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文件
鲁公通〔2021〕157号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
“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
2019年省厅部署户籍管理领域 “1+6”综合服务模式以来,全省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一次办好、群众满意”为目标,通过“一张清单、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一站办结、一网通办、一线连通”六项措施的改革、集成,促进了服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增进了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为深化“放管服”和“一次办好”改革,现就进一步深化 “1+6”综合服务模式提出以下要求。
一、动态调整“一张清单”。根据户籍制度改革、信息化应用等新进展,向社会动态更新7大类70项高频服务事项清单,逐项编制申请材料、实施层级、审批权限等标准化服务指南和办事流程,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除清单所列材料外,不再要求群众提供;一时难以开具或获取的辅助材料,推行书面承诺制、容缺受理制。
二、全面落实“一窗受理”。面向群众的户口、居民身份证事项,由公安派出所、基层政务服务大厅“实体一窗”或“网上一窗”受理。各地要加强分类指导,进一步完善实体窗口基础服务设施、合理划分功能区域,落实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以及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制度,着力提升户籍窗口服务水平和质量,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窗口。倡导有条件的地方安装居民身份证件自助申领、发放设备,满足群众对户籍窗口延时、错时服务的需求和期待。
三、确保兑现“一站办结”。推进减证便民,凡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核验的法定证件,不再要求群众提供;群众提供的材料需要留存复印件的,公安派出所可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实现,不得要求群众自行复印。凡材料齐全、不需审批的,即来即办、一次办好;需要调查核实或上报审核事项,充分借助信息化、电子化载体,实现数据跑路代替群众跑腿。
四、拓展延伸“一网通办”。加大“山东微警务”“爱山东”APP等线上网办程度,对部分户口、居民身份证件事项实行“全程网办”“代收代办”“自助申办”等不见面办理方式。加快户籍管理领域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建设,有序推进高频事项“全省通办”“跨省通办”,最大限度实现“就近办”“一地办”。
五、严格执行“一键评价”。在全部实体窗口、网上窗口和移动窗口普遍实行“好差评”制度,设置“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评价等级,做到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个办事群众都能自愿自主真实评价。健全完善评价数据自下而上归集分析机制,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的闭环衔接。
六、切实畅通“一链服务”。实时更新省、市、县三级户政部门负责人公开电话,全天候接听群众政策咨询、投诉举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第一时间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第一时间整改群众“最恨、最怨、最烦”的问题,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1+6”综合服务模式是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服务便民化、优化营商环境等系列改革部署的实际行动,是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的具体实践,是户籍管理系统性、整体性的重要改革。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抓好组织实施,努力使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充分彰显新时代人口管理部门新风貌、新作为。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本通知具体内容由省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厅。
附件:户口、居民身份证件高频事项材料清单
山东省公安厅
2021年9月13日
附件
户口、居民身份证件高频事项材料清单
业务类型 |
申请事项 |
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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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
婚生随父母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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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随父母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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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出生 随父母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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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其他亲属落户 (父母死亡)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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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双军人或 |
1.军官证或士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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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收养 |
1.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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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
社会福利 |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 ||||||||||
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 |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 |||||||||||
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 |||||||||||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落户 |
1.地级以上市(区)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和指标卡、退役证件; | |||||||||||
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 |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离(退)休证件; | |||||||||||
跨军地改革集体转制部队 |
1.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同意落户通知、转改人员退役证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 |||||||||||
退兵或开除军籍 |
1.居民户口簿、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 |||||||||||
回国(境)定居 |
1.原港澳台居民批准定居通知书,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 | |||||||||||
加入中国籍 |
1.公安部批准入籍或恢复国籍文件; | |||||||||||
户口登记 |
刑满释放 |
1.刑满释放、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法律文书; | ||||||||||
持证未落 |
1.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 |||||||||||
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儿童 |
1.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 |||||||||||
滞站3个月以上 |
1.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 |||||||||||
无户口人员 |
1.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 |||||||||||
户口注销 |
死亡注销 |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出国(境)定居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加入外国籍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户口迁入 (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 |
农村地区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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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内移居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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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投靠 |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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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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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投靠父母 |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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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其他近亲属(限投靠城镇地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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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其他监护人(限因父 母死亡投靠其他监护人) |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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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寄)养 |
1.双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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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入 (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 |
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等; | ||||||||||
租房迁入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经商(招工)迁入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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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落户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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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道教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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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和录用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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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士官)家属随军 |
1.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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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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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入 (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 |
大中专学校招生 |
1.学校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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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 |
1.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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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学生毕业 |
1.毕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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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 |
持准迁证 |
1.准迁证(仅限跨省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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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招生 |
1.录取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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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毕业 |
1.毕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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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转退学、开除学籍 |
1.学校批准转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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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项目 变更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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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姓氏(含同时变更名字)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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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名字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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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项目 变更更正 |
干部出生日期更正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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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人员出生日期更正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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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更正民族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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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更正性别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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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曾用名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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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处所、学历、婚姻状况、与户主关系等 |
1.居民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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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户主 |
1.原户主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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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址登记 |
1、本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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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项目 变更更正证明 |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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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证件类 |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限重、错号) |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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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户口证明 |
1.本人或亲属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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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证明 |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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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身份证明 |
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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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换)领 居民户口簿 |
1.户主申请或同户成年人共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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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业务 |
首次申领身份证 |
居民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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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领身份证 |
本人申请、原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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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身份证 |
本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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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换领、补领身份证 |
本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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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居民身份证 |
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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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出入境证件、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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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居民身份证 |
部队公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数据文件及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申领居民身份证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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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居住证 |
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公安部。
省政府办公厅。
厅党委委员、一级巡视员。
山东省公安厅办公室 2021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