号)。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被投靠人户籍登记为本市城镇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可以申请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

    四、申请材料

    (一)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

    (三)亲属关系材料;

    (四)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迁移说明。

    在集体户落户的,需要确认投靠人、投靠人的监护人和被投靠人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但尚未办理权属证明。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落户。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收(寄)养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收(寄)养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可以投靠其收养人迁入落户。

    四、申请材料

    (一)双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

    (二)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落户。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合法稳定住所迁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二、设定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21〕4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居住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公发〔2022〕16号)。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一)在我市城镇取得居住性质的合法产权,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住宅、别墅、宿舍、公寓、商住的成套房屋(含已办理房屋转让合法网签备案)人员,可以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落户。

    (二)近亲属取得以上房屋(限申请人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且该房屋上无户口)供其居住的人员,可以申请本人落户。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亲属关系材料;

    (三)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等。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落户。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稳定就业稳定居住落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稳定就业稳定居住落户

    二、设定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21〕4号)。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在本市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在城区稳定就业或稳定居住(租赁房屋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和居住登记)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依次在城区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或稳定居住地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近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居民身份证及落户地的合法固定住所材料;单位集体户接收函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和居住登记;

    (三)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以及签字捺印同意迁入落户的声明;

    (四)亲属关系材料。

    在办理落户时应当核实本人稳定就业情况。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落户。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经商(招工)迁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经商(招工)迁入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青岛市暂未开通此项业务,下列所需材料及流程为省“1+6”所列材料。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

    (三)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落户。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青岛市暂未开通此项业务

    (二)办理时间:同上。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人才落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人才落户

    二、设定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21〕4号)。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一)持山东惠才卡、青岛市人才服务绿卡(青岛菁英卡)或者全国其他市(地)级及以上人才。

    (二)学历人才: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50周岁以下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4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的人员;40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人员以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

    (三)技术技能人才:正高级职称人员;55周岁以下,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4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40周岁以下,初级职称、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

    (四)国内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的在校大学生;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在校大学生;国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学年在校生。其中,在青高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在校学生应当落入学校集体户;其他高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院在校学生,落入市人才集体户。

    (五)组织人事主管部门批准调入(含录聘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三)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所材料;或者近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居民身份证及落户地的合法固定住所材料;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四)亲属关系材料;

    (五)同意落户声明。

    其中,省外人员应当提供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落户。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佛教、道教人员迁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佛教、道教人员迁入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佛教、道教人员申请户口迁入。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落户。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调动和录用迁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调动和录用迁入

    二、设定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21〕4号)。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通过调动、录用资格审核登记确认的,本人、配偶、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落户;其他近亲属在本市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在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落户;近亲属户口为本市城镇家庭户的人员,也可以在家庭户落户;在本市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或者合法固定住所无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者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人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在本市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也无稳定职业的,可以在市人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所在区市人才集体户落户。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亲属关系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落户。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军官(士官)家属随军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军官(士官)家属随军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符合《军官家属随军有关规定》(国发〔1991〕41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号)规定的干部和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后,依次申请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落户、社区集体户迁入落户。

    四、申请材料

    (一)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

    (二)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

    (三)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亲属关系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落户。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城镇居民回迁农村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毕业生回村落户

    返乡就业创业落户

    回乡居住生活落户

    二、设定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21〕4号)。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一)毕业生回村落户:农村地区升学迁往学校,户籍在高校集体户的毕业生,可以自愿选择在本市城镇落户或回原籍落户。

    (二)返乡就业创业落户:回原籍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可申请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原籍社区(村)集体户办理迁入落户。

    (三)回乡居住生活落户:本人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且在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实际居住的,可以自愿申请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回原籍。

    四、申请材料

    (一)毕业生回村落户:1.毕业证书;2.户口迁移证或者集体户口登记卡;3.居民身份证;4.居民户口簿;5.亲属关系材料。

    (二)返乡就业创业落户: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就业创业凭证;4.市外无业凭证;5.亲属关系材料。

    (三)回乡居住生活落户: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4.亲属关系材料;5.市外无业凭证。办理落户时,应当核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合法固定住所情况。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按照法定程序核实后,报分(市)局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落户。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大中专学校招生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大中专学校招生(户口迁入)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驻青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的在校大学生,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在校生,办理户口迁入。

