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安机关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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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53400020020190018
  • 主题分类 公安
  • 成文日期 2019-05-23
  • 发布日期 2019-05-23
  • 发文字号 青公通字〔2019〕1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公安局
  • 各分市局,港航公安局,局直各单位:

      《青岛市公安机关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规定》已经2019年市局第21次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公安局

    2019年5月23日

      

      青岛市公安机关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评估主体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公安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时,对事关公安工作大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普遍关注、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公共安全的重大行政事项依法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

      (一)编制公安工作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落实上级机关重大决策的政策措施;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四)重要警务活动和重大建设项目;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的确定和调整;

      (六)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由市局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五条 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决策承办部门是风险评估的评估主体,负责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负责牵头的承办部门为评估主体。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供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负责实施风险评估。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事项外,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提出风险评估意见。

      决策承办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第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自行实施风险评估的,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第九条  风险评估应当在决策承办部门拟定决策方案阶段实施,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是公安机关决定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就决策事项可能给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造成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可控性进行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可能引发复杂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等不稳定因素的;

      (二)生态环境风险,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

      (三)生产安全风险,可能造成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

      (四)财政金融风险,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

      (五)网络舆情风险,可能引起互联网、微信、微博等大范围网络舆论恶意炒作的;

      (六)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其他风险。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抽样调查、实地走访、会商分析、舆情跟踪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

      (三)排查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和风险源;

      (四)分析研判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五)研究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控措施;

      (六)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映和对决策风险的分析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

      (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六)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对决策作出和实施的影响;

      (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十三条  风险等级可分为高、中、低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难以疏导、稳定,存在较大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社会公众能够理解支持,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第十四条  决策方案存在高风险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区别情况向本级公安机关提出不实施、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存在中风险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参与风险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信息予以保密。

      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部门将决策事项草案提交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时,应当同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以及意见采纳情况。

      未经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法制部门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的规定,要求决策承办部门予以补正后提报。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法制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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