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2523352094686101974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06-26
  • 发布日期 2024-06-27
  • 发文字号 青发改价格〔2024〕168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学校:

    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现将部分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调价学校

    经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成本、办学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青岛海尔学校等18所民办学校学费(含生均补贴)、住宿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1),自2024年秋季入学起执行。上述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学校可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办学实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确定青岛华科技工学校等7所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试行标准(见附件2),自2024年秋季入学起试行。试行期满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学费、住宿费标准核定。

    二、市场化改革试点学校

    同意将青岛墨尔文中学、青岛启慧双语学校、青岛国基外语学校、青岛为明学校、胶州市北青实验学校纳入我市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自2024秋季入学起,其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发展定位、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三、有关要求

    各有关学校应主动落实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多种形式公开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退费管理办法等内容,按规定做好价格备案,严格执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多退少不补”和就低原则,收费标准至少三年内保持稳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招生期间,未按规定公示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政府指导价调整情况的,本年度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上年度公示水平。已公示收费标准的,若政府指导价调整后高于公示标准,本年度实际收费不得超过学校公示收费标准;若政府指导价调整后低于公示标准,本年度实际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

    未申请价格调整或申请价格调整未予批准的学校,学费、住宿费不得超过本校上年度公示的收费标准。

        

    附件:1.2024年定调价学校学费、住宿费核定表.pdf

                       2.2024年部分学校学费、住宿费试行标准.pdf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6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发改委 : 8591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