    四、申请材料

    (一)《在校生落户手续的报告》(技工学校须加盖市人社部门技工学校招生专用章)、《在校生落户花名册》;

    (二)院校新生落户函;

    (三)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迁移证(省外)或者常住人口登记卡或者集体户口登记卡。

    五、办理流程

    经备案核准的,由学校在新学年开学期统一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户口迁入)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大中专学生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回原籍办理迁入落户。

    四、申请材料

    (一)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二)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三)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亲属关系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落户。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大中专学生毕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办理迁入落户。

    四、申请材料

    (一)毕业证;

    (二)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常住人口登记卡;

    (三)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亲属关系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落户。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持准迁证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持准迁证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公民获准迁入省外其他城市,办理户口迁出。

    四、申请材料

    (一)准迁证(仅限跨省迁移);

    (二)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户口迁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大中专招生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大中专招生(户口迁出)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大中专学生,办理户口迁出。

    四、申请材料

    (一)录取通知书;

    (二)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户口迁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大中专毕业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大中专毕业(户口迁出)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大中专学生毕业,办理户口迁出。

    四、申请材料

    (一)毕业证;

    (二)就业报到证;

    (三)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户口迁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大中专转退学、开除学籍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大中专转退学、开除学籍(户口迁出)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大中专学生被退学、开除学籍,办理户口迁出。

    四、申请材料

    (一)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二)集体户口登记卡。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户口迁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变更姓氏(含同时变更名字)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变更姓氏(含同时变更名字)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

    (四)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姓氏);

    (五)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

    (六)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关系证明(限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

    五、办理流程

    16周岁以下变更姓氏的,凭上述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按照法定程序核实并审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16周岁以上变更姓氏的,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按照法定程序核实后,报公安分局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变更名字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变更名字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一)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二)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三)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者解除、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等原因协商一致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或者其他不规范汉字的;

    (五)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还俗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名字);

    (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名字)。

    五、办理流程

    16周岁以下变更姓氏的,凭上述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按照法定程序核实并审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16周岁以上变更姓氏的,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按照法定程序核实后,报公安分局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干部出生日期更正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干部出生日期更正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具有干部身份的公民确因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出生日期有误的,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四)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更正出生日期公函。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按照法定程序核实后,报市公安局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市公安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更正。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其它人员出生日期更正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其它人员出生日期更正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公民确因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出生日期有误的,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材料;

    (三)存在逻辑关系错误的材料(限因逻辑关系错误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四)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按照法定程序核实后,报市公安局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市公安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更正。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变更更正民族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变更更正民族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公民申请民族成份变更。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确认意见书(限变更民族);

    (四)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限更正民族)。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更正。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变更更正性别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变更更正性别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后,申请变更性别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更正。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增加曾用名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增加曾用名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公民变更过姓名需要增加曾用名。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更正。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服务处所、学历、婚姻状况、与户主关系等)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服务处所、学历、婚姻状况、与户主关系等)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服务处所、学历、婚姻状况、与户主关系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户口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与变更更正事项对应的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更正。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变更户主)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变更户主)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户主指定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户口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原户主指定;

    (二)同户所有成年人商定或按照成年人长幼顺序临时指定(限原户主迁出、死亡、注销等)。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更正。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其他地址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其他地址登记)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其他地址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户口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更正。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有变更更正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二)有效身份证件。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出具证明。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

    (限重、错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限重、错号)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更正后,需要开具证明的。

    四、申请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二)有效身份证件。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出具证明。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注销户口证明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注销户口证明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

    四、申请材料

    (一)本人或亲属申请;

    (二)有效身份证件。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出具证明。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亲属关系证明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亲属关系证明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

    四、申请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二)有效身份证件。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出具证明。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临时身份证明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临时身份证明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公民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

    四、申请材料

    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出具证明。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补(换)领居民户口簿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补(换)领居民户口簿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公民户口簿丢失或者损坏需要补(换)领的。

    四、申请材料

    (一)户主申请或同户成年人共同申请;

    (二)原居民户口簿(限换领居民户口簿);

