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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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93700097020210004
  • 成文日期 2019-09-01
  • 发布日期 2020-09-01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发改委
  •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能。根据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简要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机构改革后,市发展改革委整合了粮食物价、油气电力和节能监察等职能,行政处罚事项增加到46项。为统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要求,全面对接省上发改、能源和粮食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七条: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本系统工作实际,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制定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只作原则性规定或者明确由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青法制〔2014〕42号):要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修订和完善后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向社会重新公布。

      三、主要内容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括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信用服务、粮食流通、电力油气、价格监管等方面总计46项行政处罚。主要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节约能源法》《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价格法》梳理确定了我委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明确了违法行为的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等情形和相应的处罚基准,让行政执法工作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四、实施期限

      根据《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0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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