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公发〔2022〕1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居住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公安(分)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和体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促进人口和劳动力要素合理顺畅有序流动,优化人口结构和人口合理分布,实现城市、人口可持续发展,为在青岛有稳定居住生活意愿的居民提供更多落户渠道,现就《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21〕4号)居住落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我市城镇取得居住性质的合法产权,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住宅、别墅、宿舍、公寓、商住的成套房屋(含已办理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备案)人员,可以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落户。
二、近亲属取得以上房屋(限申请人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且该房屋上无户口)供其居住的人员,可以申请本人落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