    (三)书面申请(限因家庭矛盾申请打印首页及本人登记卡)。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补(换)领户口簿。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首次申领身份证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首次申领身份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文件)。

    《关于启动居民身份证首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户籍类证明出具和新生儿落户“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鲁公通[2021]173号)。

    三、办理条件

    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的居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四、申请材料

    (一)监护人或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编制身份证号码,并签发证件。

    (四)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公民首领居民身份证,免缴纳证件工本费。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换领身份证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换领身份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四、申请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原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并签发证件。

    (四)制证:制作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需缴纳20元证件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补领身份证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补领身份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四、申请材料

    本人申请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并签发证件。

    (四)制证:制作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公民补领居民身份证,需缴纳40元证件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异地换领、补领身份证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异地换领、补领身份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一)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二)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四、申请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原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并签发证件。

    (四)制证:制作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需缴纳20元证件工本费;

    (二)公民补领居民身份证,需缴纳40元证件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关于启动居民身份证首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户籍类证明出具和新生儿落户“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鲁公通[2021]173号)。

    三、办理条件

    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四、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并签发证件。

    (四)制证:制作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需缴纳10元证件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四、申请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

    (三)提供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任一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并签发证件。

    (四)制证:制作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居住证申领服务指南

     

    一.  事项名称

    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

    二、设定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三、 办理条件

    在青岛市已居住半年或预期拟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持相关证明材料均可以申领居住证。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

    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保“五险”单据、单位调动文书、录聘用证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等材料之一的;

    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备案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之一的;

    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提交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学籍登记证明、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等材料之一的。

    五、办理流程

    (一)线下办理

    1、受理:申请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通过;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办证: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现场发放山东省居住证。

    (二)线上办理

    1、受理:申请人在山东微警务、爱山东app等互联网办理平台上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居住地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通过;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审核通过,并填写不通过原因。

    3、办证:审核通过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发放山东省居住证。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

    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1、办理地点:各区市派出所。

    2、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3、公开电话:各区市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虚假重复户口注销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虚假重复户口注销

    二、设定依据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

    三、办理条件

    申请人主动申报或公安机关审查发现存在虚假重复户口,予以注销。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或派出所审查说明;

    (二)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三)证实登记户口为虚假重复的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对重复虚假落户情况进行调查,按照法定程序核实后,报分(市)局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分(市)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对该虚假重复户口进行注销。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更正出生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更正出生地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出生地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与变更更正事项对应的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信息更正。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更正籍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更正籍贯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三、办理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籍贯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与变更更正事项对应的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信息更正。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二、设定依据

    《青岛市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全国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青公户〔2016〕20号)。

    三、办理条件

    全国范围内居民身份证丢失人员。

    四、申请材料

    本人申请。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公民申请办理挂失登记身份证,无需缴纳。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居民身份证解除挂失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居民身份证解除挂失

    二、设定依据

    《青岛市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全国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青公户〔2016〕20号)

    三、办理条件

    全国范围内居民身份证找到人员。

    四、申请材料

    本人申请。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居民身份证解除挂失。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公民申请办理解除挂失身份证,无需缴纳。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居民身份证捡拾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居民身份证捡拾登记

    二、设定依据

    《青岛市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全国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青公户〔2016〕20号)。

    三、办理条件

    全国范围内居民身份证捡拾人员。

    四、申请材料

    捡拾人申请。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居民身份证捡拾登记。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需缴纳。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居民身份证发还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居民身份证发还

    二、设定依据

    青岛市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全国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青公户〔2016〕20号。

    三、办理条件

    居民身份证丢失者被捡拾到需要发还的。

    四、申请材料

    本人申请。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材料并进行下步操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居民身份证发还。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需缴纳。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区市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公开电话:各区市户籍派出所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往来香港团队旅游签注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赴香港团队旅游类)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单独申请赴香港旅游团队签注的,需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可以选择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建议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前,与相应的旅行社沟通确定好路线及签注次数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证明须由人事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现役军人应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能证明监护关系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四、申请材料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可在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预约填写后自行打印,或到各出入境受理点免费打印,也可到出入境受理点利用自助设备填写打印。

