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网站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210714150751081483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1-07-14
  • 发布日期 2021-07-14
  • 发文字号 青大数据发〔2021〕2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政府网站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1年7月14日     

     

    青岛市政府网站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以下简称“政府网站平台”)建设管理,确保全市政府网站安全高效运行和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网站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政府网站平台是指由市大数据局统筹规划、建设,为全市政府网站提供统一技术支撑的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网站。其他需要部署(迁移)至政府网站平台的网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大数据局是全市政府网站平台的管理部门,按照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的总要求,组织政府网站平台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网站的主办单位负责做好本级、本部门网站的栏目策划、内容保障等工作,并自行安排有关经费。

    第六条  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根据工作分工共同做好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标识管理、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网站技术平台建设和安全防护工作。各网站主办单位分工做好本级、本部门网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网站部署(迁移)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已建网站应逐步迁移至政府网站平台,新建网站一律部署在政府网站平台。部署(迁移)在政府网站平台的网站,原则上各项功能均应依托政府网站平台标准功能模块实现。

    第八条  在政府网站平台部署(迁移)网站,由主办单位向市大数据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政府网站平台安全责任承诺书》。部署在政府网站平台的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或网站注销,需及时向市大数据局报备。

    第九条  全市政府网站平台提供统一的数据接口,允许各级各部门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将已有应用系统数据接入市级政府网站平台同步发布。各级各部门负责数据对接开发工作,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各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政府网站工作规范、有序推进。确定专人负责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对网站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负总责。

    第十一条  各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网站信息的权威、准确、及时。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转载使用其他非政府网站信息的,要加强内容审核、安全审核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各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值班读网制度,加强日常监测,通过政府网站平台支撑功能、人工检查等方法,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青岛政务网所负责栏目的信息内容保障工作,负责信息内容的策划、采集、编制、发布,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确保信息内容准确、服务实用好用。

    第五章  平台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市大数据局负责制定政府网站平台安全管理有关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平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政府网站平台及基础运行环境安全,提供防攻击、防病毒、数据备份、日志存储等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政府网站平台安全。

    第十五条  各网站主办单位要建立本级本部门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人员,负责网站内容安全管理、账号安全管理、个性化业务系统安全管理、网络突发情况的响应处置,以及其他应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网站主办单位在政府网站平台发布信息时,不得上传含有病毒、木马及恶意代码的文件,不得与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不得发布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内容。妥善管理网站后台登录口令,严禁将网站管理员登录账号和口令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各网站主办单位应加强政府网站数据的安全管理工作,对重要数据、敏感数据进行分类管理,涉密信息不得上传至网站。收集、使用用户信息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做好个人信息防护和隐私保护工作。要加强数据完整性与操作权限管理,确保网站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  各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密切关注网信、网警等部门发布的预警和通报信息,监测网站运行状态,对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对存在的漏洞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各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安全巡检、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发生安全事件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到及时处置、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各网站主办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管理职责的,按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或予以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部署(迁移)至政府网站平台的各网站,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补齐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85912587