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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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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66924787801705721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5-11-11
  • 发布日期 2025-11-14
  • 发文字号 青发改法规〔2025〕34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将《青岛市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区(市)政府对本级能源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11日

    青岛市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

     

    备注:若国家、省对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另有新规定的,按国家、省新规定执行。


    监督

    部门

    监督责任

    项目监督权限

    监督依据

    监督范围

    监督内容

    监督方式

    发展改革部门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区(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区(市)政府对本级能源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督工作,并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能源行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核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储能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不含为其他行业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配电、电力迁改等工程。

    1.对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2.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3.对下级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通过事前备案监督、事中事后过程监督的方式进行。

    2.对招投标活动产生的投诉、举报按照相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发展改革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对接、线索移送等机制,及时移送违法、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等问题线索。

    ()

    区(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辖区内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并负责区(市)审批、核准(含青岛市级委托权限)、备案的能源行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1.对区(市)审批、核准(含青岛市级委托权限)、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2.对辖区内的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法规处 : 859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