    (二)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与申请签注种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四)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往来港澳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30元/件。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授权点派出所窗口。

    (二)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公开电话:0532-66573250。

     

    往来香港商务签注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赴香港商务类)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办理条件

    已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需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可以申请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未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申请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

    四、申请材料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可在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预约填写后自行打印,或到各出入境受理点免费打印,也可到出入境受理点利用自助设备填写打印。

    (二)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已备案的人员(备案方法参见《备案指南》):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四)未备案的人员:附有同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四)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往来港澳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授权点派出所窗口。

    (二)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公开电话:0532-66573250。

     

     

    往来香港探亲签注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赴香港探亲类)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单独申请赴香港探亲签注的,需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探望的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申请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逗留不超过14天;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申请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60周岁(含)以上人员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配偶或者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的,可申请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90天。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证明须由人事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现役军人应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能证明监护关系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四、申请材料

    (一)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在同一受理部门再次申请香港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二)被探望亲属在香港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1、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2、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3、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四)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往来港澳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授权点派出所窗口。

    (二)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公开电话:0532-66573250。

     

     

     

     

    往来香港其他签注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赴香港其他类)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单独申请赴香港其他类签注的,需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可以根据事由申请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14天。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证明须由人事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现役军人应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能证明监护关系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四、申请材料

    (一)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四)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往来港澳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30元/件。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授权点派出所窗口。

    (二)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公开电话:0532-66573250。

     

     

    往来香港逗留签注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赴香港逗留类)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单独申请赴香港逗留签注的,需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可申请多次签注,签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的最长有效期签发。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证明须由人事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现役军人应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能证明监护关系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四、申请材料

    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

    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

    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四)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二次有效签注3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件;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件。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授权点派出所窗口。

    (二)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公开电话:0532-66573250。

     

     

     

    往来澳门团队旅游签注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赴澳门团队旅游类)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单独申请赴澳门旅游团队签注的,需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可以选择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建议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前,与相应的旅行社沟通确定好路线及签注次数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证明须由人事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现役军人应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能证明监护关系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四、申请材料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可在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预约填写后自行打印,或到各出入境受理点免费打印,也可到出入境受理点利用自助设备填写打印。

    (二)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与申请签注种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四)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往来港澳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授权点派出所窗口。

    (二)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公开电话:0532-66573250。

     

     

    往来澳门商务签注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赴澳门商务类)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办理条件

    已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需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可以申请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未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申请3个月一次签注,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四、申请材料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可在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预约填写后自行打印,或到各出入境受理点免费打印,也可到出入境受理点利用自助设备填写打印。

    (二)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已备案的人员(备案方法参见《备案指南》):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四)未备案的人员:附有同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四)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往来港澳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授权点派出所窗口。

    (二)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公开电话:0532-66573250。

     

    往来澳门探亲签注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赴澳门探亲类)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单独申请赴澳门探亲签注的,需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探望的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申请3个月一次签注,在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申请3个月多次签注,在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60周岁(含)以上人员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配偶或者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的,可申请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证明须由人事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现役军人应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能证明监护关系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四、申请材料

    (一)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在同一受理部门再次申请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二)被探望亲属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1、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2、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3、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4、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四)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往来港澳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授权点派出所窗口。

    (二)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公开电话:0532-66573250。

     

     

    往来澳门其他签注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赴澳门其他类)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单独申请赴澳门其他类签注的,需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可以根据事由申请3个月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证明须由人事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现役军人应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能证明监护关系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四、申请材料

    (一)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澳门,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持逗留签注在澳门(香港)期间,申请前往香港(澳门)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四)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往来港澳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授权点派出所窗口。

    (二)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公开电话:0532-66573250。

     

     

     

    往来澳门逗留签注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赴澳门逗留类)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单独申请赴澳门逗留签注的,需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以及就业人员的亲属,可申请多次签注。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澳门逗留许可有效期。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证明须由人事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现役军人应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能证明监护关系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四、申请材料

    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具的《“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申请表》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具的《“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申请表》,或者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四)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二次有效签注3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件;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件。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授权点派出所窗口。

    (二)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公开电话:0532-66573250。

     

     

    往来台湾团队旅游签注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签注签发(赴台湾团队旅游类)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三、办理条件

