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西海岸新区新经济发展促进中心,青岛自贸片区经济发展部、青岛高新区经济发展部、青岛蓝谷管理局经济发展和投资促进部: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要求,为切实抓好有关政策落实,现将《青岛市新经济新锐企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日
青岛市新经济新锐企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新经济企业,持续发展新动能,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经济新锐企业,是指在青岛市内新注册开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明显,成长起点高、专业领域新、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新经济企业。
第三条 新经济新锐企业认定、培育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新经济新锐企业。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原则上需符合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申报企业在青岛实际开业时间不超过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纳统,不新增建设用地,主营业务符合《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中所列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重点领域,符合实体经济振兴发展重点产业链发展方向,不含主要从事房地产和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
2.成长性指标。申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开业时间超过一年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0%以上;开业时间不满一年的,开业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3.创新性指标。申报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拥有技术团队、研发平台载体等,近2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3%。
4.其他条件。申报企业成立以来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信用以及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二)申报材料
1.青岛市新经济新锐企业申请表(详见每年申报指南)、财务审计报告;
2.青岛市新经济新锐企业申请报告(详见每年申报指南);
3.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人才团队、创新能力、荣誉资质等。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根据新认定的新经济新锐企业上一年度新增地方贡献情况,依据营业收入增速进行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营业收入增速达到30%(含30%)以上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30%(含20%)的,最高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0-20%(含10%)的,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新经济新锐企业认定、扶持程序为:
(一)企业申报。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公开发布新经济新锐企业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等要求。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发展改革(新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市)初审。区(市)发展改革(新经济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评审认定。市发展改革委聘请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研究确定年度新经济新锐企业名单,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布。原则上在本细则有效期内企业仅能获认定一次新经济新锐企业。
(四)扶持奖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公示结果,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资金扶持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扶持意见,将扶持资金下达企业所在区(市),由区(市)发展改革(新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有关企业。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新经济企业发展培育实际,编报年度资金预算;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项目遴选、项目确定、预算评审、资金分配、绩效目标编制、预算执行、考评验收、绩效自评等,并对项目安排与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以及评审评价结果等负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审核市发展改革委提报的资金年度预算并按规定提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核市发展改革委提报的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批复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资金年度预算,批复审核后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具体资金使用方案,按相关规定下达预算;按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
第九条 各区(市)发展改革(新经济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企业项目申报、初审、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