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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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9247186412375826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07-24
  • 发布日期 2023-07-25
  • 发文字号 青发改价格〔2023〕21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亩产效益”评价改革被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的企业。

    二、差别化价格标准

    (一)差别化电价

    差别化电价标准由国网青岛供电公司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执行。

    (二)差别化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

    1.对区域内“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水价按定额(计划)水价3倍标准收取。

    2.对区域内“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用气价格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气价格在现行结算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2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3元。

    上述差别化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三、其他事项

    (一)各地应充分论证辖区执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外部基础(如全县统一燃气销售公司等)。具备执行条件的,D类企业可执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具体加价标准、执行程序由有价格管理权限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二)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起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

    (三)各区(市)可结合当地评价改革需要,提出进一步提高差别化电价加价标准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后执行。

    (四)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要求,淘汰类、限制类企业执行“亩产效益”评价D类的企业差别化水价政策。

    (五)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24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