    大陆居民单独申请赴台湾团队旅游签注的,需持有效往来往来台湾通行证,可以申请团队旅游一次有效签注和团队旅游多次有效签注。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证明须由人事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现役军人应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能证明监护关系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四、申请材料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可在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预约填写后自行打印,或到各出入境受理点免费打印,也可到出入境受理点利用自助设备填写打印。

    (二)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团队旅游一次有效签注: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

    (四)团队旅游多次有效签注:需提交申请人所在赴台组团旅行社出具的公函和有效的赴台旅游领队证。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四)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次签注15元/件,多次签注80元/件。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授权点派出所窗口。

    (二)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公开电话:0532-66573250。

     

     

    往来台湾个人旅游签注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签注签发(赴台湾个人旅游类)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三、办理条件

    大陆居民单独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签注的,需持有效往来往来台湾通行证,可以申请个人旅游一次有效签注。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证明须由人事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现役军人应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能证明监护关系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四、申请材料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可在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预约填写后自行打印,或到各出入境受理点免费打印,也可到出入境受理点利用自助设备填写打印。

    (二)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个人旅游签注(限本市户籍人员及持我市有效居住证的暂住人员):

    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四)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次签注15元/件。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授权点派出所窗口。

    (二)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公开电话:0532-66573250。

     

     

    往来台湾商务签注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签注签发(赴台湾商务类)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三、办理条件

    大陆居民单独申请赴台湾商务签注的,需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出具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可以申请商务签注。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证明须由人事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现役军人应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能证明监护关系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四、申请材料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可在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预约填写后自行打印,或到各出入境受理点免费打印,也可到出入境受理点利用自助设备填写打印。

    (二)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出具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四)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次签注15元/件,多次签注80元/件。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授权点派出所窗口。

    (二)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公开电话:0532-66573250。

     

     

    往来台湾探亲签注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签注签发(赴台湾探亲类)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三、办理条件

    大陆居民单独申请赴台湾探亲签注的,需持有效往来往来台湾通行证,提交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可以申请探亲签注。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证明须由人事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现役军人应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能证明监护关系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四、申请材料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可在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预约填写后自行打印,或到各出入境受理点免费打印,也可到出入境受理点利用自助设备填写打印。

    (二)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提交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四)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次签注15元/件,多次签注80元/件。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授权点派出所窗口。

    (二)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公开电话:0532-66573250。

     

     

    往来台湾其他签注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签注签发(赴台湾其他类)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三、办理条件

    大陆居民单独申请赴台湾其他签注的,需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须提交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可以申请其他签注。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证明须由人事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现役军人应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能证明监护关系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四、申请材料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可在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预约填写后自行打印,或到各出入境受理点免费打印,也可到出入境受理点利用自助设备填写打印。

    (二)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须提交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四)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次签注15元/件,多次签注80元/件。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授权点派出所窗口。

    (二)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公开电话:0532-66573250。

     

     

    往来台湾学习签注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签注签发(赴台湾学习类)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三、办理条件

    大陆居民单独申请赴台湾学习签注的,需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提交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可以申请学习签注。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证明须由人事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现役军人应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能证明监护关系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四、申请材料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可在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预约填写后自行打印,或到各出入境受理点免费打印,也可到出入境受理点利用自助设备填写打印。

    (二)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提交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四)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次签注15元/件,多次签注80元/件。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各授权点派出所窗口。

    (二)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公开电话:0532-66573250。

     

     

    往来台湾定居签注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签注签发(赴台湾定居类)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三、办理条件

    大陆居民单独申请赴台湾定居签注的,需持有效往来往来台湾通行证,可以申请定居一次有效签注。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证明须由人事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现役军人应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能证明监护关系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四、申请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可在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预约填写后自行打印,或到各出入境受理点免费打印,也可到出入境受理点利用自助设备填写打印。

    2、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3、提交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提交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复印件。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提交本人出生证明和父母双方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4.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次签注15元/件。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1.办理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3楼公安出入境专窗G25-G36号窗口。

    2.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3.公开电话: 0532-66573250。

    非工作时间咨询电话:18561995460。

    八、业务流程图

     

     

    往来台湾应邀签注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签注签发(赴台湾应邀类)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三、办理条件

    大陆居民单独申请赴台湾定居签注的,需持有效往来往来台湾通行证,可以申请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四、申请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可在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预约填写后自行打印,或到各出入境受理点免费打印,也可到出入境受理点利用自助设备填写打印。

    2、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3、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4.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往来港澳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 元/件。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1.办理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3楼公安出入境专窗G25-G36号窗口。

    2.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3.公开电话: 0532-66573250。

    非工作时间咨询电话:18561995460。

    八.业务流程图

     

     

    往来台湾乘务签注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签注签发(赴台湾乘务类)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三、办理条件

    大陆居民单独申请赴台湾乘务签注的,需持有效往来往来台湾通行证,可以申请1年或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四、申请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可在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预约填写后自行打印,或到各出入境受理点免费打印,也可到出入境受理点利用自助设备填写打印。

    2、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3、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出具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1. 受理: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 审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4. 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往来港澳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 元/件。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1. 办理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3楼公安出入境专窗G25-G36号窗口。

    2.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3. 公开电话: 0532-66573250。

    非工作时间咨询电话:18561995460。

    八、业务流程图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签发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三、办理条件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证明须由人事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现役军人应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能证明监护关系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四、申请材料

    1、符合制证要求的照片。对无需纸质照片的申请人,各受理点均提供免费照相服务。

    2、《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可在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预约填写后自行打印,或到各出入境受理点免费打印,也可到出入境受理点利用自助设备填写打印。

    3、居民身份证。对于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申请人未办理身份证的,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4.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往来台湾通行证60元/张。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1931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1.办理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3楼公安出入境专窗G25-G36号窗口。

    2.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3.公开电话:0532-66573250。

    非工作时间咨询电话:18561995460。

    八、业务流程图

     

     

    普通护照首次签发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普通护照首次签发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三、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可在我市选择最为便利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国(境)证件受理点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但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不能由他人代为办理。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证明须由人事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现役军人应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能证明监护关系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四、申请材料

    1、符合制证要求的照片。对无需纸质照片的申请人,各受理点均提供免费照相服务。

    2、《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可在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预约填写后自行打印,或到各出入境受理点免费打印,也可到出入境受理点利用自助设备填写打印。

    3、居民身份证。对于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申请人未办理身份证的,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4.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护照120元/本。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 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1.办理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3楼公安出入境专窗G25-G36号窗口。

    2.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3.公开电话: 0532-66573250。

    非工作时间咨询电话:18561995460。

    八、业务流程图

     

     

    普通护照失效重领签发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普通护照失效重领签发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三、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可在我市选择最为便利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国(境)证件受理点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但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不能由他人代为办理。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证明须由人事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现役军人应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能证明监护关系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四、申请材料

    1、符合制证要求的照片。对无需纸质照片的申请人,各受理点均提供免费照相服务。

    2、《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可在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预约填写后自行打印,或到各出入境受理点免费打印,也可到出入境受理点利用自助设备填写打印。

    3、居民身份证。对于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申请人未办理身份证的,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

    4、现持普通护照。

    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4.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护照120元/本。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 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1.办理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3楼公安出入境专窗G25-G36号窗口。

    2.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3.公开电话: 0532-66573250。

    非工作时间咨询电话:18561995460。

    八、业务流程图

     

     

    普通护照换发签发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普通护照换发签发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三、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可在我市选择最为便利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国(境)证件受理点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但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不能由他人代为办理。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证明须由人事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现役军人应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能证明监护关系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一)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二)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三)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四、申请材料

    1、符合制证要求的照片。对无需纸质照片的申请人,各受理点均提供免费照相服务。

    2、《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可在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预约填写后自行打印,或到各出入境受理点免费打印,也可到出入境受理点利用自助设备填写打印。

    3、居民身份证。对于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申请人未办理身份证的,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

    4、现持普通护照。

    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4.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护照120元/本。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 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1.办理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3楼公安出入境专窗G25-G36号窗口。

    2.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3.公开电话: 0532-66573250。

    非工作时间咨询电话:18561995460。

    八、业务流程图

     

     

    普通护照补发签发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普通护照补发签发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三、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可在我市选择最为便利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国(境)证件受理点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但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不能由他人代为办理。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证明须由人事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现役军人应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能证明监护关系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申请人因护照损毁、遗失、被盗,可以申请护照补发。

    四、申请材料

    1、符合制证要求的照片。对无需纸质照片的申请人,各受理点均提供免费照相服务。

    2、《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可在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预约填写后自行打印,或到各出入境受理点免费打印,也可到出入境受理点利用自助设备填写打印。

    3、居民身份证。对于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申请人未办理身份证的,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

    4、因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本人书写的损毁原因说明。

    5、因普通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本人书写的遗失或者被盗情况说明。

    6、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护照损毁、遗失、被盗补发的,还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4.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护照120元/本。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 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1.办理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3楼公安出入境专窗G25-G36号窗口。

    2.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3.公开电话: 0532-66573250。

    非工作时间咨询电话:18561995460。

    八、业务流程图

     

     

    普通护照加注签发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普通护照加注签发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三、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可在我市选择最为便利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国(境)证件受理点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但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不能由他人代为办理。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证明须由人事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现役军人应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能证明监护关系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申请人因有曾持照、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和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等情形的,可申请在护照上进行加注。

    四、申请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可在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预约填写后自行打印,或到各出入境受理点免费打印,也可到出入境受理点利用自助设备填写打印。

    2、居民身份证。对于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申请人未办理身份证的,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

    3、现持普通护照。

    4、与变更加注内容一致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4.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护照加注0元/项。依据《关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告》(2021年第22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1.办理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3楼公安出入境专窗G25-G36号窗口。

    2.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3.公开电话: 0532-66573250。

    非工作时间咨询电话:18561995460。

    八、业务流程图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可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证明须由人事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现役军人应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能证明监护关系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四、申请材料

    1、符合制证要求的照片。对无需纸质照片的申请人,各受理点均提供免费照相服务。

    2、《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可在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预约填写后自行打印,或到各出入境受理点免费打印,也可到出入境受理点利用自助设备填写打印。

    3、居民身份证。对于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申请人未办理身份证的,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

    4.制证:签发证件并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60元/本。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1.办理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3楼公安出入境专窗G25-G36号窗口。

    2.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3.公开电话: 0532-66573250。

    非工作时间咨询电话:18561995460。

    八、业务流程图

     

     

    申请补领机动车行驶证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申请补领机动车行驶证

    二、设定依据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机动车登记规定》。

    三、办理条件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五十二条,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四、申请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符合规定的录入系统;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制证归档:补发行驶证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机动车行驶证:10元/证

    依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开设“一窗通办”综合窗口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三)公开电话:12123

     

     

    申请补领机动车号牌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申请补领机动车号牌

    二、设定依据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机动车登记规定》。

    三、办理条件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四、申请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符合规定的录入系统;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制证归档: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号牌制作完成后补发;对现场未发放号牌的,可以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机动车号牌:汽车100元/副;挂车50元/面;三轮汽车40元/副;低速货车40元/副;摩托车35元/面。

    临时号牌:每张5元。

    依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开设“一窗通办”综合窗口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三)公开电话:12123

     

     

    变更机动车联系方式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申请变更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

    二、设定依据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机动车登记规定》。

    三、办理条件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四、申请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符合规定的录入系统;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归档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开设“一窗通办”综合窗口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三)公开电话:12123

    六年免检车辆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六年免检车辆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设定依据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机动车登记规定》。

    三、办理条件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四、申请材料

    对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符合规定的录入系统;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制证归档: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纸质和电子凭证。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开设“一窗通办”综合窗口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三)公开电话:12123

     

     

    申请补领检验合格标志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申请补领检验合格标志

    二、设定依据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机动车登记规定》。

    三、办理条件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五十七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需要补领、换领的,可以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四、申请材料

    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符合规定的录入系统;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制证归档:补发检验合格标志。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开设“一窗通办”综合窗口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三)公开电话:12123

     

     

    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三、办理条件

    (一)电动自行车定义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能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三)铭牌

    应当用中文标明以下信息: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名称或商标、制造年月等。铭牌上标明的内容应当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

    (四)整车编码

    在电动自行车车架本体不可分隔的醒目部位(前管和中接头应当优先考虑)表面,应当永久性地标上每辆电动自行车唯一的整车编码。

    (五)尺寸限值

    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整车高度小于或等于1100mm;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小于或等于450mm;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635mm;

    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

    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小于或等于175mm

    四、申请材料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所有人身份证明;

    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

    (二)核检

    (三)发牌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开设“一窗通办”综合窗口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三)公开电话:12123

     

     

    变更驾驶证联系方式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变更驾驶证联系方式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62号令》第八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三、办理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

    四、申请材料

    身份证原件

    五、办理流程

    登录交管12123APP网上办理。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开设“一窗通办”综合窗口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三)公开电话:12123

     

     

    驾驶证损毁换证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驾驶证损毁换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62号令》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

    三、办理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四、申请材料

    身份证原件

    五、办理流程

    受理业务或登录交管12123APP网上办理业务。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制证费10元(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开设“一窗通办”综合窗口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三)公开电话:12123

     

     

    驾驶证遗失补证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驾驶证遗失换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62号令》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三、办理条件

    驾驶证遗失或丢失

    四、申请材料

    身份证原件

    五、办理流程

    受理业务或登录交管12123APP网上办理业务。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制证费10元(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开设“一窗通办”综合窗口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三)公开电话:12123

     

     

    驾驶证延期换证、审验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驾驶证延期换证、审验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62号令》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三、办理条件

    年龄达到60周岁、70周岁

    四、申请材料

    身份证原件

    五、办理流程

    受理业务或登陆交管12123APP,选择驾驶证业务申请延期换证、审验。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收费情况: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开设“一窗通办”综合窗口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三)公开电话:12123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62号令》第七十四条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三、办理条件

    年龄达到70周岁

    四、申请材料

    身份证原件

    五、办理流程

    受理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体检费40元(鲁价费发[2005]53号)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公开电话

    (一)办理地点:开设“一窗通办”综合窗口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三)公开电话:12123

    非现场违法处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非现场违法处理

    二、办理条件

    本人携带行驶证及本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违法行为人能确认驾驶员的需要驾驶人本人到现场接受处理;派出所办理的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即罚款金额小于等于200元。

    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本人携带行驶证及本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前往

    就近的违法处理窗口

    (二)审查:办理当事人的身份证、驾驶证是否一致;行驶证与违法处理车辆是否一致;驾驶证、行驶证是否真实有效。

    (三)查询道路交通违法记录。

    (四)确认非现场违法信息:通过违法记录图片核实车辆的

    车牌类型、车型、号牌是否与记录车辆一致,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做出处罚决定:制作违法处理决定书,接受处理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办理地点

    具备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的派出所。

    五、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周六、日9: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违法查询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道路交通违法查询

    二、办理条件

    本人携带行驶证及本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违法行为人能确认驾驶员的需要驾驶人本人到现场接受处理;派出所办理的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即罚款金额小于等于200元。

    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本人携带行驶证及本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前往

    就近的违法处理窗口

    (二)审查:办理当事人的身份证、驾驶证是否一致;行驶证与违法处理车辆是否一致;驾驶证、行驶证是否真实有效。

    (三)查询道路交通违法记录。

    (四)确认非现场违法信息:通过违法记录图片核实车辆的

    车牌类型、车型、号牌是否与记录车辆一致,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做出处罚决定:制作违法处理决定书,接受处理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办理地点

    具备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的派出所。

    五、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周六、日9: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无犯罪记录证明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设定依据

    公安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9类情形,其中包括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办理依据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四、犯罪记录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五、查询主体

    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六、个人查询申请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

    (二)非本市户籍的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

    (三)港澳台居民可以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提交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

    个人在一年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的,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七、单位查询申请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查询申请表》;

    (四)被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或者被查询对象的授权材料。

    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查询事由,被查询对象身份信息以及申请查询所依据法律的具体条款。

    八、办理流程

    (一)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对于单位查询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二)查询:受理窗口能够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三)反馈:对于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对于单位查询,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

    九、办理地点、办理时间

    (一)办理地点:辖区派出所。

    (二)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